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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法院依“咨询意见”定残,医院被判赔四十余万

原标题:一起医疗损害纠纷跨度十年诉讼反复,三级法院先后驳回诉求;抗诉发回重审,河北一法院依“咨询意见”定残,医院被判赔四

原标题:一起医疗损害纠纷跨度十年诉讼反复,三级法院先后驳回诉求;抗诉发回重审,河北一法院依“咨询意见”定残,医院被判赔四十余万

近日,河北省枣强县和平医院负责人耿先生反映,该院卷入一起跨度十年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历经三级法院裁判多次反转,医院最终被判赔偿40余万元,目前院方已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案件已受理。

(河北省高院[2026]冀民申4710号受理通知书)

案件回顾:

2016年7月,焦某明因骑摩托车摔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在枣强县人民医院接受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及去骨瓣减压开颅手术,术后17天出院。

同年8月26日,刚出院一个月的焦某明,为办理残疾证来到具备精神科诊疗资质的枣强县和平医院。院方以其鉴定精神残疾需住院观察为由,建议入院观察后再做鉴定。9月11日,焦某明称在院内被其他患者殴打,和平医院将其转送县医院治疗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共计33445.7元,直至2017年3月6日出院。

2019年1月焦某明及其胞兄焦某朝提起诉讼,枣强县法院一审、衡水中院二审、省高院再审审查,先后均以原告缺少司法鉴定依据、举证不能等驳回其诉求,衡水检察机关监督亦未支持。

(枣强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衡水中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高院[2022]冀民申1934号民事裁定书)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转折点出现在2023年7月,在对方不断举报、不断信访的高强度施压下河北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并提出民事抗诉。

2024年10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民再110号裁决,认定原审法院对焦某明受伤的原因、过错责任、损失数额均未予查明不当,应进一步查证清楚。若焦某明系住院期间受到第三人侵害,应当由该侵权第三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枣强和平医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责任。若焦某明系因其他原因遭受损害,枣强和平医院不能举证证明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冀民再110号裁决书部分内容)

随即省高院裁定撤销原有裁判,案件发回枣强县法院重审。

2019年一审期间,枣强县人民法院曾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成因、等级、损害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多家机构均无法出具鉴定意见。

案件重审后,枣强县法院在鉴定不能的情况下,根据案情及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结合2017年3月8日被诊断的癫痫及后续治疗病史以及“专业人员”的咨询意见,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将焦某明的残疾等级定为外伤性癫痫(中度),残级6级,判令医院赔偿40余万元。重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2025年12月衡水中院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该纠纷跨度长达十年,历经多次反转。究其根本原因是无法完成对焦某明病情的司法鉴定。患者焦某明头部曾受过两次伤害,第一次是骑摩托车摔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并行开颅手术后,而另一次则是在耿先生医院受伤。二者间隔事件仅月余,无法完成因果关系上的司法鉴定。

另一方面焦某明的亲属多次以“枣强和平医院骗保”等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施压。耿先生疲于应对各类检查,为了让对方“息诉罢访”,耿先生曾就此事多次通过中间人和家属沟通协商赔偿金额,但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两份截然不同的调查结论

2017年3月13日枣强县卫计局曾出具关于焦某宝举报“枣强和平医院违法骗取新农合补贴款”事件的调查回复,“回复”中记载,2016年12月份医政股也尝试让患者家属到局协商,但其家属一味推脱不予配合;和平医院也曾找中间人调解之间的分歧,但因医患双方的分歧较大,为此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份调查报告中关于“和平医院骗保”问题,枣强县卫计局结论是未发现该院存在骗取新农合补贴款问题。

关于“该医院对收治的病人极端不负责任及管理混乱”的举报也被证实与现实情况不相符。

而举报所称的“焦某明已完全失去自理能力”同样被证实不属实。

(2017年3月13日枣强县卫计局出具关于焦某宝举报“枣强和平医院违法骗取新农合补贴款”事件调查回复部分内容)

不过在2019年1月9日的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医疗保障局移交投诉举报线索(20181122000091号)核查工作情况的汇报中,给出的结论则是“枣强和平医院存在诱导住院,病房管理混乱,虚开检验项目,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与此前枣强县卫计局的调查报道内容大相径庭。

枣强县人民法院(2025)冀112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载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焦某明在家属陪同下为开具精神残疾证明(残疾证明是残联办理残疾证的依据)至枣强和平医院门诊,院长耿某阳要求焦某明住院(理由为住院观察才能确定精神残疾级别),焦某明的家属经商量后同意住院,但焦某明入院前并无精神类疾病(仅智力低下),耿某阳遂以精神分裂症将其收入住院(无门诊记录),系诱导住院(住院时间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9月11日)。焦某明在枣强和平医院住院期间,2016年9月11日被同院混住的精神病患者在走廊打伤,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打焦某明的精神病患者具体情况信息。

上述部分内容来源正是援引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的核查工作报告。

(枣强县人民法院(2025)冀112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

不同声音

一、焦某明入院前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根据案件梳理,焦某明之所以来到枣强和平医院,是其兄焦某朝拟将焦某明的“低保”转为“五保”,随即到辖区大营镇民政所咨询相关事宜,民政所工作人员让其到县残联办理《残疾证》,残联工作人员根据要求让其到枣强和平医院办理残疾鉴定。

