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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新法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 年 6 月 29 日,最高人
新法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6 年 6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以下简称 “《建工解释二(2026)》”),该解释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正式施行。

该解释标志着建工法律规则进入新一轮系统化调整阶段。解释直面合同效力认定、招投标规则收紧、资质挂靠与转分包责任重构、工程价款结算革新、优先受偿权细化等方面,直接影响建筑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诉讼策略。

本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从新旧规则核心变动、立法亮点与裁判导向、市场主体风险防控建议三大维度,对新规进行全面专业解读,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等多方主体提供实操指引。

新旧规则核心变动:十大关键调整

本次解释在 2021 年《建工解释(一)》及既往裁判规则的基础上,对多项核心制度作出修改与细化,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变动集中在以下十个方面:

1、各方施工主体救济路径重构:取消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

过往规则中,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次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主体无权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或损失,统一通过第七条的代位权制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回归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

2、挂靠工程款主张分层:以发包人是否知情为分界

针对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的争议,本次解释第四条作出明确区分: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情且无过错的,挂靠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同时法院应当通知被挂靠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违法收益明确不予保护:资质借用费、使用费不予支持

本次解释第三条明确,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合同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司法层面否定了挂靠行为的违法收益,进一步强化资质管理。

4、固定价调价严格限定:仅另有约定与情势变更情形可突破固定价格

针对实践中大量因建材、人工涨价引发的价款调整争议,本次解释第九条明确,固定价合同下,当事人以工期内价格重大变化为由主张调价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清晰划定了商业风险与司法干预的边界。

5、固定总价解除后结算统一:确立比例折算规则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一直是实务难点。本次解释第十条明确统一了 “比例折算法”: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标准,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程价款,大幅减少裁判分歧。

6、审计结算期限刚性约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针对发包人利用审计程序拖延结算的行业顽疾,本次解释第十三条明确,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结论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未约定合理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从制度层面破解 “以审代拖”。

7、折价补偿范围扩容:涵盖全维度价款约定内容

本次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无效合同 “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仅包括价款金额,还涵盖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结算方法等全部价款相关内容,统一了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参照标准。

8、未完工质保金规则细化:明确基数与起算时点

针对合同解除或无效未完工场景下质保金的争议,本次解释第十四条明确:合同解除的,质保金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返还期限自退场之日起算;合同无效且未完工的,以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自退场之日起算,填补了规则空白。

9、优先受偿权规则全面细化:可执行性显著提升

本次解释用 5 个条文系统完善优先受偿权制度:要求判决主文明确优先受偿的数额与对应工程;明确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规定折价协议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要件;明确债权受让人的有限优先受偿权;确立工程毁损、征收场景下的物上代位性,构建了更完整的优先受偿权规则体系。

10、质量修复程序法定:发包人须先履行通知义务

本次解释第十六条明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直接主张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只有承包人拒绝修复或逾期未修复的,发包人自行修复后才可主张费用,保障了承包人的法定修复权利。

新规立法亮点

本次《建工解释二(2026)》既延续了建工领域司法解释的一贯裁判思路,又针对新问题、新争议作出了制度创新,核心亮点体现在以下五大方面:

(一)效力认定:宽严相济,精准平衡交易稳定与市场秩序

本次解释对合同效力的评价摒弃了 “一刀切” 的裁判思路,根据违法性质与危害程度设置差异化的效力规则,实现鼓励交易与规范市场的双重价值平衡。

一方面,对违法性较弱、因政策调整导致合规状态变化的情形,秉持鼓励交易的谦抑立场。针对必须招标项目订立时未招标、起诉时已移出招标范围的情形,明确不再仅以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尊重市场交易的实际状态,避免因政策变动回溯否定合同效力,最大限度维护交易稳定与市场预期。

另一方面,对触碰行业监管红线、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严重违法行为,保持司法否定评价的刚性。对于中标前实质性谈判、“先定后招” 等违反招投标公开公平原则的行为,直接明确中标合同无效;对于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不仅认定合同无效,还明确否定资质借用费、使用费,从根源上剥夺违法获利空间。这种 “轻过从宽、重过从严” 的效力评价逻辑,既符合民法典鼓励交易的立法精神,也契合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与招投标制度的监管初衷。

