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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古稀老人二十年维权漫漫长路,耗尽百万家财,一纸权证何日能落定?

1994年,大连市民张女士倾尽积蓄购得一处房产,不曾想这纸购房协议竟将她拖入一场跨越三十余年的维权困局。2006年房屋被

1994年,大连市民张女士倾尽积蓄购得一处房产,不曾想这纸购房协议竟将她拖入一场跨越三十余年的维权困局。2006年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后,围绕面积认定、补偿标准、裁决程序等核心分歧,她与拆迁方展开了长达十余年的行政诉讼拉锯。大连市相关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拆迁裁决存在多处事实不清与程序违法并予以撤销。然而,司法纠错的胜利并未带来问题的实质解决——房屋至今未拆、补偿分文未得、产权证遥遥无期,纠纷从法院又流转至信访程序,继续在行政空转中消耗着一位古稀老人的晚年光阴。本文梳理这起案件二十年来的曲折历程,试图呈现一份拆迁裁决背后,法律、政策与基层治理之间的复杂张力。

一纸购房协议,开启二十余年纠葛

1994年,大连市民张女士与当地村办企业大连盛某实业发展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置甘井子区溪水山庄一处住宅。协议记载房屋面积235平方米,总房款329000元。彼时,大连市甘井子区相关部门已批复同意红旗镇张家村占用本村土地建设社员集资住宅楼。1995年,红旗镇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确认盛某实业发展公司系镇村办企业,该房产有权对外出售。

(相关证明 当事人提供)

然而,这处承载着一家人安居希望的房屋,始终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彼时张女士未曾想到,这个“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会在日后成为一场持续二十年维权之路的起点。

土地变性、拆迁启动,矛盾由此埋下

2006年,案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经省政府相关批复文件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同年11月,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相关部门向甘井子区土地储备中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涵盖张女士房屋所在区域。

拆迁启动后,拆迁方委托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绘,认定建筑面积为210.35平方米;第三方评估机构辽宁金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房屋评估价值779,978元,评估报告有效期自2007年5月26日至2007年8月25日1。而张女士手中购房协议记载的面积为235平方米——两者相差近25平方米。

(相关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

围绕房屋面积认定、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核心问题,拆迁方与张女士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5月,拆迁方向原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相关部门提交裁决申请。

一份裁决书,触发十余年司法拉锯

2007年10月28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相关部门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由拆迁方提供甘井子区张家村“绿某家园”二期三套合计223.23平方米住宅用于产权调换,并支付搬迁补助费800元、电话迁移费200元,要求张女士15日内完成搬迁。

(相关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

张女士不服,于2008年1月向大连市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裁决。同年,张女士向大连市甘井子区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被裁定驳回起诉。此后十余年间,这起案件经历了大连市相关法院多轮再审、发回重审等漫长程序。

2014年,甘井子区相关法院重审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了拆迁裁决。张女士再次上诉至大连市相关法院。

终审判决:法院纠正裁决多项违法

大连市相关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定原拆迁裁决存在多处事实与程序问题:

关于房屋面积,相关国土部门依据测绘报告认定的210.35平方米作为裁决依据,而张女士在调查过程中已明确提出房屋面积为235平方米并提供了购房合同。在两者相差25平方米的情况下,相关国土部门未进一步核实,直接采信具有重大争议的测绘面积,认定事实依据不充分。

关于裁决期限,《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裁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且无延长规定。相关国土部门认可超期裁决,但辩称系为协调置换房屋所致,却未提供协调工作过程的相关证明。法院认定超期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评估报告,裁决作出时(2007年10月28日)评估报告已超出三个月有效期(2007年8月25日截止);出具评估报告的辽宁金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确认的中标评估公司“大连金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名称不符,相关国土部门虽辩称为“工作人员笔误”,但法院认定此确为客观瑕疵。

关于补偿方式选择权,拆迁纠纷审理笔录中,相关国土部门仅询问张女士对安置补偿有何要求,并未询问是否选择货币补偿。法院认定裁决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相关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

2014年9月,大连市相关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甘井子区相关法院重审判决,撤销2007年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法院同时指出,当地拆迁管理规定仅区分住宅与非住宅,无别墅单独补偿标准;现行法规未禁止以在建房屋作为安置房源,该两项诉求未予支持。

