上海公房征收利益裁判规则【一】
陈博扬房产纠纷
2024-07-22 17:13:52
一、上海知青或知青子女回沪后户口迁入系争被征收公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住人,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知青或上海知青子女回沪后,如果户口迁入系争被征收公房,后未实际居住,原则上不应否认其同住人认定,应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二、如承租人为公房的原始取得人,且在征收之前一直居住在系争被征收公房,是否可以多分征收补偿款?
如承租人为公房的原始取得人,且在征收之前一直居住在系争被征收公房的,可以酌情多分征收补偿款,且关于征收的居住利益应归原始承租人所有。
三、共有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被认定同住人,是否能获得搭建补贴?
共有纠纷诉中当事人虽未被认定同住人,如果能够证明是其在居住期间搭建的,关于搭建补贴应归其所有。
四、户口因结婚迁出系争被征收公房后离婚后又迁回被征收公房,且自小在系争公房中居住,在本市显示他处无房的,是否可以获得征收补偿款
如自小在被征收公房中居住,且因结婚迁出被征收公房,离婚后迁回被征收公房,无证据显示他处有住房的,可以获得征收补偿款。
五、在上海购买或出售过相关房屋,不属于福利分房的,是否能否认同住人的认定?
在上海购买或出售过相关房屋,但不属于福利性质的房屋的,不能否认同住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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