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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外伤患者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赔偿102余万

本文内容以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原文为依据,案号:(2025)某民初75XX号。仅作普法学习,非法律建议,无任何引导医患对立的倾向。内容为:董某某因高坠多发伤入院后因严重感染不幸离世。面对家属的诉讼,首诊L医院辩称是复合伤引发感染、死因不明确试图推责,接收的D医院也极力撇清关系;本案是一起因高坠致全身多发伤,首诊医院行清创缝合漏用破伤风抗毒素,转诊医院病史核实欠缺,最终导致患者并发重症破伤风感染死亡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起令人扼腕的“致命漏诊”被定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最终依法落槌判决:L医院承担70%的主要责任,赔偿89万余元;D医院承担10%的次要责任,赔偿近13万元。

【原告陈述】

2022年8月18日下午17:14分,董某某(男,1964年出生)从高处摔下伤及头胸腹及肢体后昏迷被120急救车送于L中医院行检查后,于当日17:51分紧急转入被告L医院处神经外科救治并一直观察至8月21日早上,期间于2022年8月18日21:15分L医院为董某某进行了左手开放性伤口的“清创缝合术”,但是没有为董某某进行破伤风抗毒素的注射。

在病情持续恶化的情况下,董某某于2022年8月21日转院至D医院治疗。期间D医院也未询问患者及家属破伤风抗毒素是否注射,2022年8月24日夜间董某某疼痛刺激后出现牙关紧闭伴双上肢强直、角弓反张等疑似破伤风感染的症状。

2022年8月25日上午10:50分,D医院首次为董某某进行了破伤风抗毒素注射试敏,后分别于25日23:00术中肌注20支、26日11:10分肌注10支、28日23:15分肌注10支破伤风抗毒素。但因发现时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导致董某某感染严重于2022年8月30日8:53分死亡。在D医院神经科ICU出具的《死亡记录》中的死亡原因为感染,死亡诊断为破伤风感染。

【某学会鉴定结果】

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Y市L医院承担主要责任,Y市D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司法鉴定结果】

1、Y市L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董某某诊疗期间全身多发伤诊断明确,给予对症支持治疗符合治疗原则。经审查,诊疗期间未查见破伤风相关预防用药记录;转至其他医疗机构后有关诊疗记录显示,2022年8月21日左腕部已存在明显感染表现,说明院方左腕开放损伤清创缝合术后有关病情观察欠细致。Y市L医院对被鉴定人董某某左腕开放性损伤及有关感染风险未予谨慎的注意,破伤风早期预防缺失,存在过错,为主要原因。

2、2022年8月21日被鉴定人董某某转至Y市D医院并住院治疗,就诊后院方于2022年8月21日对其左腕部开放性损伤给予会诊、清创缝合手术治疗,清创手术显示左腕部感染表现明显。Y市D医院在接诊后未对董某某开放损伤后破伤风免疫情况给予谨慎的注意,入院后,尤其2022年8月21日清创治疗显示左腕部感染表现明显时,对董某某伤后破伤风预防用药史未予谨慎注意及必要的核实,病史询问欠细致,存在过错,为轻微原因。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判决,Y市L医院担责70%赔偿891434.55元;被告Y市D医院担责10%赔偿129490.92元;合计1020925.46元。

【案例警示】

1、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方往往主张多发伤救治具有“轻重缓急”,危及生命的颅脑血肿及血气胸应当优先处理,四肢浅表裂伤的处理处于次要地位。

2、医务人员在抢救重大器官创伤的同时,若对已实施清创缝合的肢体伤口遗漏基本的抗毒素注射,在法律评价上属于典型的“疏忽大意过失”。医疗机构绝不能以“抢救原发重伤任务繁重”为由,免除自身在基础感染防护上的法定安全注意义务。

3、转诊接收医院在接诊“二手创伤患者”时,其注意义务应当如何界定?当接诊医师发现患者存在开放性创口且创口已呈现明显红肿炎性改变时,必须严格履行详尽的病史询问与病历查验义务,重点核查抗生素应用史与破伤风免疫接种史;

4、转诊医院因病史询问欠细致,未能识别患者尚未注射破伤风针的危险状态,导致抗毒素中和治疗再次延误数日。该行为虽然不是引发感染的源头,但其疏漏导致本可实施的补救措施落空,构成医疗安全防护链条上的二次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