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交易市场波动下,出卖人受利益驱使,签订买卖合同后恶意跳价、一房二卖乃至先卖后抵等毁约行为屡禁不止,购房者极易陷入钱房两空的困境。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特梳理出《民法典时代房产交易必守的两道法律防线》,供广大购房者参考。
办理预告登记锁定物权变动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基本规则。为防范一房二卖,第二百二十一条专门设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可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前述处分行为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设定抵押权等,应当认定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意味着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被赋予了准物权的排他效力,即便出卖人此后又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预告登记权利人仍可主张该过户行为对其无效,进而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本登记。马莉律师提醒,预告登记并非永久保护,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实践中,大量买受人将网签备案等同于预告登记,但网签仅具行政管理功能,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限期配合办理预告登记的条款,并以此锁定房屋、阻断出卖人再次处分,是投入最低、效力最强的法律动作。
主张房屋差价损失实现完全赔偿
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应精准选择救济路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房屋未被第三人善意取得且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买受人可请求继续履行,同时依据合同主张逾期过户的违约金。一旦房屋已过户给善意第三人导致履行不能,则应依第五百八十条解除合同,转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房屋差价。对于已支付定金的交易,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与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条款允许择一适用,若定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买受人仍可请求赔偿差额,无须拘泥于定金条款。马莉律师指出,司法裁判多依据起诉时或评估时点的市场价与合同价之差认定差价损失,因此买受人发现违约端倪后,应当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产,防止出卖人转移责任财产。在未有效控制财产前贸然解除合同,可能陷入胜诉判决难以执行的困境。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并设置充足的违约金数额,亦能有效增加出卖人毁约成本。
马莉律师最后强调,房产交易风险防控必须体系化运用法律工具。买受人签约前务必调取不动产登记簿,核实房屋权属、抵押查封及异议登记情况,并直接将“出卖人配合办理预告登记”设定为合同义务,同时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条款以强化履约压力。一旦争议发生,切忌消极观望或草率解约,应在专业律师协助下迅速保全交易标的,根据房屋权属状态在继续履行与差价赔偿之间作出理性选择。唯有将物权登记保护与违约救济机制并用,方能有效对抗交易中的失信行为,真正守住安居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