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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他!抓住他!”一名路人闻声上前阻挡,一名女子火速递上小电动车接力。过街老鼠
“抓住他!抓住他!”一名路人闻声上前阻挡,一名女子火速递上小电动车接力。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有群众织就的天罗地网,坏人无处遁形。在两名群众“神助攻”下,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2026年9月21日下午3点左右,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与青年路交叉口附近,东茅岭派出所两名民警正在街面摸排逃犯线索。迎面撞见一名体貌特征与在逃人员徐某高度吻合的男子,徐某因涉嫌窃听窃照被郑州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徐某见身份暴露,转身就往路口跑,民警一边喊一边追。一名过路男市民听到喊声后侧身上前伸臂拦挡,被徐某加速闪身躲了过去,但这一下打乱了徐某的节奏,为民警争取了时间。徐某继续逃窜,快到十字路口时,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市民当场把车让给了民警。民警跨上电动车加速追赶,很快在街角将徐某截停制服。目前徐某已依法移交省外属地公安机关处理,借用的电动车也已归还。这段视频传到网上后,网友评论说警民配合真顺。那位借车的女市民下车、交车、拿走自己的包,一连串动作没有半点拖泥带水。这件事放在法律层面看,有一个完整制度在托底。1993年6月,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经民政部核准依法登记成立,由中央政法委、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发起。首任理事长王芳是原国务委员兼公安部党组书记、部长。基金会成立当年8月就参与了中宣部、公安部联合召开的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湖南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有具体程序。按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行为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确认后,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并出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很多人担心出手帮了忙反而惹麻烦。这个顾虑法律早就考虑到了。《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被叫做“好人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刘小艳在解读时说,民法典涉见义勇为条款为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好人吃了一颗定心丸,让见义勇为者免去后顾之忧,该出手时就出手。第183条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往前追溯,中国对群众协助追捕的制度回应经历了一个演进过程。唐代《唐律疏议·捕亡律》有“道路行人捕罪人”条,规定官吏追捕罪犯一人制不住,向路上行人求助,行人有能力帮忙却不伸手,杖八十。疏议解释,所谓“力能助之”,指行人手里有家伙、身上有力气,足以制住罪犯却不救助,就要挨打。当然隔川谷、垣篱、堑栅之类没法逾越的,以及行人自己正赶着送急信或者家里有病人要赶回去的,不予追究。秦代则规定“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抓逃亡者,逃亡者身上带着的钱就归抓的人,政府不出钱,直接从罪犯身上扣。到西汉,汉宣帝年间张敞治理胶东时“明设购赏”,公开悬赏标准,允许群盗通过相互捕斩来免除罪责。宋代捕盗赏格进一步细化,宋真宗年间颁布奖赏令,告发群盗劫杀人的按名次给赏。从唐代“不帮就挨打”,到秦汉“帮忙有赏钱”,再到今天《民法典》第184条的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两千多年里制度变了好几个来回,核心逻辑从一个方向转到了另一个方向:以前是法律逼着你出手,现在是法律保护你出手。岳阳街头那位侧身拦挡的男市民和那位让出电动车的女市民,他们出手前不需要掂量会不会惹上麻烦,因为法律已经把后顾之忧堵上了。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说过,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有责任。反过来想,一座城市的安全感,也不是靠某一群人独自扛起来的。民警在追,路人在拦,有人在让车,每个人都出了那一点力,徐某就没跑掉。
