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董事长被罚,猪肉抗生素超标37.5倍,为什么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双汇的处罚公告,很多人看完心里都有疑问。子公司望奎双汇北大荒生产的一批猪后鞧肉,抽检检出林可霉素残留7700μg/kg,国标上限是200μg/kg,超标整整37.5倍。监管部门最终开出合计1.29亿元的罚单,其中董事长万宏伟个人罚款3764万元,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等多名高管一并被处罚,四个人个人罚款总额超过5600万。
不少普通消费者看到这个结果,第一反应就是:超标这么严重,公司高管只罚钱,为什么没有人坐牢?是不是大企业有特权,行政处罚替代了刑事追责?
这个疑问非常正常,但是答案并不是大家想的那样。我们要把这件事拆开,用普通人能看懂的大白话,分清行政罚款和刑事犯罪的边界,看懂食品安全案件里“两法衔接”的规则,也搞清楚这次处罚的进步之处,以及肉制品行业兽药残留管控的现实难
点。
一、先把整件事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事件源头是2025年8月,望奎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一批猪后鞧肉,这批猪肉随后流入黑龙江大庆的超市销售。当年8月28日,监管抽检抽到样品,检测结果显示林可霉素严重超标。林可霉素是兽用抗生素,主要用来治疗生猪呼吸道、消化道感染,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明确规定猪肉肌肉组织里,这种兽药残留最高不能超过200微克每公斤,这次样品测出7700微克,刚好超标37.5倍。
简单说,出现这种超标,大概率是养殖户给猪使用抗生素之后,没有严格执行休药期。按照规定,生猪用药之后,要留出足够时间,让药物在体内代谢排出,等到残留降到国家标准以内,才可以屠宰上市。如果休药期没到就直接屠宰,药物还留在肉里面,就会出现兽药残留超标。
涉事这批生猪一共910头,货值大约165万到170万元。企业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之后,还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过监管部门复核,异议不成立,不合格结果被确认。到2026年10月9日,双汇发展正式发布公告,收到多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望奎县农业农村局、漯河市畜牧局、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三个部门,一共下发8份处罚文书。
处罚内容分成两块,企业和个人都被追责。企业层面,望奎双汇没收违法所得165.39万元,罚款3307.79万元;双汇发展本部没收违法所得170.1万元,罚款3401.93万元。另外因为总部管理漏洞,没有完善生猪静养巡检标准、食品安全总监配备不到位、检测流程不合规,另外罚款200万元。
这次最大的亮点,也是大家最关注的一点,就是监管直接穿透到企业高管个人。董事长万宏伟个人罚款3764万,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也分别收到大额个人罚单,四名高管合计罚款5636万元。过去很多食品安全案件,大多只罚公司,很少直接对董事长开出数千万元的个人罚款,这一次监管直接落实“处罚到人”,管理层要为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失职承担经济责任。
双汇也发布致歉公告,称已经成立专项工作组,全面排查涉事企业,并且在全国所有屠宰工厂加强源头管控,增加检测批次,完善溯源体系。同时公告说明,本次处罚预计会减少2026年归母净利润6380.66万元。
二、核心问题:超标37.5倍,为什么没有追究刑责?
