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寒冬之际,室内温度是否达标直接关系居民的生活质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一位居民反映,其家中供热温度长期不达标,多次沟通无果后暂停缴费,却被供热公司诉至法院。令人关注的是,该市民在庭审中指出,法院调查查明供热公司曾长期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并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主张自身权益,却未获法院支持。与此同时,其向监管部门举报该公司涉嫌无证经营一事,也迟迟未获答复。此事不仅涉及居民切身冷暖,也折射出供热行业合规经营与监管落实的问题。
一、供热多年体感不暖,居民无奈停缴费用据当事人描述,自入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园小区以来,由双达供热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长期温度不达标,室内寒冷,严重影响冬季居住。在多次向供热公司反映问题未得到实质改善后,当事人迫于无奈,连续三年未缴纳供热费,希望通过此举引起重视并推动问题解决。
二、庭审争议聚焦“经营许可”时效,居民称有法可依2024年,供热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追讨供热费用。当事人在应诉过程中提出,据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自2007年成立后,直至2020年6月才首次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三年,在2023年至2024年供热季期间,该公司再次处于无证状态,直至2024年10月方重新取得。 当事人援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用户有权拒绝缴纳供热费”之规定,主张其在对方无证经营期间的拒缴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三、法院判决未采纳许可证抗辩,再审亦未支持然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未支持当事人基于供热公司特定时期无证经营而拒缴费用的主张,判令其向供热公司支付欠款。庭审中还查明,供热公司方承认,2023-2024年度未能办下许可证的原因是“使用的锅炉房工程验收不合格”。 当事人不服判决,依法申请再审,但再审请求亦被驳回。当事人表示,判决结果与地方性法规的相关条款存在理解差异,使其感到维权无门。
四、举报无证经营石沉大海,监管履职受质疑除司法途径外,当事人还依据上述条例中关于“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条例中“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锅炉房从事供热,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罚款”的相关条款,就该公司许可证失效期间(如2023-2024供热季)的运营情况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进行实名举报。然而,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收到监管部门对该供热公司的处理结果或明确答复,举报进展成谜。
五、居民呼吁依法监管,相信问题终得妥善解决当事人表示,其维权初衷是希望供热服务能够全程合规、保障达标。其主张所依据的供热公司无证经营、锅炉房验收不合格等关键事实,均来源于法院庭审中已查明的内容或对方当庭陈述。 他强调,相信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供热行业经营资质、设施安全与服务品质的持续监督与管理,推动此类民生问题在法治框架内得到公正解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语:供热问题虽小,却直接关乎百姓冷暖与公平感知。当居民依据地方性法规,对供热企业经营资质的合规性及设施安全性提出合理质疑并寻求监管介入时,相关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效果尤其值得关注。我们期待在依法治理的前提下,居民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重视与回应,供热服务更加规范、温暖、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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