司法赢了,问题没解决

终审判决撤销了违法的拆迁裁决,但拆迁补偿的根本矛盾并未化解。中院终审判决后,拆迁方一直未与张女士协商解决房屋拆迁事宜。张女士的房屋至今未被拆迁,而周边早已高楼林立,新小区已建成十多年。更令她无法接受的是,未经合法拆迁程序,街道已将她房屋所在的土地进行了规划,交给了开发商。土地已被收走,房屋却仍矗立在原地——既无法获得合理拆迁补偿,也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前十年,她与法院打交道;后十年,她走上信访之路。二十年来,张女士一家再未过上一天安稳日子,昼夜奔波在上访路上,成了生活的常态。更令人心寒的是,家中曾被人往院内倾倒污物,人身尊严与安全屡遭践踏,身心备受摧残。长年累月的纷争与煎熬,最终压垮了这个原本安稳和睦的家庭——儿媳不堪重负选择离开,儿子婚姻破裂,一个曾经圆满的家,在岁月的撕扯中支离破碎。

信访反复,程序空转

2025年9月,甘井子区相关信访部门向红旗街道下发督办函,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协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张女士的信访诉求。

(督办函 当事人提供)

红旗街道随后出具了《信访处理意见书》。张女士不服,向甘井子区相关部门申请复查。2025年12月26日,甘井子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明确指出两个问题:

其一,拆迁补偿问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行政履职事项,不应导入信访程序,街道的处理意见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其二,房屋产权登记事项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法定职权,红旗街道对该事项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已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告知书 当事人提供)

据此,复查复核委员会撤销了红旗街道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责令其按照法定职权重新处理。

然而,距离这份复查告知书下发已过去数月,张女士至今未收到相关部门重新出具的正式处置方案。

政策窗口与落实困境

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旨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该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房屋所在土地已被街道规划并变性为国有建设用地,正常办证路径已中断,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在于街道未经合法拆迁程序即对土地进行了处置,街道应对此负全部责任,政府理应依据1号文件精神,为她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

因房屋一直未被动迁,张女士依据上述中央文件精神,多次向街道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街道自始至终未予理会。张女士认为,她的情况恰恰符合这一政策精神——房屋出卖方盛某实业发展公司早已灭失,土地已被征收并规划转让给开发商,正常办证路径已中断,政府理应依据1号文件精神,为她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

另外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应当遵循价值对等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有改善,不能让老百姓越拆越穷。张女士认为,自家房屋实际为别墅,应按别墅标准实行"拆一还一",不能以普通回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源。

但政策落地却面临现实梗阻。街道既不给予合理拆迁补偿,也不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自始至终拒绝与张女士进行实质性协商。张女士感慨:“街道自始至终不知晓1号文件精神,也不依法依规程序办事,接受了土地、土地手续,拆迁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非人道的野蛮行为”。

结语:二十年,一个老人和她的房子

司法终审已确认原拆迁裁决存在多处违法事实。张女士真诚期盼有关部门能够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本案中暴露出的程序违规、事实认定失当等问题进行回顾与核查,理清相关环节中的工作责任。二十年的奔波与煎熬,不应止于一纸撤销判决就画上句号。对受害群众给予一份坦诚的回应,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纠偏与追责,既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也是给这位饱经风霜的老人一个最基本的交代。

她的核心诉求并不复杂:按照购房合同记载的面积核算补偿,尊重其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妥善解决房屋产权办理问题。然而,在司法终审已撤销违法裁决、信访复查已指出程序错误、国家政策已明确解决路径的情况下,这些诉求依旧悬而未决。

“错事就要错办。”张女士说。既然拆迁无法推进,那就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是她如今最迫切的期盼。

这场持续二十年的拆迁行政纠纷,折射出征地拆迁过程中群众安置诉求与行政程序规范之间的深层矛盾。司法机关已用判决划定了法律边界,信访复查已指明了程序方向,国家政策已提供了解决依据。

三十年前的一纸购房协议,二十年前的一纸拆迁公告,十余年前的一纸终审判决——纸页泛黄,老人鬓白。房子还在原地,补偿仍未落地,那一纸本该属于她的权证,至今不知流落何处。从青丝到白发,她只想知道,这个问题究竟何时能有一个答案,她还能不能等到那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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