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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突然有一天,有好多陌生男子的好友申请,要加林女士为好友,添加说明里全是露骨暧昧的话,说在外网看到她的照片,要和她见面,林女士这才觉得有人造她的黄谣。 林女士遭遇这事后,整个人都懵了。 公司直接以影响形象为由罚她5000元,还给了警告处分。 同事们表面上没说什么,可背后指指点点的舆论,更是一边倒地指责她,说什么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好像她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才招来的这些事。 和丈夫的感情本来挺好的,可听了这些谣言,也开始怀疑她,夫妻间信任没了,感情自然就破裂了。 林女士心里很委屈,自己确实什么都没做,怎么就这样了呢。 她开始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整个人越来越憔悴,后来被诊断她有了抑郁。 工作也因这事丢了,婚姻也散了。 可林女士不是那种轻易认输的人,她决定找出造谣者。 她开了个小号,蹲守了13天,终于抓到了那个造谣的黄某。 黄某被抓后,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但林女士觉得这处罚太轻了,她起诉了黄某。 法院审理后,判黄某赔偿她20万,还要公开道歉。 可黄某,不仅不道歉,还继续造谣上诉。 林女士这下彻底崩溃了,她选择了自尽,好在被救回来了。 之后,她又二次起诉了黄某。 黄某造谣侵犯林女士名誉权,这是大家都看得到的。 可黄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他觉得就是开个玩笑,没什么大不了的。 林女士认为:黄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必须得赔偿道歉。 从法律上来说,黄某的行为到底该怎么认定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黄某造谣说看到林女士露骨照片,还约她开房,这明显就是在捏造事实,对林女士进行诽谤,严重损害了林女士的名誉。 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开玩笑的范畴,是违法的。 林女士起诉要求赔偿和道歉,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民法典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林女士因为黄某的造谣,丢了工作,婚姻破裂,还患上了抑郁症,这些损失都是实实在在的。 最终,法院判黄某赔偿20万,就是根据林女士受到的损失来确定的。 要求公开道歉,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规定,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黄某造谣的行为,已经对林女士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公开道歉就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一种方式。 所以法院判黄某公开道歉,是完全合理的。 黄某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就会维持原判。 黄某的上诉理由,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驳回上诉是正确的。 可黄某拒不赔偿,这就又涉及到了执行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林女士已经申请了执行悬赏,就等法院审批了。 黄某要是再不赔偿,等待他的将是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最终,法院驳回了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黄某拒不赔偿,2025年7月再次被拘留15天。 林女士的申请执行悬赏,还在等法院审批。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