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本是出游赏景的好时节,可市民李明(化名)在广东惠州小径湾景区的一顿海鲜餐,却吃出了一肚子憋屈。法治视讯 10 月 6 日报道的这起 “天价海鲜” 事件,不仅引发网友热议,更让 “明码标价”“消费者知情权” 等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当天,游玩过后的李明饥肠辘辘,被一家装修简单的海边家常餐厅吸引。他本想使用团购券节省开支,却被店主以 “过节” 为由拒绝。想着中秋应好好犒劳自己,李明在店主的热情推荐下,点了时下肥美的蛏子和自己爱吃的螃蟹。可从下单开始,价格问题就成了 “谜”—— 他第一次问价,店主含糊其辞后匆匆离开;用餐时两次偶遇店主追问,得到的回应仍是 “吃完再算”。
这份 “拖延” 的价格,在结账时给了李明沉重一击:账单显示蛏子 68 元 / 斤(3 斤共 204 元)、螃蟹 188 元 / 斤(2.4 斤共 451 元),合计 661 元。常年吃海鲜的李明心里有数,这样的分量在平时撑死也就 300 多元,蛏子价格更是比市场价高出近 7 倍。可身处异地,担心 “闹大吃亏” 的他,只能强忍不满付了款。
回家后,越想越委屈的李明无法接受这种 “欺客” 行为。他认为,开门做生意最基本的就是明码标价,让顾客自主选择,而店主三次回避问价、事后报高价的做法,实在不合情理。于是,他将事情经过发布到网上,很快引发大量网友关注。
面对舆论压力,店主主动接受采访却态度强硬。他声称点菜时已明确告知单价,还辩解李明点的是 “膏蟹”,市场价 288 元 / 斤,自己收 188 元 / 斤 “刨去成本很优惠”;对于 “明码标价” 的质疑,他表示 “可协调投诉,不该上网曝光”,还称曾尝试联系李明但未获回应。
但法律不会为 “强词夺理” 撑腰。从法律层面分析,店主的行为已涉嫌违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李明三次问价均被回避,其知情权明显被侵犯;而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注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店主既未出示价目表,又以 “吃完再算” 糊弄消费者,显然违反了该规定,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李明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给出了明确路径:他可携带消费收据或转账记录,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直接拨打 12315 热线,不仅能要求餐厅退还差价,还可主张对餐厅的不合理收费行为进行处罚。
这起事件的结局虽未明确提及,但随着舆论监督和法律介入,相信店主终将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而对于更多消费者来说,这也是一次提醒:遇到消费纠纷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权,才能让 “海鲜刺客”“天价消费” 无处遁形,让旅游消费环境更透明、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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