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为做好新旧税法的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对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及征税政策作出系统性规定。11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等一批文件。
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被纳入11号公告的“视同出口货物”范畴,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本文将11号公告与已被废止的39号文中相关条款进行逐项对比,从适用主体、适用场景、排除条款和政策废止等维度,系统梳理此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变化。
新旧政策条文对照

【旧版政策原文】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新版政策原文】 :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
主要变化解读
一、适用主体:从“单一类型”到“三元结构”
39号文的适用主体仅为“免税品经营企业”,未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作进一步细分,但通过后续的具体范围条款,实际上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施加了差别化的政策待遇——中免集团可以享受全国性的政策覆盖,其他免税品经营企业则被限定在首都机场和上海虹桥、浦东机场两个特定的口岸范围。
11号公告将适用主体扩展为三类企业的集合: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并统称为“有关免税品企业”。这一调整具有双重意义:一是首次明确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适用主体范围,体现了在免税零售领域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导向;二是将“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单列,反映了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免税市场格局的重大变化——离岛免税已成为与口岸免税、市内免税并列的重要业态,政策层面需要给予明确回应。
二、适用场景:从“定点授权”到“全业态覆盖”
39号文将免税品经营企业细分为三类分别规定:中免集团可以享受全国范围内“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政策优惠;而其他免税品经营企业则被严格限制在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和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两个特定场景。这种制度设计具有明显的“定点授权”特征,政策覆盖面十分有限。
11号公告则彻底重构了适用场景,将其统一表述为“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这一表述带来了三个关键变化:
第一,覆盖范围大幅扩展。不再局限于首都机场和上海虹桥、浦东机场,而是涵盖了所有“口岸出境免税店”,全国各口岸的出境免税店均可适用,政策覆盖面从两个城市的三个机场扩展至全国范围。
第二,首次纳入市内免税店。市内免税店是近年来我国免税行业的重要新业态,旧版政策对此未作覆盖,新版政策的纳入体现了税收政策对行业新业态的及时回应。
第三,明确纳入离岛免税店。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自实施以来已成为我国免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将离岛免税店明确纳入适用范围,进一步巩固了海南自贸港的税收政策优势。
此外,新版政策删除了旧版中对中免集团“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特殊表述,也删除了其他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的操作性描述,使得政策条款更加精炼,适用标准更加统一。
三、排除条款:标准更加精准明确
在排除货物方面,新旧政策均排除了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均见附件1)以及卷烟。关键变化在于排除范围的界定标准:
39号文的排除标准为“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以企业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准。11号公告则将排除标准调整为“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这一调整看似细微,实则意义重大——免税店的实际经营范围受特许经营许可和海关监管规定的双重约束,并非完全等同于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以“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为标准,排除了与企业其他非免税业务相关的干扰因素,更加贴近免税业务的实际监管要求,排除标准的针对性更强、更加精准。
四、表述方式:从“分项列举”到“统一表述”
39号文采用了复杂的分项列举结构,将三类主体分别列示,每类对应不同的门店范围,行文冗长且缺乏统一性。不同主体之间政策待遇的差异,也给政策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和解释空间。
11号公告则采用了“定义+统称+排除条款+适用范围”的简洁结构,将三类主体合并统称为“有关免税品企业”,后续行文均以此统称指代,大大降低了理解成本和执行难度。这一表述上的简化,其背后是政策理念的转变——从“按企业身份区别对待”走向“按行业统一规范”,体现了增值税法实施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
五、政策废止:明确的法律效力
11号公告第十条明确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财税〔2012〕39号等一批文件。这意味着,自2026年1月1日起,39号文中关于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的全部规定均已失效,免税品企业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当完全按照1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这一明确的废止条款,消除了旧政策与新政策并行可能带来的适用争议,具有重要的“政策清源”意义。
政策调整的背景与影响
11号公告的出台,是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从主体结构来看,11号公告延续了39号文的整体框架,但在具体条款上进行了系统性的优化和完善。
从免税品行业的发展来看,自2012年39号文发布以来,我国免税行业经历了深刻变革: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持续扩容、市内免税店加速布局、外商投资企业逐步进入免税市场、免税品经营资质向更多主体开放。旧版政策所设定的政策框架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实际。11号公告通过扩大适用主体和适用场景,实现了对免税行业全业态的覆盖,体现了税收政策与行业发展同步更新的制度韧性。
对于相关免税品企业而言,11号公告带来的政策红利和合规要求值得关注。一方面,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和适用场景的全面覆盖,使更多企业可以在更广泛的业务场景中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另一方面,11号公告首次明确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基础条件之一,将实践中的合规要求正式化、显名化,免税品企业需关注这一新增的合规要求,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结语
总体而言,2026年第11号公告对免税品企业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调整,是一次系统性的制度升级。新版政策在适用主体上实现了“扩围”,在适用场景上实现了“全覆盖”,在排除条款上实现了“精准化”,在政策表述上实现了“统一化”。这些变化顺应了我国免税行业蓬勃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新《增值税法》框架下税收优惠政策“平稳换挡、精准享惠”的制度设计理念。对于相关免税品企业而言,准确理解新旧政策的差异,及时调整业务布局和税务合规安排,将是2026年政策衔接期的重点工作。从“定点授权”到“统一覆盖”:2026年第11号公告对免税品企业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