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8岁男子在家里和母亲一起吃饭,吃着吃着,人突然倒地,挣扎几下很快就不行了

小漂亮观世界 2025-07-20 17:08:30

上海,48岁男子在家里和母亲一起吃饭,吃着吃着,人突然倒地,挣扎几下很快就不行了。他的母亲被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得不知如何是好,找到邻居帮忙才拨打了急救电话,等医护人员赶到后,男子已经死亡,死因诊断为猝死。遗体火化后,家人突然想起男子曾买过意外保险,理赔金额是10万。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公司以猝死不算意外为由,拒绝赔偿。家属起诉到法院,判决结果,出乎双方意料!  光明网7月19日报道,谁也想不到,仅仅因一口馒头,就能让一个48岁的中年男子,瞬间丧失生命。 2023年的一天,潘先生正和母亲一起吃饭,母亲做了他爱吃的大馒头,又做了几个小菜,母子俩边吃边聊天儿。 万万想不到,这温馨的一幕,竟是母子俩的最后相处。 潘先生手里拿着馒头,正在大口的吃着,突然,他表情痛苦的呆住了,不说话也不能动。 母亲吓坏了,赶紧连声问儿子:你怎么了?哪里不舒服? 潘先生一脸的痛苦,面部表情扭曲,用手捂住着胸部,母亲一时懵了。 她赶紧起身去给儿子倒水,刚拿起水壶,就听身后扑通一声。 母亲回头一看,发现潘先生倒在地上,身体僵硬。 母亲不知到底发生了什么,围着儿子呼唤摇动,却忘了去拨打急救电话。 可他无论怎么叫,儿子都不回答,母亲急慌慌的跑出去求助邻居。 邻居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报了家庭地址。 虽然急救人员很快就赶到了,但潘先生已经抢救不过来了。 经检查,潘先生口里、喉咙里有未咽下去的馒头,死亡原因定位猝死。 家人按照正常流程,安排了潘先生的后事,遗体都火化完了。 后来,却在潘先生的遗物中,找出一份2017年的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到2047年,理赔金额是10万元。 看着保险期限还没到,家属认为,虽然医院诊断为猝死,但医院的急救病史上,写了口腔和喉咙里,有没下咽的馒头。 家属认为,潘先生是吃馒头噎死的,应属于意外死亡事故。 按着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例,是可以理赔的。 事后,家属拿着各项证明和手续,找到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 几天后,家属却接到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通知。 潘先生家属不能理解,如果吃饭噎死,都算不上意外,到底怎样才能算意外呢? 按照正常理解,噎死是不正常的死亡,让谁说也是这么回事! 家属到保险公司理论,入保的时候啥也保,出了事理赔了,这也不保、那也不保? 工作人员赶紧给家家属解释,理赔条款写着:猝死属于免责。 家属也不让步:别整那些没用的词,老百姓听不懂! 公司专业人员也出来解释:根据潘先生的就诊记录,他本人患有多种疾病,平时身体就差的很,他的死因是猝死,而不是因噎而死。 有可能是突发疾病时,恰巧口里有食物,否则医生开的死亡证明,就不会是猝死。 但家属认为这就是意外,不赔不行,双方一直争执不下。 潘先生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按保险合同理赔。 双方纠纷的焦点在于,家属认为,潘先生是吃馒头噎死的,属于意外。 保险公司,根据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认定为潘先生为猝死。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抗辩,家属没有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 而且,公司已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已经先赔付2万余元。 如果,潘先生家属想要更多赔偿,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补充证据。 但潘先生遗体已经火化,无法再举证。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免责”,但需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该条款。 若投保时未通过加粗、单独签字等方式特别提示,或未口头解释“猝死”的具体定义则该免责条款可能无效。 许多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因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败诉。 《保险法》第21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潘先生家属,在其死亡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且遗体火化后无法进一步尸检,导致死亡原因,难以完全确认。 若法院认定,家属未及时通知导致关键证据灭失,保险公司可能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拒赔。 若保险公司已通过其他途径知晓事故,可能仍需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又给潘先生家属2.8万余元,加上之前支付的,共给了10万保险金额的约一半。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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