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支柱,其稳健运行直接关系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加速与监管环境持续升级,银行业面临的合规要求愈发复杂,法律风险防控已成为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对于此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尚思彤律师依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及监管裁判规则,梳理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下的合规要点与风险防范路径,供大家参考。
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
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双支柱,辅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构筑了覆盖机构准入、业务经营、风险处置的全链条监管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四条进一步确立了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监管原则。在此基础上,第十九条明确了机构准入的底线要求,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则从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层面作出规范。第一条明确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第四条确立了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六条强调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彰显了存款人保护的核心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确立了审慎经营规则的法定地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遵守涵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审慎经营规则。第四十六条则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穿透式监管与合规管理体系
近年来,监管改革向纵深推进,穿透式监管理念的全面确立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统一化升级,构成了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变革的两大主线,对银行业合规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共6章80条,从现行52条大幅扩充至80条,着力从制度机制上解决监管对象覆盖不全、监管措施不足、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修订草案立足强化穿透式监管,将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准入条件、出资义务等方面提出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同时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责令转让资产、补充资本、转移实际控制权等监管工具,提高及时化解风险的能力。修订草案还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禁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迈入统一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该办法明确规定将依法合规经营作为金融机构一切活动必须坚守的底线和红线,要求金融机构构建全面覆盖、权责清晰的合规管理体系,董事会承担合规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履行统筹协调与监督指导职能。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则是银行业资本监管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该办法参考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的要求,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并表口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将商业银行分为三档并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资本充足率为8%,为银行体系的资本安全构筑了明确的法律底线。
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正经历系统性升级,监管视角已从传统的机构监管延伸至行为监管与穿透式监管的深度融合。尚思彤律师指出,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不应停留于被动应付监管检查,而应上升为贯穿经营全过程的主动治理机制。在审慎经营规则日益细化、监管处罚力度持续加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亟需构建完善的内部合规架构,强化风险识别与预警能力,从业务前端嵌入合规审查,从制度层面筑牢风险防线,方能在日趋严格的监管环境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