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孝!上海,一女子离婚后,女儿由前夫抚养,待女儿长大后,女子想认亲时,女儿就是不愿,就连女子离世前想看女儿一眼都遭到了拒绝,就这样,女子带着遗憾离世。不料,在后续处理女子的遗产时,女儿却突然站出来要求继承房产,如何评价此案?(来源:上海三中院、潇湘晨报等) 1981年,陈女士跟刘先生登记结婚,两年后,他们生下女儿小刘,那时候一家三口日子虽然过得清贫,却也着实温馨。 然而,就在小刘5岁那年,陈女士和刘先生因故离了婚,小刘则跟着爸爸过活。 后来,陈女士在1992年又嫁给了男子田某。 田某也是个实在人,经过两人多年的打拼,终于于2009年攒下足够的钱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着两个人的名字。 长久以来,陈女士心里一直有一个心愿,那就是能和女儿小刘认亲。 但无论经过她们怎么做工作,小刘就是不愿。 2022年10月,陈女士病得很重。她躺在医院里,嘴里总念叨着想见女儿,亲友们也多次打电话给小刘,可对方丈夫说她怀着孕,不方便来。 临终前,直到陈女士闭上眼,也没等到女儿的影子。 2023年7月,田某为了继承房产,遂将陈女士给告上了法院。不料,小刘在知晓消息后,居然也来到法院索要四分之一的财产。 对此,田某等亲属当然不愿,认为小刘不仅不认母亲,就连陈女士弥留之际,都不愿意见她,根本没有尽到半点孝道,故没权继承任何财产。 而小刘则辩解道,并非是自己不愿意见母亲,而是她在小时候就认为母亲已去世,成年后也不知道母亲的存在,后由于自身怀孕就更不便与母亲相认。 从母女情分来讲,离婚时小刘才5岁,跟着爸爸长大,母女俩断了联系这么多年,小刘心里的隔阂肯定会有。 这也可能是她为什么不愿意和母亲相认的根本原因。 但到陈女士弥留之际想见女儿一面,小刘即便怀孕,却以此为理由拒绝和母亲联系,如此行为,也实为不妥。 到事后,其还跑过来要求继承房产,任谁都会觉得她过于市侩,丝毫不讲感情。 但话又说回来,小刘毕竟是陈女士的亲生血脉,血缘关系是无论如何也割舍不了的。 这就意味着小刘对母亲身后遗产会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陈女士与田某是夫妻关系,小刘是陈女士的婚生女儿,所以田某和小刘都是陈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陈女士的遗产。 但第1130条还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田某与陈女士共同生活多年,在陈女士生病期间应该也尽了相应的照顾义务。而小刘成年后未对母亲尽过赡养义务, 虽有客观因素,但也有自身原因。 小刘事后还对着法官表示要为母亲祭奠,以寄哀思。 所以,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最终判定由小刘继承陈女士身后25%的遗产为宜。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赡养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即便父母离了婚,小刘由父亲抚养,使母女关系逐渐疏远,但事实上,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的,陈女士一直希望与女儿认亲,说明她心里还是很在乎女儿。 那么,小刘到最后又为何铁石心肠,不肯给母亲一次机会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说说你的看法! 关注@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
这是不孝!上海,一女子离婚后,女儿由前夫抚养,待女儿长大后,女子想认亲时,女儿就
沛山评生
2025-06-06 20:11:42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