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大爷有两个儿子,分家时,兄弟说好:老大给母亲养老送终,老二给父亲养老公送终,后来母亲生病离世,老大觉得自己已经完成了约定的义务,就不愿再出钱出力赡养父亲。年迈的父亲没有收入,把两个儿子一并告上法院。最后法院这么判。张某辛辛苦苦把两个儿子拉扯长大,辛辛苦苦操劳一辈子,等到自己年纪大了,本该安享晚年,却遇上了子女互相推诿养老的烦心事。早些年家里分家,张老大和张老二两兄弟,私下口头商量好养老分工,老大负责赡养母亲,老二负责赡养父亲。那个时候一家人都默认了这个安排,也没有写下书面的字据。日子一天天过去,到2020年,张某的妻子重病去世。办完母亲的后事之后,张老大就认准一件事,分家说好的,自己只管母亲,母亲已经不在,自己该尽的责任就全部了结。面对年迈的父亲,他不愿意再掏一分钱赡养费,也不肯过来照料老人的生活。可此时的张某,年纪已经很大,身体也不好,手里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过得十分艰难。他只能指望两个儿子给自己养老,找老大沟通被拒绝,再去找老二,老二又说自家经济压力大,开销多,拿不出钱,同样不愿意赡养父亲。万般无奈之下,张某只能选择走法律途径,把两个儿子一起起诉到冠县人民法院,希望法院判决两个儿子共同承担自己的赡养开销。开庭的时候,兄弟二人各有说辞。张老大坚持分家的口头约定,认为赡养母亲的任务自己已经做完,父亲理应由老二全权负责。张老二也不肯退让,反复诉说自家生活困难,拿不出赡养费。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给出结论,张某当年尽到了抚养两个儿子长大成人的责任,两个儿子如今都已经成家,具备赡养老人的能力。兄弟俩私下达成的养老分工,仅仅是子女内部的协商,这种约定不能剥夺老人被子女赡养的法定权利,更不能靠一句口头约定,直接免除其中任何一个儿子的赡养义务。就算家里条件普通,也不能直接拒绝赡养老人,不能把经济困难当成推脱的理由。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张老大、张老二,每人每个月,向父亲支付300元赡养费。判决下达之后,两兄弟都没有提起上诉。现实生活里,不少多子女家庭,分家的时候都会商量,一个管父亲,一个管母亲。大家觉得这样分工很公平,却忽略一件事:赡养父母是法律硬性要求,跟分家协议、口头约定没有关系。对父亲、对母亲的赡养责任,是两份独立的义务,不能说赡养完其中一方,就可以不管另外一位老人。子女私下怎么分配可以商量,但不能拿这个约定去对抗老人。孝顺从来不是交易,不能算得清清楚楚,完成一部分就觉得任务结束。父母把孩子养大付出一辈子心血,等到他们年老体弱的时候,子女都该尽自己的能力去帮扶照料。养老这件事,不只是道德层面的本分,更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亲情经不起算计和推诿,不要等到亲人不在,才来满心悔恨。《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放到这个案子来看,赡养是法律硬性责任,不能靠兄弟俩私下口头约定就取消。张老大不能说自己已经赡养完母亲,就不用管父亲,张老二也不能单纯拿家里日子困难当理由躲开赡养责任,这份义务针对父亲、母亲分别独立,不能互相抵消。《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亲年纪大,没有稳定收入,属于生活困难的老人,他有权利向两个儿子要赡养费,兄弟之间“一人养一个老人”只是他们内部商量。对老人没有约束力,所以法院才判决兄弟二人每个月各拿出300元赡养费给父亲,就算子女内部有分工,老人依旧可以依法要求所有子女尽赡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