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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法院违法拒绝公民旁听,须对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只有公开审理,才能确保达到公平公正、社会监督、震慑职务犯罪的社会效果。但是,长沙县法院却拒绝接受监督,违法操作,理应对相

只有公开审理,才能确保达到公平公正、社会监督、震慑职务犯罪的社会效果。但是,长沙县法院却拒绝接受监督,违法操作,理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岳阳县司法局原党组成员兼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原主任龚畅华涉嫌受贿、行贿、职务侵占等犯罪一案8月15日上午在长沙县法院公开审理。龚畅华勾结岳阳县法院、产业园区等人大搞权钱交易,肆意侵占债权人资产、破坏岳阳县法治、营商环境系列窝案的查处是《陈勇评论》协助反腐败斗争、舆论监督的成效之一。

但是,在8月15日上午的庭审之前,长沙县法院违法操作,安排几位身着便装、身份不明的人逐一要求旁听人员出示身份证并在一份名单上进行核对。名单上有名字的人被要求离开法庭,他们的理由是这些旁听人员是证人,而这些“证人”却没有收到长沙县法院的任何需要出庭作证的通知。

另外,长沙县法院在一份不知由何方(《陈勇评论》合理推测为被告方)事先提供的名单中以利益关联人为由拒绝《陈勇评论》主笔旁听。《陈勇评论》当庭高声质问审判长,依法以公民身份旁听,请提供《陈勇评论》主笔是这个案件利益关联人的事实和证据,否则怎能如此任性决断?审判长无言以对,却指示法警强行将主笔带离审判庭。

《陈勇评论》随即向长沙县法院政治部进行了举报该名审判长非法侵害公民旁听权,对多名旁听人员进行违法身份审查,并要求向回复处理结果。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公民旁听权方面不规范操作的报道和案例屡屡被曝光,法院存在多种变相限制、不合理拒绝或执行不规范的情况,这些行为实质上侵害了公民的旁听权。

根据公开报道、学术研究以及法律人士的观察,常见的“违法或违规拒绝旁听”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正当理由直接拒绝或设置过高门槛:具体表现为工作人员无明确法律依据直接告知“不能旁听”、 二是超出法定范围限制旁听,表现为以案件“敏感”、“影响大”等非法律理由拒绝旁听,仅允许特定群体(如本地居民、单位组织人员)旁听,拒绝外地公民或普通群众旁听;

三是滥用“旁听证发放完毕”或“场地有限”理由拒绝公民旁听,如法院设置的固定旁听席位过少,远不能满足公众需求,且未采取任何措施(如安排视频旁听室)解决; 提前将大量旁听证发放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如安排学生“坐庭”),导致真正想旁听的社会公众无法获得,实际旁听席有空位,但仍以“满员”为由拒绝后来者;

四是设置不合理或非法的前置条件,如要求提供工作单位证明、介绍信、社区证明等非法定要求的材料,要求进行安检外的额外登记(如详细登记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可能涉及隐私过度收集);

五是对法定不公开情形的滥用或扩大解释,将本应公开审理的案件,牵强附会地解释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达到不公开审理、拒绝旁听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0条明确规定法院审理为公开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都有公开审判的规定。最高法《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文件也明确要求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持有效证件旁听。

《陈勇评论》认为,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这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体现,是人民法院运用法治手段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只有公开审理,才能确保达到公平公正、社会监督、震慑职务犯罪的社会效果。但是,长沙县法院却拒绝接受监督,违法操作,理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类似于长沙县法院这样没有无正当理由拒绝旁听,实质上构成对公民旁听权的侵害,违反了宪法、法律确立的公开审判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要求。我们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应该像积极举报投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各级法院推进庭审实质化和司法公开透明化,保障公民旁听权,仍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