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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碎石后腹痛仅予镇痛,患者回家后死亡,医方赔偿70余万

本文内容以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原文为依据,案号:(202)某民初156XX号。仅作普法学习,非法律建议,无任何引导医患对立的倾向。内容为:母亲突发腰痛去医院体外碎石,竟成了一场生死劫!患者魏某彩因腰痛先后前往某甲医院及D市C某医院就诊,经历了体外碎石、多次身体不适复诊,然而两家医院均未能及时准确识别其病情,不仅误判、漏诊了严重的基础疾病,还多次在患者病情恶化时简单对症处理让其回家,最终导致患者因脓毒症感染性休克不幸离世。

【案情始末】

2022年12月10日早上,郭某昌母亲魏某彩突发腰部剧痛到某乙医院做泌尿系彩超检查,2022年12月10日上午11:52分的某乙医院超声影像报告单显示临床诊断为结石症,诊断意见为:右肾积水伴输尿管上段扩张。

因身体不适,魏某彩于当晚23:23分到某甲医院就诊并进行彩超检查,某甲医院超声影像报告单超声提示载明:1.双肾结晶并右肾积水;2.右输尿管上段扩张;3.膀胱未见占位。魏某彩进行体外碎石后某甲医院因魏某彩身体不适就诊后给予魏某彩解痉、镇痛治疗并开具部分药物。

2022年12月13日早上,魏某彩因身体异样又去某甲医院就诊并住院,经检查后入院诊断为:2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高脂血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输尿管结石。后,死亡。

【原告认为】

某甲医院未充分了解郭某昌母亲糖尿病病史,在没有彩超或者CT等其他诊断方式确诊泌尿系统结石的情况下进行碎石治疗,后续检查中也未发现泌尿系统结石,这种错误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继发感染和基础疾病的加重,郭某昌母亲后续病情持续性加重多次求助就医,但均未得到规范处理,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以上是造成郭某昌母亲病情加重及死亡的根本原因。

D市C某医院对患者病情评估不充分、拖延入院治疗时机、护理不周是导致郭某昌母亲病情加重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两被告应共同对郭某昌母亲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应当共同赔偿给郭某昌造成的各项损失。

【被告某甲医院答辩称】

魏某彩在我院就诊期间我院已尽到院方的救治义务和责任,其自身存在多种基础性疾病,对其病情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

【被告C某医院答辩称】

我院对魏某彩在体外碎石后的身体症状在行CT检查后未做其他处理符合规范和专家共识,鉴定书所认为本院的过错实际并不存在。C某医院的CT不会导致魏某彩任何疾病,因此基于上请请法院考虑案情,客观处理本案,息事宁人的解决本案纠纷。

【鉴定结果】

某甲医院、C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魏某彩的诊疗行为中均存在不同程序的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魏某彩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错在被鉴定人损害后果(死亡)中的原因力,建议为同等与主要作用之间。其参与程度建议为50%-75%(其中某甲医院为85%,D市C某医院为15%)。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判决,M县某甲医院担责59.5%赔偿596819.33元;D市C某医院担责10.5%赔偿105321.05元;合计702140.37元。

【案例警示】

医疗机构在实施此类操作前,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通过可靠的影像学检查明确结石的位置、大小及泌尿系统整体结构。在本案中,医疗机构在接诊时虽参考了外院彩超结果并进行了局部确认,但在患者术后多次因持续腹痛、腹胀等症状就诊时,未能充分结合患者的既往病史(如糖尿病等高危因素)进行全面的鉴别诊断。

医疗机构在实施有创或微创操作后,负有对患者进行持续观察和随访的法定义务。患者在短时间内多次前往医疗机构就诊,主诉症状并未减轻且持续加重,医疗机构多次给予单纯的解痉、镇痛处理,而未进行进一步的实验室检查或动态影像复查。

这种诊疗方式未能及时阻断病情的发展,导致患者最终发生严重的脓毒症及多脏器功能障碍。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看,未能及时识别并发症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构成了医疗过错,且该过错直接错失了早期干预和治疗的最佳窗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