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不能因为公众愤怒而降低刑事证明标准,也不能因为刑法无法介入,就让婚姻中的欺骗与侵害彻底失去责任出口
—— 引言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甚至拿着这张假证去医院做试管、培育胚胎。如果按照大家的直觉判断,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这还不算重婚,那什么才算?
但最近,“婚外胚胎案”带来了一个可能让很多人意外的进展。
据媒体报道,朱女士此前控告丈夫唐某及第三者涉嫌重婚。无锡警方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8月3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又作出刑事裁定,认为朱女士经通知补正后,仍未提供证明被告人存在重婚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因此对其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目前,朱女士已经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信息来源于 红星新闻不予受理 - 不完全等于法院认为男方“没问题”法院现在作出的并不是“无罪判决”,甚至案件都还没有真正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刑事自诉有一个非常现实的门槛:你不能只告诉法院“我认为他犯罪了”,还必须提交能够初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所以,这次裁定真正表达的是:目前提交的证据,还不足以让案件跨过重婚罪刑事自诉的门槛;本质上讲,它和“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完全没有问题”,是两回事。
信息来源于 红星新闻为什么假结婚证都用了,仍未必构成重婚?朱女士的案件问题,恰恰就出在“重婚”两个字上。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司法实践中,重婚通常包括两类:一种是已经有合法婚姻,又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另一种虽然没有再次登记,却长期、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而这个案件就比较特殊了,朱女士的丈夫和第三者确实使用了伪造的结婚证,并以“夫妻”身份进入辅助生殖程序;此前,两人也已因使用伪造证件被行政拘留五日;但假的结婚证,本身不会产生一段真实的婚姻登记关系。
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变成了:两个人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已经形成了刑法意义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比如长期共同居住情况、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称、亲友邻居的认知、共同生活轨迹等等;朱女士称,两人曾辗转多个城市,并没有长期固定居住在一个地方。
但反过来说,今天的人完全具备跨城市生活的能力,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也不应机械地变成“有没有在同一套房子住够多久”。
真正的问题仍然是:把所有证据拼在一起,能不能证明双方已经形成稳定、持续并具有夫妻外观的共同生活关系。
于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证据断层,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可以证明两个人曾经在一个重要场景中把自己包装成夫妻;但要进一步证明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目前法院认为现有材料还不够。

道德上的恶,不一定都由刑法解决“道德上的恶无法被法律严惩”,这也是这个案件最容易让人产生挫败感的地方。
婚内出轨、伪造证件、与第三者共同培育胚胎,这些事实叠加在一起,足以让公众产生非常强烈的道德冲击。但刑法处理的从来不是所有“令人愤怒的事情”,刑法意味着国家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所以它必须克制。
公众可以根据生活经验形成判断,但法院只能根据犯罪构成和证据作出判断,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只能袖手旁观。
目前朱女士已经围绕胚胎处置、精神损害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其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也已立案。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婚姻过错,本来就是几套不同的评价体系,一个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罪的证明标准,不意味着它没有其他法律后果。

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不是仅在于,我们去追问一句“为什么不判重婚”,而是当婚姻关系、辅助生殖技术和现代流动性生活方式不断变化之后,我们过去依赖“长期固定住所”、“邻居都知道他们是夫妻”等传统证据来识别事实重婚,是否还足以回应今天越来越复杂的亲密关系。
朱女士的上诉最终会得到怎样的处理,我不想,也不能提前下结论。
但这件事情里有一点是比较明确的,法律不能因为公众愤怒而降低刑事证明标准,也不能因为刑法无法介入,就让婚姻中的欺骗与侵害彻底失去责任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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