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不能挣!”湖南岳阳,男子无证收购52万余元香烟,进行转卖,卖了30余万元,

律安说法 2025-08-07 16:14:37

“这钱不能挣!”湖南岳阳,男子无证收购52万余元香烟,进行转卖,卖了30余万元,获利2000元,结果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4000元! 据悉,男子成某系当地一送货员。 在给各商铺送货时,发现有的商铺的卷烟卖不出去,有的却十分缺货。 想到可以从滞销的商家低价购入卷烟再高价卖给缺货的商家,从中捞一把。 成某以为找到了发财了路子,于是便干了起来。 结果,想是一回事,做是另一回。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1年多的时间里,成某一共收购了52万余元的卷烟,但仅销售了30余万元,从中获利2000元。 随后,像往常一样开着车到各店铺收购香烟后,又在路上碰见查酒驾的交警。 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如果超过的话,就需要办理准运证,否认就是无证运输,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由于交警在检查中发现成某车上存放了大量卷烟,便要求成某提供准运证,结果在与成某沟通过程中,发现成某并不是单纯地无证运输,而是无证倒卖,而后将成某抓获。 《烟草专卖法》第35条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就属于《刑法》第225条中的“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25条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具体到本案,虽然成某违法犯罪所得只有2000元,但是因经营数额巨大,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处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成某所倒卖的香烟其实也要予以没收的! 也就是说,成某辛苦了近2年,一分钱没有赚到,反而赔钱获刑! 成某的案件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赚钱可以,但是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更不能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心存侥幸!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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