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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车辆属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为便于理解,先简单介绍一下“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该债务

为便于理解,先简单介绍一下“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该债务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下面举两个简单的例子:

一起签字确认的债务。比如,夫妻俩一起去银行贷款买房,两个人都签了字,算作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很容易理解!

一个人借钱,但用于家庭日常的债务。比如,妻子以自己的名义向朋友借了3万块,用来支付孩子的私立学校学费。这笔钱虽然只有妻子一个人借,但用在了家庭共同生活上,也属于共同债务,丈夫也要还。

说到这里,那么什么情况下,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呢?还是举两个简单的例子:

个人挥霍或非法债务。比如,丈夫瞒着妻子借钱去赌博欠下的钱。

未经对方同意,且明显没用于家庭的债务。 比如,丈夫偷偷花在情人身上的钱。

下面通过一则判例来说明!!!

判例来源

(2025)陕05民申72号

案情简要

张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吉某受伤。经查,张某驾驶的车辆也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在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刑事讯问笔录中,张某陈述,事发时他驾驶车辆的目的是“回甘井(老家)家里喂鹅”。他自称养鹅是其家庭重要的经济来源。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吉某将司机张某及其配偶崔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她的主要理由是: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崔某作为妻子有管理义务;张某开车是为了家庭生产(喂鹅),崔某共享了车辆运行利益。

崔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她已与张某分居,对车辆没有支配和控制权,不应承担责任。

主要争议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质是侵权责任问题,应优先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则,而非直接套用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规定。

法院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认定责任主体。

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多个侵权行为人,如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该债务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本案中,案涉债务既非崔某签名或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所负,也不能证明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简要分析

本案的裁判思路清晰地区分了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不同标准。

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具有突发性、非合意性和不可预见性,与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目的而主动承担的债务性质不同。

法院特别强调,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并不足以推导出配偶需对另一方侵权之债承担责任的结论。

这一裁判立场平衡了交通事故受害人与侵权人配偶之间的利益保护。一方面,避免将非侵权行为的配偶一方无限制地卷入责任承担中;另一方面,也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如果债权人要追究配偶责任,需要证明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或者能够证明侵权之债实质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本案的裁定对于处理类似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夫妻债务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明确了法律适用的边界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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