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自杀索赔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死者崔某家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16年,崔某的邻居李某搭建羊圈养羊,导致公共道路通行不便,同时影响崔某家正常排水,双方积怨多年。2024年6月24日下午,崔某通知村干部到场调解双方纠纷,协调未果后两家发生冲突,继而引发互殴,冲突过程中崔某捡起地上石块将李某后脑部位打伤。
2024年6月25日凌晨,即冲突发生次日,崔某被发现自缢于李某家门外,李某家人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死亡证明书》《调查意见告知书》认定,崔某自缢排除刑事案件,属于非正常死亡。
崔某家属随后将李某一家诉至法院,上诉称李某一家在争吵过程中不顾崔某78岁高龄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不断进行言语刺激、辱骂、指责,直接导致崔某事发后迟迟不能平静,最终情绪崩溃、心理承受能力达到极限选择自杀,李某一家的言行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是诱发死者自杀的重要原因,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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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崔某的自缢身亡系其主观故意追求的结果,并非与李某发生矛盾冲突导致的必然结果,李某不存在法定担责情形,判决驳回崔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崔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指出,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即存在加害行为、发生了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本案中,李某与崔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仅轻微受伤,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看,李某不可能预见普通邻里纠纷会导致崔某选择自缢身亡,崔某的自杀行为属于异常介入因素,与双方矛盾冲突没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最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同时提示,邻里之间应真诚相待、和睦共处,遇事保持冷静,以合理合法方式妥善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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