(二)权利救济:分层配置,回归民法原理与民生保障的平衡

本次解释对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路径的重构,是最具标志性的制度创新,核心是纠正过往规则对合同相对性的过度突破,构建 “一般规则 + 特殊保障” 的分层救济体系。

对于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消其直接起诉发包人的特别规则,统一回归民法典代位权的法定救济路径,让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严格限定在债权保全的法定框架内,从制度上减少滥诉、虚假诉讼的空间,回归合同相对性的民法基本原理。对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则以发包人缔约时的主观状态为分界,区分善意与知情设置不同规则,兼顾交易信赖保护与实质公平。

与此同时,专门设置条款衔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农民工可依据行政法规直接主张工资清偿责任,将农民工工资这一核心民生权益从一般工程款纠纷中剥离出来予以特殊保障。这种分层设计,既避免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当冲击,又精准守住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民生底线,体现了司法规则的理性回归。

(三)价款结算:定分止争,统一裁判标准破解行业顽疾

工程价款结算是建设工程纠纷的核心争议领域,也是同案不同判现象最为集中的环节。本次解释针对实务中最突出的结算争议作出系统性规则明确,大幅压缩司法裁量空间,是本次解释最具实务价值的亮点之一。

针对固定价合同的价格风险承担,明确划定 “商业风险自担 + 法定例外突破” 的边界,将调价情形严格限定于合同另有约定与情势变更,让固定价的价格预期真正落地;针对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结算难题,统一确立 “比例折算法” 的裁判标准,为未完工程结算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计算路径;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 “以审代拖” 问题,为审计、财政评审结算设置最长一年的刚性期限,赋予承包人超期后的鉴定救济权,从司法层面倒逼结算效率提升;针对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争议,明确将计价方式、支付节点、调整规则、结算方法等全部价款条款纳入参照范围,贯彻 “无效合同按有效结算” 的裁判共识,减少合同效力对结算规则的不当影响。

整套结算规则相互衔接,覆盖了计价方式、结算依据、期限约束、效力瑕疵等全场景争议,有效统一裁判尺度,切实解决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结算难、结算慢问题。

(四)优先受偿:体系闭环,打通权利落地的全流程堵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核心保障,但过往规则偏于原则,权利行权、移转、延伸等环节存在大量规则空白,导致权利落地困难。本次解释用五个条文对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全链条完善,构建了从确权到执行的完整规则闭环。

在权利确权环节,明确要求判决主文必须载明优先受偿的具体价款数额与对应工程范围,从裁判源头解决判项模糊、无法执行的问题;在权利行使环节,明确折价协议行权的四项法定要件,既认可折价这一行权方式的合法性,也通过价值相当等要件防止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在权利移转环节,明确债权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审查要素,平衡债权流转自由与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性;在权利延伸环节,确认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明确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时,承包人可就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填补了规则空白。

这套体系化的规则设计,让优先受偿权从抽象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可举证、可主张、可执行的实操权利,大幅提升了权利的可救济性,同时通过合理边界设定兼顾了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五)行业治理:诉审衔接,延伸司法裁判的治理效能

本次解释突破了传统民事司法解释仅聚焦个案纠纷解决的局限,专门设置司法与行政监管的衔接条款,明确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以及工程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线索;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这一规定建立了 “民事裁判 + 行政监管 + 刑事追责” 的多元治理衔接机制,将司法审判的个案效应延伸至行业治理层面。通过司法办案发现行业违法线索,推动监管部门前端治理,形成司法与行政的监管合力,从源头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契合司法解释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的立法目的,体现了新时代司法解释服务行业治理的功能升级。

实务风险防控指引:两类主体的合规建议

结合本次司法解释的规则变动,我们分别针对建设单位(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承包人)提出以下风险防控建议,帮助各方主体及时应对新规变化。