民法典重拳整治偏心!只摊养老不分家产,就是违法!#家产#继承#赡养#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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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两名小学生在路边草丛玩耍时,意外发现了一个袋子,打开一看里面竟放着9000多
安徽两名小学生在路边草丛玩耍时,意外发现了一个袋子,打开一看里面竟放着9000多块钱巨款,面对这笔突如其来的横财,两个少年没有丝毫私心,选择了报警。民警特意专程分别赶赴两位同学各自就读的学校,在师生面前当众对两名同学予以通报表彰。这样的场面这些年在国内其实并不少见。自2018年起,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开展的"新时代好少年"学习宣传活动,每年都会评选宣传一批青少年先进事迹,拾金不昧、诚实守信几乎是历年评选中绕不开的标准。像这两名少年(文中为化名浩浩和小宇)这样的孩子,捡到钱后第一反应不是揣进兜里,而是想着失主该有多着急,这份心思恰恰是活动想要放大的东西。把时间往前推,这类规定并不是这几年才有的。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就写明,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这是新中国第一次把"拾金不昧"从道德要求写进法律条文。到了2007年,《物权法》专门用第一百零九条到第一百一十三条,把通知失主、妥善保管、招领公告这一整套流程都定了下来,比之前细致不少。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基本延续了物权法的框架,只是把条文顺序挪到了第三百一十四条到第三百一十八条,浩浩和小宇这件事里提到的几条法律依据,源头都能追溯到十几年前。浩浩和小宇当时并不知道这些法条,两人只是凭着朴素的想法在路边等了一会儿失主,等不到人才想起老师讲过遗失物可以报警。民警赶到清点后,发现袋子里的钱有九千多,对小学生来说算得上是笔巨款了。有意思的是,这笔钱如果最终没人认领,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公告满一年后也不会落到拾得人手里,而是要上缴国库。这一点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民法典释义里说得很明白,就是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把无主财物慢慢磨成自己的东西。学校那场表彰会开完,同学们的掌声比想象中热烈。多地公安部门这些年也常常这么做,专门跑一趟学校,把荣誉证书和学习用品送到孩子手上,借升旗仪式或者班会当众念一遍事迹,图的就是让身边同学看在眼里,比空讲道理管用得多。
#女子被骗恋爱生娃男方失联如何维权#【“承诺生儿子就买房”,女子称被48岁已婚男
#女子被骗恋爱生娃男方失联如何维权#【“承诺生儿子就买房”,女子称被48岁已婚男欺骗生娃,此前两次怀孕都被打掉,目前男方失联,女子被原配起诉返还30万元;律师解读】#已婚男骗女子生娃后失联律师发声#近日,有媒体报道,广东的陈女士(化姓)反映,她和一名男子恋爱同居3年,对方承诺如果生下男孩就给她买房。没想到生下女孩后,男子失联了,男方妻子还把陈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她返还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这才得知,她自称30多岁的男友实际上已经48岁,而且已经二婚,当初他拿出与第一任妻子的离婚证,谎称已离异,陈女士对此深信不疑。据报道,相处的两年间,陈女士先后两次怀孕,男方却以胎儿大概率是女孩为由劝她打掉孩子。去年年底二人再次备孕,男方让陈女士配合他尝试各类所谓的生男偏方。陈女士怀孕期间,男方全程陪同产检,待人温柔,二人相处十分和睦。可等陈女士顺利产下女婴后,男方哄骗长期定居深圳的她前往东莞月子中心休养,随后便彻底失联。通常,在恋爱关系中,如果一方主动且明知对方有家庭而介入,应当予以道德、法律追责。但现实中存在一个问题:如果一名女性在恋爱中已经尽到充分的审核义务,仍被男方精心欺骗,女性权益怎么保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巩晶晶表示,如在女方确实、充分主观不知情,男方故意隐瞒已婚的情况下,即使未同居、未生子,女生可以通过“人格权之诉”予以“正名”。根据相关法律,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也就意味着,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兜底的就是性自主利益。”