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早上开车到达公司停车场后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家属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不属于工伤,原因是认为员工尚未下车,没有步入工作岗位等。 据悉,男子张某系某公司的员工,虽然每天8点上班,但是因公司每天6点30都会开会,于是每天早晨6点左右就开车赶到公司。 事发当天早晨近6点左右,张某像往常一样开车赶到公司停车场后,还没熄火下车便突感不适晕倒,当天晚上9点多,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 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张某家属随后便报了警。 报警后,警方在尸检结果显示张某系因病死亡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而后,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的情况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便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但是人社局审查后,认为张某的情况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原因是张某尚未下车,没有步入工作岗位,亦不是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某的家属不服,认为职工的一天的工作时间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到岗时间应当包含在工作时间内。冰洁张某死亡的地点系在公司的停车场内,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眼神,应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于是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不过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同人社局的观点,认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后,张某的家属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再次维持了原判。 对此,有人说,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都应该属于工伤,有人说,劳动法不保护劳动者还叫什么劳动法。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说上班途中发生意外的都应该属于工伤的网友是把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况弄混了。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几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实已经是对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立法。一般认为在适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解释,不能再作扩大性解释。 不过虽然如此,笔者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本身均没有被行政法规直接定义,对于个案的多样性应具体分析,结合工伤保险原旨等予以综合考量合理认定。 具体到本案,张某已经到达了公司的停车场,只因为没有下车,就认定张某没有步入工作岗位,进而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不符合人们生活情理,也不符合立法目的,是对法律的僵化适用。 最后,张某的案件令人唏嘘。 但不管如何,在此都再次提醒大家,身体才是工作立身的本钱,既要好好工作,也不能忽视自身的健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有人说郭先生和杜女士,除了性别是真的,其余全是假的。这说法未免太武断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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