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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能交物业费,公积金规则将迎重大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实施以来,先后于2002年和2019年完成两次修订。时隔7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再次迎来重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实施以来,先后于2002年和2019年完成两次修订。

时隔7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再次迎来重大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6月5日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学习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和旧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比,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更广,住房装修、支付物业费被明确纳入支持提取范围,对租房提取的支持力度更大。(《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

《征求意见稿》将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由现行6种拓展至9种,精准对接居民住房日常消费需求,新增3种情形,分别为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具体如下: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二是明确要强化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

据报道,截至2024年末,全国公积金缴存余额超10.93万亿元,十年间缴存余额增长逾7.2万亿元,增幅近195%。

但在全国公积金缴存余额持续增长的同时,区域供需不平衡、统筹利用率不足的问题凸显,大量资金长期闲置。

推动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可以打破公积金使用的属地壁垒,实现跨区域购房支持及其他住房消费场景的提取需求,有效提升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效率,助力稳定房地产市场。

三是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公积金制度。

据报道,2021年,住建部在重庆、成都、广州、深圳、苏州、常州6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此后,试点范围稳步扩大。截至2024年末,36个试点城市已有超过100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其中24万人已使用公积金租房或购房。

在这样的背景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明确,“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以上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内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5日,最终版本和实施时间,以后续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