巩晶晶表示,男方故意隐瞒已婚,欺骗女方恋爱,可能侵害女方人格尊严、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的处分权和身心健康,属于侵权之诉。巩晶晶解释,性权利归入一般人格权保护范畴,其核心是“性自主”,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和谁发生性关系,以及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前提,是基于真实、完整的信息作出的自愿处分。“但如果男方故意隐瞒已婚重大事实,虚构单身或离异身份,女方是基于男方‘单身’前提下交付自己性权利的错误认识,才同意发生亲密关系,即使女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同意的前提条件是虚假的,属于被欺诈之下的错误处分自己的性权利。”“此外,该诉讼成立极其重要的一点是,女方在发现男方欺骗行为后,应及时止损,停止交往、同居、发生性关系。如发现已婚后仍持续交往,后续再次交往的时间节点会改变该诉的成立。”巩晶晶说,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女生即使未同居、未生子,仅恋爱关系中‘被小三’就可以通过提起‘人格权之诉’中性权利处分权要求男方予以赔偿精神损失,书面赔礼道歉,更重要的是通过该判决来维护自身名誉。”(潮新闻记者贾晓雯)
好人难当啊!女子不慎落水,男子下水相救,而女子爬不上岸,男子就用手托举女子的臀部
好人难当啊!女子不慎落水,男子下水相救,而女子爬不上岸,男子就用手托举女子的臀部,结果女子觉得男子是想趁机猥亵自己,对男子大喊:“你不要碰我!”大哥当场愣住,手一松,人又掉回水里了。男子事后越想越气,觉得女子把自己的好心当成驴肝肺!但类似的事,这几年不止一次出现过。托臀部、搂腰、拽胳膊,这些在溺水救援里几乎是唯一有效的操作,到了岸上却被人用另一套逻辑重新审视。我觉得真正让人不舒服的地方在于:救人那几分钟里,施救者脑子里只有“把她弄上去”这一件事,而事后被救的人脑子里想的可能是“他刚才手放哪了”。这两套逻辑,根本不在一个频道上。懂点水性的人都知道,溺水的人不是电影里那样优雅地招手喊救命。真正溺水的人会死死抓住任何能碰到的东西,不管那是一根绳子、一块浮木,还是另一个人的胳膊。施救者最怕的就是被抱住,一旦被抱住,两个人一起往下沉,谁都上不来。所以正规的水上救援,第一原则是从背后接近,托住腋下或者臀部,把对方的头先顶出水面。这是保命的动作,跟体面不体面没关系。水底下没有“体面”这个东西。那个大哥后来跟人说了一句话,大意是“以后再遇到,我只报警,不下水了”。这话听着像赌气,但你细想,换谁被当着一群人的面喊“流氓”,心里能好受?冒着被拖下水的风险把人捞上来,换来的是这个,换谁不窝火。“怕”是人的本能,不丢人但有意思的是,嘴上说着“再也不救了”的人,转头看见小孩落水,烟头一扔又跳下去了。被问起来,就一句大白话:“小孩子那么小,我能眼睁睁看着吗?”这让我想起前段时间江西吉安那个宽带装维员的事。大雨天,88岁的老人摔在泥地里爬不起来,他开车都开出三十多米了,又掉头回来。把老人扶到屋檐下安顿好,本来可以走了,心里又犯嘀咕:这么大年纪刚摔过,万一再出事怎么办?于是第二次掉头,把老人扶上车,开了1.5公里送回家,亲眼看着老人开门进屋才放心。周冬宝后来自己说,当时也犹豫过,怕被讹、怕说不清楚。我觉得这句话才是整件事里最真实的部分。他不装。他没有把自己包装成一个毫不迟疑的英雄,他承认自己怕了,但还是折返了两次。怕归怕,手还是伸出去了这大概就是普通人身上最珍贵的东西。不是那种毫无杂念的圣人式善良,而是心里明明在打鼓,脚却已经往回走了。第一次折返是本能反应,第二次折返是把事做到底的自觉。周冬宝后来被吉安县拟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家属转了200块钱感谢费,他退回去了,说“举手之劳而已”。反观救落水女子那件事,被救者的反应确实让人心凉。但我判断,这种事不能全怪某一个人。现在短视频平台上摆拍救人的剧本太多了,公众对“感人画面”的本能反应已经从感动变成了警惕。看多了假的东西,真的摆在面前,第一反应也会是“这是不是演的”。这种警惕本身不是恶,但它确实在一点一点地消耗那些真正愿意伸手的人。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条款”写得清清楚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是站在救人者这边的。但法律管不了岸上那句脱口而出的“你别碰我”。周冬宝的事被央视新闻和人民日报都转了,评论区几乎是一边倒的感动。这说明大家心里都清楚什么是对的。怕被讹是真的,想救人也是真的,一个人可以同时装着这两种东西,然后在暴雨里掉两次头。那个被骂“流氓”的大哥后来还是跳下去救了孩子。嘴上说着不救了,身体比嘴诚实。善良这东西,从来不需要被包装成圣人的模样才配得上赞美。它可以是带着犹豫的、带着怨气的、甚至带着脏话的,但只要脚迈出去了,手伸出来了,那就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