很多人会形成一个简单认知:只要食品检出有害物质超标,就属于犯罪,相关负责人就要判刑。但法律上,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是两条完全不一样的线,不是只要超标就自动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里面,和这件事关联最大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条罪名有一个关键门槛: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一个是行政层面不合格,也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法》,只要检出兽药残留超出国家标准,就属于违法,可以做罚款、没收、吊销证照这类行政处罚;另一个是刑事犯罪,不只是超标,还要证明这个超标产品,足以带来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
林可霉素属于兽用抗生素,它不是法律定义的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和当年瘦肉精案件性质完全不一样。瘦肉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畜禽养殖中使用的违禁物质,只要检出,就可以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年双汇瘦肉精案,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林可霉素是允许合规使用的兽药,只是上市前必须满足休药期要求,控制残留量。
这就是最关键的区别:违禁物质,只要检出就很容易触发刑事立案;允许使用的兽药,只是残留超标,要走刑事追责,需要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很多人会问,超标37.5倍,难道不算严重?这里要客观看待,兽药残留超标,长期持续摄入,会带来过敏、肠道菌群紊乱、抗生素耐药性等健康隐患,属于食品安全风险。但这种风险,更多是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不是吃一次就直接食物中毒、急性中毒住院。
在本次案件中,监管部门调查后,没有发现这批肉造成消费者急性食物中毒、群体性健康损害的情况。同时,刑事立案需要完整证据链,要查清是谁决策、谁安排违规用药,确认是企业主观故意,还是上游养殖户的问题。这批猪肉的抗生素,源头是上游养殖环节,不是屠宰厂在生产环节添加药物。屠宰企业的责任,更多是源头管控、入场查验、休药期管理、检测把关不到位,属于管理失职。
简单总结:
1. 兽药残留超标属于行政违法,必然接受市场监管处罚;
2. 想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满足法定条件,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3. 林可霉素是合规兽药,不是违禁添加物,和瘦肉精案件定性不一样;
4. 本次事件没有出现急性中毒、人员伤亡的后果,现有证据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这里还要说明,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两法衔接”机制。如果在调查中发现线索,认为案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必须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如果调查之后,认定只属于行政违法,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就由市场监管部门做行政处罚。不是监管部门“不想抓人”,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的法定条件来判定,不能仅凭超标倍数直接定罪。
三、这次处罚,和以往食品安全案件相比,有很大突破
很多人觉得,只罚钱不判刑,处罚力度偏轻。但客观看,这次的处罚方式,在国内食品安全监管里,已经是力度很强的一次。
过去很多食品安全案子,罚款只针对公司账户,钱由企业承担,高管个人几乎没有损失。企业交完罚款,成本转嫁给经营,管理层个人不用掏腰包,就容易出现企业反复踩红线。
而这次监管直接穿透到高管个人,董事长单独被罚3764万,总裁、副总、总工程师一并处罚,个人罚款总额超过5600万。这个做法,就是落实食品安全“处罚到人”的制度。食品安全法明确,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出现重大管理漏洞,监管可以直接对负责人进行罚款。
监管的调查也不止检测兽药残留这一项,还查出多项管理问题:生猪宰前停食静养没有达到规定12小时,肉品品质检验持证人员不足,总部没有制定生猪静养巡检标准,食品安全总监配备不合规,内部检测流程存在漏洞。这些问题,本质是总部管理层在制度设计、监督管理上缺位,所以才会直接追责到董事长、高管。
也就是说,这笔巨额个人罚款,罚的不是“肉里有药”这件事本身,而是企业管理层没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内部管控体系失效,没有守住源头查验、入场检测的关卡。
很多人会疑惑,子公司出问题,凭什么总部董事长要承担巨额罚款?食品安全是一把手责任。集团总部对子公司的生产、品控体系负有管理监督义务。子公司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说明总部的管理制度、监督机制没有落地,不是简单一句“子公司独立运营”就可以免除总部管理层责任。监管释放的信号很明确:食品企业老板不能只享受经营收益,食品安全的风险责任,也要由管理层承担。
四、兽药残留为什么会出现?普通人怎么降低吃肉的风险