焦某明就诊的枣强县和平医院系县残联指定的该县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鉴定机构,这里充分说明枣强县和平医院具备残疾鉴定资质。当时接诊的医生耿某阳系该院院长,副主任医师职称,从事精神科疾病诊断二十余年,经验丰富,其当时对焦某明的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的核查工作报告中语焉不详的称“检查组会同医学专家经实地走访焦某明及其同村乡亲,证实焦某明平素无精神类疾病,仅智力低下。该门诊全程没有记录在门诊病历本上,即无门诊记录。因此,耿某阳收焦某明入院的行为分析为诱导住院”。

有意思的是在这份含糊不清的核查工作报告中,明明载明焦某明来枣强县和平医院的目的是为了开具“精神残疾”证明,而后又称焦某明入院前并无“精神类”疾病,二者根本前后矛盾。

(2019年1月9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的核查工作情况的汇报)

事实上,智力残疾并不属于精神残疾,二者是并列的两大类残疾,互不包含。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残疾类别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各类别由重到轻分为1-4级,4个等级。

(政府官网)

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核查函,有无权力认定患者有无精神疾病?其出具的举报线索核查报告结论是否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

答案是否定的。医保部门不具备医学诊断资质,无权直接判定患者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更无权评判医师临床诊断是否准确。其核查结论不能作为司法认定精神疾病有无的依据。

医保局的法定职责是核查医疗机构是否违规收治、是否违规结算医保费用、有无挂床住院、过度医疗、违规套用病种报销医保基金,属于行政监管范畴。

精神疾病的确诊,必须由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依据精神检查、病程观察等专业诊疗流程作出,这是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职权,医保工作人员没有精神科诊疗资质,无法进行医学确诊判断。

医保局出具的核查工作汇报,只能判断患者住院指征是否充分、医院收治行为是否符合医保结算规则,不能得出“患者本身没有精神疾病”这一医学结论。

枣强县人民法院若直接以医保行政核查意见,否定专业医疗机构的临床诊断,证据效力或存在瑕疵。

此外,河北省医保局核查函认定枣强县和平医院存在“诱导入院”问题,其核心指向是医院收治流程不符合医保结算规范、入院指征把握过宽,造成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属于医保基金监管层面的行政认定。

该核查结论并未作出“患者焦某明本身无疾病、医院刻意捏造精神分裂症病情”的医学判定。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医保部门行政监管意见,若推定和平医院捏造病情、诱导入院,则混淆了医保违规认定与疾病真伪医学判断两个不同范畴。

同时,枣强县人民法院援引河北省医保局核查函认定,焦某明前往枣强县和平医院就诊时“无门诊”记录,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诱导入院行为。

事实上,焦某明刚刚接受开颅手术仅一个月,属于重度颅脑损伤患者,为办理残疾鉴定前往该院。作为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和平医院需要其住院观察后方可完成残疾评定,因此直接办理入院手续,并未经过门诊接诊流程,不制作门诊记录属于专科鉴定的常规诊疗操作,并无不当之处。医保文件仅针对医保收治流程作出规范,不能以缺少门诊记录就判定医院刻意诱导入院。

三、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六级伤残的认定依据是否合理充分?

枣强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结合焦某明2017年3月8日确诊癫痫的病史及“专业人员”咨询意见,认定其构成中度外伤性癫痫六级伤残,并判令枣强县和平医院赔偿四十余万元。

判决仅笼统提及参考“专业人员”咨询意见,但并未列明专业人员姓名、资质以及意见形成依据,权威性无法核实,裁判说理并不充分。

事实上,焦某明入住和平医院之前,已经因意外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接受开颅手术,本身就存在迟发性癫痫发病的病理基础。其在2016年9月11日入住枣强县人民医院直至2017年3月6日出院,期间合计176天内始终未出现癫痫症状。直至3月8日突发疾病再次入院才被确诊继发性癫痫,间隔的两天时间里是否有意外情况发生,不得而知。

和平医院提交的2016年10月13日相关影像证据显示,在枣强县人民医院住院的焦某明当时意识清晰、对答流畅、思维正常,仅右手活动不利,生活能够自理。

从2017年3月8日确诊癫痫至2025年10月22日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八年时间里,焦某明是否遭遇其他意外损伤并无相关记录可查证,不排除期间存在其他致伤因素。在没有司法鉴定划分伤病原因的情况下,枣强县人民法院将继发性癫痫全部归责于枣强县和平医院,恐过于牵强。

伤残等级、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依法必须依靠司法鉴定确认。仅器官缺失等直观损伤可无需鉴定直接认定,颅脑智力、癫痫等神经功能性损伤,在鉴定机构无法出具意见时,法院应依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裁判,不宜直接认定较高伤残等级。

结尾

纵观本案:案件存在原有重伤病史,应当认同存在原发伤病以及在院内受伤两种情形,不能简单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案件前期多级司法机关均驳回原告诉请,抗诉发回重审后,证据审查应当更为审慎。

此案迁延十年之久,前期各级法院审理阶段,均因无法完成司法鉴定,难以界定因果关系与伤残等级,先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直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案件审理节奏加快并快速作出判决。前后裁判结果截然不同,鉴定无法开展的状况始终未变,此番转变引人深思。

耿先生坦言,对于患者在院内发生意外一事,医院未尽到相应看护义务,愿意承担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事件发生后双方曾多次协商,但对方提出百万元赔偿诉求,让医院难以承受。

对于医保部门2019年出具的核查结论,院方虽存有不同看法,但民营医院高度依赖医保业务维系运营,迫于经营压力,院方当时选择妥协,并未提出异议。

一审判决生效后,枣强县法院曾短暂冻结医院账户,医院无奈每月划拨5万元用于赔付,医院经营陷入生死存亡的困境。

耿先生表示,愿意承担合理责任,但现有赔付标准过重,内心十分纠结。目前该院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且已获受理,事件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刘煜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