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结束快八十年了,围绕它的争论不仅没有消散,反而时不时被重新点燃。
日本国内围绕甲级战犯、靖国神社合祀问题的讨论,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把那个老问题再推上台面:由战胜国主导的审判,到底能不能等同于正义?
日本方面质疑东京审判的理由,归纳起来大致集中在三个方向:法律依据站不站得住,责任分配公不公平,战后日本国内的政治动作是否意味着审判已被动摇。
这三个理由都有可以讨论的空间,但如果把“存在争议”直接等同于“审判不成立”,中间还隔着相当长的一段论证距离。我更关心的,是这三个理由各自能推到哪一步,又在哪里必须停下来。
帕尔法官的异议,能证明审判在法律上“从未成立”吗?
东京审判最常被援引的法律质疑,来自印度法官帕尔。他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十一名法官中唯一主张全体被告无罪的人。
帕尔的核心论点包括:法庭对“侵略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行使管辖权,属于适用“事后法”,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战争是国家行为,个人不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国际法当时对“侵略”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也就谈不上构成犯罪。
这些主张集中体现在他长达千余页的个人意见书中,日本右翼至今仍将其作为否定东京审判的重要论据。
帕尔确实提出了上述法律异议,这一点没有争议。但同样需要看清的是,帕尔的意见书是个人异议,不是法庭的判决。法庭最终以多数意见认定被告有罪,帕尔的观点没有成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正式结论。此外,东京审判的管辖权并非完全没有成文法基础。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明确将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纳入审理范围。
从实体法角度看,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已经明确禁止缔约国以武力解决争端,这为追究策划、发动侵略战争的个人责任提供了可援引的法律依据。
日本在1945年宣布无条件投降,从国际司法程序的角度看,这也构成了接受审判管辖的前提条件。
帕尔的异议之所以被反复提起,恰恰说明东京审判的法律适用确实不是一加一等于二的问题。事后法的争议、个人责任与民族行为之间的张力,在国际法上至今仍有讨论余地。但“有争议”和“整个审判因此非法”是两回事。
一名法官的反对意见,在法律程序中本来就是被允许存在的,它的存在证明的是审判内部有不同声音,而不是审判本身丧失了合法性。把帕尔的个人意见放大为“东京审判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的结论,这一步跨得太大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辩护团在开庭当日提出的动议,与帕尔的观点高度相似,帕尔意见书的某些论证路径并非凭空出现。将一份个人异议塑造成否定整场审判的“权威依据”,在论证上是不够诚实的。
天皇没有被起诉,是否意味着被定罪的人只是“替身”?
第二个理由更直观:东条英机等七人被处以绞刑,昭和天皇却没有站上被告席。如果最高决策体系中的天皇安然无事,那么被追究的人是否只是在替一个更大的责任结构“顶包”?
昭和天皇确实没有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主导东京审判的美国政府出于占领治理和战略利益的考虑,从一开始就排除了起诉天皇的选项。
1945年9月,麦克阿瑟与裕仁会面后,美国方面逐步确立了保留天皇制、不逮捕、不起诉天皇的政策方向。
当时世界上不少国家提出过天皇的战争责任问题,有的要求将其列为战犯审讯,但美国在审判的组织和被告名单确定上握有主导权,最终没有将天皇纳入追诉范围。
围绕天皇免责,后来还出现了涉及731部队资料交易的幕后安排,日本方面以交出细菌战研究资料为条件,换取了美方不追究天皇及细菌战负责人的默契。
天皇未被起诉,确实是东京审判最显眼的责任缺口之一。这个缺口的性质,与其说是“证据不足”,不如说是政治选择的结果。
美国需要利用天皇的象征地位来完成对日本的间接统治,降低占领成本,这个考量在当时的决策文件中并不隐晦。
承认这一点,并不会自动导出“东条英机等人是无辜替身”的结论。刑事责任要看具体行为、参与程度和证据链。
一个人被定罪,依据的是他做了什么,而不是另一个人为什么没有被追究。反过来,天皇没有被追究,也不能成为回避日本战争决策体系整体责任的借口。
真正值得追问的是:当司法追责与占领治理发生冲突时,为什么政治考量占了上风,这种取舍又如何塑造了日本战后对战争责任的理解方式。这个问题比“替身论”更有分析价值,也更难用一句口号打发。
日本国内要求释放战犯、合祀甲级战犯,能反推东京审判“从未存在”吗?
第三个理由来自日本国内的政治动作。
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后,日本恢复主权,随后出现了一系列围绕战犯释放、减刑和名誉恢复的政治诉求。
在一些质疑者看来,这些动作说明日本社会从来没有真正接受东京审判,甚至意味着甲级战犯的法律认定已经被日方“取消”了。
1953年8月3日,日本众议院通过了《对战争犯罪受刑者赦免的决议》,此后陆续释放了仍在服刑的十三名甲级战犯。1958年4月7日,十名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甲级战犯获得减刑,刑期被视为“满了”。
靖国神社方面,1966年厚生省曾向靖国神社提供包含十四名甲级战犯的“祭神名票”,但合祀并未立即实现;直到1978年10月,新任宫司松平永芳才以“昭和殉难者”名义将十四名甲级战犯秘密合祀。
但与此同时,另一个法律事实同样不能跳过。《旧金山和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及盟国军事法庭的判决,并对刑罚的执行、减刑和假释作出安排。
日本政府在条约中作出的这一承诺,构成了它在国际法上接受东京审判结果的国家立场。
减刑和释放,是在和约框架内对刑罚执行方式的调整,而不是对判决本身的撤销。1953年的众议院决议,性质是政治诉求的表达,它推动的是赦免和释放,不是一份宣布“甲级战犯在法律上不存在”的司法或立法文件。
日本国内围绕战犯释放的政治运动,确实反映了战后日本社会对东京审判的复杂态度。
有民意调查显示,相当比例的日本受访者认为审判“虽无正当性,但既然战败就只能接受”,而明确认同其为“正当审判”的比例并不高。
这种心态本身就值得注意:它更多是一种基于战败现实的被动接受,而不是对审判法理的自愿认同。
但“社会心态上的保留”和“法律上推翻审判”是两个层面,把1953年的决议解读为日本国会已经正式否定甲级战犯的法律认定,超出了材料能够支持的范围。
靖国神社1978年的秘密合祀,更是神社单方面的行为,与国会决议、政府立场之间不能画等号。把政治动作、民间情绪和法律结论混在一起,是这类讨论中最常见的一步跳。
三个理由,各有各的分量。帕尔的异议提醒人们,东京审判的法律适用并非无懈可击,事后法和个人责任的争论至今仍有学术讨论的空间。
天皇未被起诉,说明战后追责从一开始就受到占领政治和战略利益的深刻塑造,这个缺口是真实存在的。日本国内围绕战犯释放和靖国神社的动作,也确实反映出审判结果在日本社会并没有获得完全一致的认同。
但这些事实放在一起,能推出的结论是有限的。它们证明东京审判有局限、有政治烙印、有未被追责的角落,却不能直接证明“审判完全不合法”,更不能证明已经被证据支持的战争责任可以一笔勾销。
法律争议归法律争议,政治选择归政治选择,社会情绪归社会情绪,三者可以互相解释,但不能互相替代。
对东京审判的讨论,如果最终滑向“因为审判有瑕疵,所以侵略责任也不成立”,那就不是在研究历史,而是在用争议做挡箭牌。
真正经得起检验的态度,是承认审判的不完美,同时坚持责任判断最终要回到具体行为、证据和法律依据本身。这比任何一方的口号都更难,但也更接近事实。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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