很多消费者看完新闻,会担心以后猪肉还能不能放心买。我们客观讲,养殖业里,兽用抗生素是必要的。生猪大规模养殖,会发生呼吸道、消化道疫病,合理使用兽药,能够减少生猪死亡,保障养殖稳定。国家不是禁止兽用抗生素,而是严格管控,要求用药之后必须执行休药期,药物代谢完成,残留达标,才能屠宰上市。
现实里出现残留超标,常见几个原因:
第一,养殖户赶出栏时间,生猪还没到休药期就直接卖给屠宰厂,追求更快出栏,多赚收益;
第二,养殖环节给药管控不严,超剂量用药,药物代谢时间变长;
第三,屠宰企业入场查验、抽检把关存在漏洞,没能提前拦截不合格生猪。
这次事件,问题根源在养殖端用药和休药期管控,屠宰环节的责任,是入场检测、源头筛查没有完全堵住风险。
作为普通消费者,不用过度恐慌,也不用完全不敢吃肉,可以记住几个简单实用的办法:
1. 优先选择正规商超、品牌门店购买肉类,正规渠道进货查验流程更完善,风险相对更低;
2. 猪肉充分加热煮熟,高温可以杀灭大部分细菌,但要注意,加热很难完全消除兽药残留,所以源头管控才是核心;
3. 不要长期单一大量食用同一款肉制品,多样化饮食,降低持续摄入微量兽药残留的风险;
4. 如果买到不合格肉类,可以保留票据,拨打12315投诉,依法主张自己的消费者权益。
另外大家也要分清两个概念:兽药残留超标,不等于肉直接有毒。长期持续摄入超标的兽药,会带来抗生素耐药、过敏等健康隐患,但单次少量食用,一般不会立刻引发急性中毒。这也是法律上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重要参考。
五、食品安全监管,罚款和刑责,各自承担什么作用
不少网友会有一个想法:只要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就必须抓人判刑。但法律体系设计,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分工不一样。
刑事处罚,针对的是主观恶意强、已经或者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的行为,比如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大规模生产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食品,一旦定罪,会使用有期徒刑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威慑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行为。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规行为,很多是管理漏洞、制度不落实、管控不到位,主观上不一定是故意投毒害人。处罚方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吊销许可证,对负责人个人罚款,目的是督促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倒逼企业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但这不代表行政处罚就没有威慑力。这次高管个人拿出数千万的罚款,对企业管理层的震慑,有时候并不比判刑小。企业高层会意识到,食品安全出事,不再只是公司花钱了事,个人巨额财产会直接受损,倒逼企业投入更多资源完善品控、溯源、检测体系。
同时,两法衔接机制一直存在。监管部门在调查案件的时候,会持续评估案件性质。如果后续继续深挖,发现有证据证明存在主观故意,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仍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目前案件公开信息里,没有披露相关刑事立案的线索,所以现阶段只做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监管本身就是一个持续完善的过程。过去很多案件,重罚企业,轻罚个人;现在监管逐步转向处罚到人,把责任压到企业一把手、高管身上。这是监管进步的方向,让企业管理者真正把食品安全当成首要工作,而不是只追求产量和利润。
六、理性看待这件事,食品安全需要多方共同守护
这件事出来之后,网上两种声音都很强烈。一部分网友认为,超标这么严重,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不然大企业没有敬畏心;另一部分人认为,这次一次性罚企业加高管超过1.2亿,尤其是董事长个人罚款,已经是很重的惩戒。
两种想法都能理解,但我们看待这件事,不能单纯用“超标就必须坐牢”的简单标准。法律讲究证据和法定构成要件,刑事追责有严格的门槛,不能靠舆论情绪来突破法律标准。
但同时,这次事件也给整个肉制品行业敲响警钟。品牌规模再大,也不能放松品控。屠宰环节是肉类进入餐桌前的关键关卡,必须严格落实生猪入场查验、休药期核查、抽样检测。上游养殖、中游屠宰、下游销售,整条链条任何一环失守,最终风险都会落到消费者身上。
监管层面,“处罚到人”的模式如果持续落地,会慢慢改变行业现状。以前很多企业管理层,把食品安全当成成本负担;现在一旦出现重大管理失职,个人就要承担巨额罚款,企业高管才会主动去完善检测、溯源、人员管理,把风险前置。
当然,监管也还有继续优化的空间。兽药残留案件的行刑衔接标准,如何更好界定“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如何完善养殖端到屠宰端的全链条溯源,方便监管快速锁定责任主体,这些都是后续需要持续完善的地方。
食品安全,从来不是只靠监管单方面发力。监管负责执法惩戒,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养殖户要遵守兽药使用和休药期规定,消费者也可以做好监督,发现不合格食品及时举报,多方一起,才能守住餐桌安全。
话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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