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男子何某嘴馋,驾车到私人鱼塘用电瓶及自制工具偷鱼,被塘主马某发现后报警,何某倒鱼躲进稻田,民警没找到离开后,何某驾车逃跑,途中驶出道路撞护栏,左大腿下段截肢成6级伤残。事后何某认为马某有过错,将其告上法庭索赔5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23时,宁夏男子何某嘴馋,竟驾车跑到私人鱼塘偷鱼。 他用电瓶和自制工具在塘里捕捞,结果被人发现告知了塘主马某。 马某赶到鱼塘,并报了警。 何某见有人靠近鱼塘,心里一慌,赶紧把刚捞上来的鱼倒回塘里,划船上岸后一头钻进稻田里躲了起来。 民警赶到现场后,在鱼塘周边仔细搜寻了一番,可就是没找到何某的踪影,只能先离开。 何某躲在稻田里,听到民警离开的动静,心里琢磨着这下安全了,便从稻田里钻出来,匆匆忙忙驾车就跑。 他心里还想着赶紧逃离这个是非之地,可没想到,慌乱之中车失控了,直直地撞上了路边的金属护栏。 这一撞可不得了,车是彻底坏了,何某自己也受了重伤。 他被紧急送往医院后,左大腿下段被截肢,经鉴定构成6级伤残。 事后,交警部门经过详细调查,认定何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毕竟,是他自己驾车操作不当才导致事故发生。 可何某却不这么想,他觉得马某在这件事上有过错,得为自己的伤残负责。 于是,何某起诉了马某,开口就索赔51万余元。 他找各种理由,说马某当时放他车胎气,还一直尾随他,这才导致他精神紧张,开车出了事故。 马某听到这些说法,那是真委屈,他觉得自己正常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本没做过何某说的那些事。 那么,马某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对何某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呢? 从何某的立场来看,他觉得自己的伤残是马某的行为导致的,马某得为自己的损失买单。 可他除了自己的一番陈述,拿不出其他任何证据来证明马某有过错。 而马某坚称自己只是正常报警,没有对何某采取任何不当行为,他觉得何某偷鱼在先,自己作为塘主维护权益是正当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可不是凭感觉和一方说辞来定案的,得讲证据。 在法律上,民事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何某说马某放车胎气、尾随他导致他出事故,可他只有自己嘴巴说,拿不出照片、视频或者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 这就好比一个人说自己丢了东西,却说不出丢了什么、在哪里丢的,也没人能证明,那谁能信呢? 所以,何某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根据这条法律规定,认定何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马某存在过错,也就无法认定马某的行为和他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何某偷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他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马某报警是正当的维权行为。 马某的行为和何某受伤这件事,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何某受伤,是因为他自己驾车逃跑时操作不当,违反了交通法规。 交警都认定他全责了,这就说明他的受伤是他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和马某没有关系。 要是何某真的能证明马某有过错,那马某是不是就得赔钱了呢? 这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马某确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何某受伤,那马某可能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何某根本没法证明马某有过错,所以最终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请。 做人得守规矩,何某因为嘴馋去偷鱼,结果不仅自己受了重伤,还打官司输了。 不要想着占别人便宜,违法的事情更不能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