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骗恋爱生娃男方失联如何维权#【“承诺生儿子就买房”,女子称被48岁已婚男
#女子被骗恋爱生娃男方失联如何维权#【“承诺生儿子就买房”,女子称被48岁已婚男欺骗生娃,此前两次怀孕都被打掉,目前男方失联,女子被原配起诉返还30万元;律师解读】#已婚男骗女子生娃后失联律师发声#近日,有媒体报道,广东的陈女士(化姓)反映,她和一名男子恋爱同居3年,对方承诺如果生下男孩就给她买房。没想到生下女孩后,男子失联了,男方妻子还把陈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她返还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这才得知,她自称30多岁的男友实际上已经48岁,而且已经二婚,当初他拿出与第一任妻子的离婚证,谎称已离异,陈女士对此深信不疑。据报道,相处的两年间,陈女士先后两次怀孕,男方却以胎儿大概率是女孩为由劝她打掉孩子。去年年底二人再次备孕,男方让陈女士配合他尝试各类所谓的生男偏方。陈女士怀孕期间,男方全程陪同产检,待人温柔,二人相处十分和睦。可等陈女士顺利产下女婴后,男方哄骗长期定居深圳的她前往东莞月子中心休养,随后便彻底失联。通常,在恋爱关系中,如果一方主动且明知对方有家庭而介入,应当予以道德、法律追责。但现实中存在一个问题:如果一名女性在恋爱中已经尽到充分的审核义务,仍被男方精心欺骗,女性权益怎么保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巩晶晶表示,如在女方确实、充分主观不知情,男方故意隐瞒已婚的情况下,即使未同居、未生子,女生可以通过“人格权之诉”予以“正名”。根据相关法律,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也就意味着,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兜底的就是性自主利益。”巩晶晶表示,男方故意隐瞒已婚,欺骗女方恋爱,可能侵害女方人格尊严、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的处分权和身心健康,属于侵权之诉。巩晶晶解释,性权利归入一般人格权保护范畴,其核心是“性自主”,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和谁发生性关系,以及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前提,是基于真实、完整的信息作出的自愿处分。“但如果男方故意隐瞒已婚重大事实,虚构单身或离异身份,女方是基于男方‘单身’前提下交付自己性权利的错误认识,才同意发生亲密关系,即使女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同意的前提条件是虚假的,属于被欺诈之下的错误处分自己的性权利。”“此外,该诉讼成立极其重要的一点是,女方在发现男方欺骗行为后,应及时止损,停止交往、同居、发生性关系。如发现已婚后仍持续交往,后续再次交往的时间节点会改变该诉的成立。”巩晶晶说,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女生即使未同居、未生子,仅恋爱关系中‘被小三’就可以通过提起‘人格权之诉’中性权利处分权要求男方予以赔偿精神损失,书面赔礼道歉,更重要的是通过该判决来维护自身名誉。”(潮新闻记者贾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