(一)建设单位合规建议

1. 招投标全流程合规管控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定程序,严禁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工程范围、价款、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谈判,杜绝 “先定后招”“明招暗定”,避免中标合同被认定无效。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也应避免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的 “黑白合同”。

2. 严格主体资质审查,防范挂靠风险

签约前对承包人的资质、项目团队、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实质审查,通过核查人员劳动关系、资金流向等方式排查挂靠风险;施工过程中发现疑似挂靠情形的,及时固定证据并主张权利,避免因被认定 “知情挂靠” 而直接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3. 价款结算条款精细化设计

采用固定价合同的,应充分评估建设周期内的价格波动风险,如需设置调价机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价触发条件、计算方式;

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应明确约定审计期限与超期后果,避免因超期被法院准许司法鉴定;

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盘点确认,固定工程量与工程质量证据,为后续结算提供依据。

4. 质量与合同解除的程序合规

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先向承包人发送书面修复通知,明确修复范围与期限,留存送达证据;不得未经通知直接委托第三方修复并主张费用。合同解除后,及时主张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与施工资料,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5. 优先受偿权风险应对

与承包人协商以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的,建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工程价值进行评估,确保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避免折价协议被认定无效。涉及工程征收、毁损等情形时,在分配补偿金、保险金时应预留承包人优先受偿的份额,避免产生次生纠纷。

(二)施工单位合规建议

1. 严守资质与分包合规底线

严禁出借资质、允许他人挂靠,否则不仅挂靠费无法得到司法支持,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因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规范分包管理,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2. 主动维护价款结算权利

固定价合同履行中遇人工、建材价格大幅异常上涨的,及时收集价格波动证据,符合情势变更条件的,主动向发包人提出调价申请;

约定审计结算的项目,审计机构超期未出具结论的,及时发函催告,超合理期限(无约定的满一年)后,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造价鉴定,破解 “以审代拖”;

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全面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法主张折价补偿,权利范围等同于有效合同的价款权益。

3. 最大化保障优先受偿权

起诉时明确列明优先受偿的具体金额及对应的工程范围,确保判决主文具备可执行性;

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及时履行催告程序,达成折价协议的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折价金额合理,构成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

工程发生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及时向发包人主张对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优先受偿权;

协商变更付款日期的,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变更后的付款日起算,充分保障行权时间。

4. 质量与退场的证据管理

收到发包人质量修复通知后,及时书面回复并安排修复,留存修复记录与验收凭证;避免因拒绝修复导致发包人自行修复后主张高额费用。合同解除退场前,全面固定已完工程量、工程质量、已投入成本的证据,必要时申请公证或证据保全,为后续结算与索赔奠定基础。

结语

《建工解释二(2026)》的出台,是我国建设工程司法制度的又一次重要升级。新规既回应了近年来建工审判实践中的普遍争议,也传递了 “规范市场秩序、平等保护各方、鼓励高质量发展” 的司法导向。对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而言,新规不仅是裁判规则的更新,更是合规要求的升级。建议各方主体尽快对照新规梳理在施项目的合同条款与履约情况,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做好风险预判与应对。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新受理的一审建工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将全面适用本解释。我们将持续关注新规的司法适用动态与典型案例,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本文作者

迟薇律师简介

迟薇律师:

汉族,扬州大学法学学士,2020年开始执业,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

迟薇律师主要从事房产、建筑工程类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及案件执行阶段推进工作等诉讼和非诉业务。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成功代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同时参与多个大型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项目,熟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能够准确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此外,迟薇律师熟悉案件执行各阶段法律程序及规定,擅长配合法官推进执行进度,不仅为当事人争取胜诉结果,还能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益。迟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经验,具备极强的办案能力和娴熟的处理纠纷技巧,能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和其他合法手段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王晶律师简介

王晶律师:

汉族,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执业以来,王晶律师专注办理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且多元化的诉讼案件办理经验。面对复杂案件,能精准找出法律依据和突破口,制定切实可行且高效的解决方案,致力于实现案结事了、息事止讼的目标,全力以赴处理各项法律事务,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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