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一大爷生了2个儿子,2个儿子分家时私下口头约定,长子赡养母亲,次
山东聊城,一大爷生了2个儿子,2个儿子分家时私下口头约定,长子赡养母亲,次子赡养父亲,该约定并未事先征得父母同意。母亲病逝后,大儿子认为自己已经完成赡养责任,不再愿意照料父亲、承担赡养费;二儿子看大哥不管,又一口咬定自己生活困难,不愿出钱。大爷一怒之下,把2个儿子告上法庭。张大爷起诉后,法院没有立刻只看兄弟俩当年的说法,而是先审查这份口头约定到底能不能约束老人。兄弟俩分家时并未征得父母同意,只是自行决定长子管母亲、次子管父亲。2020年,母亲李某病逝,长子张某一办完后事,认定自己的任务已经结束。次子张某二则拿生活困难作理由,两边都不愿继续承担父亲的生活开支。问题也就落在一点上,子女之间的分工,能不能变成对父亲的免责证明。类似争议早在北京出现过。1985年4月25日,怀柔区张某一家签下分家协议,长子郭甲赡养母亲,次子郭乙赡养父亲,女儿郭丙没有写进协议。2010年8月,父亲郭某去世,郭乙负责安葬。到了2014年,母亲张某年老体弱,希望随郭乙生活,并要求三个子女分担生活和医疗费用。郭乙认为自己已经按协议照料父亲,不该再承担母亲的责任;郭丙也提出,当年协议没有写到自己。怀柔区人民法院没有把旧协议当成永久不变的结论。法院认可过去确有分工,也考虑郭甲多年照料母亲、郭乙负责父亲安葬等实际情况,但老人晚年的居住和医疗需要已经改变,三个成年子女不能只拿三十年前的纸面安排说事。法院判决母亲随郭乙生活,郭甲按月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用则由三名子女按不同比例承担。这里的关键不是平均,而是谁已经付出多少、老人现在需要什么。202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又出现一场更具体的争执。八旬老人唐某纯有四个子女,四人原先约定每人轮流照料三个月,并各付每月300元。2024年1月,轮到陈某智接老人回家时,陈某智把唐某纯送进养老机构,月费约3500元。唐某纯不愿继续住在机构,1月25日由另外三名子女接出,随后随陈某贤生活,还请了护工,护工费用累计31513元。陈某智坚持按原协议轮流照料,不愿承担这笔费用。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老人已经明确选择稳定居住,不宜在几个家庭之间反复搬动。四名子女仍需每人每月支付300元,陈某智另承担8500元护工费。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法院处理时把共同生活、日常照护、陪同就医都算进赡养责任,没有只看转账记录。南通的案件也说明,赡养不能和房产简单捆在一起。2012年,孔某、张某夫妇与长子签订养老协议,约定长子负责生活、治疗和后事,老人遗产归长子。2021年,家庭又调整为长子照顾父亲、次子照顾母亲。后来孔某骨折住院,产生17000余元医疗费,出院后严重失能,父亲张某不久去世,原安排随即失去基础。崇川区人民法院最后根据各子女的实际能力、收养关系、身体状况和照护情况重新分配责任,没有允许任何有能力的子女靠旧协议完全退出。回到聊城案件,张某一赡养过母亲,张某二原本负责父亲,这些经历可以影响兄弟二人怎样分工,却不能消除法定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一、张某二每人每月向父亲支付300元赡养费。两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几起案件放在一起看,子女可以商量谁陪护、谁出钱、谁负责送医,但老人生活发生变化后,旧安排也要跟着调整。真正不能变的,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信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