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车主向媒体反馈,其顺风车拒赔官司一审二审均胜诉,菏泽人保需承担理赔责任。

这场官司的起因并不复杂。车主在接顺风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以“营运车投保私家车车险”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车辆注册了顺风车业务,载客收费,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免责情形。
判决书中明确写道:顺风车的宗旨是让顺路的私家车主和乘客实现合乘出行,从而提高车辆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缓解交通拥堵。相关条例已将顺风车定性为合乘方自愿的社会互助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的经营行为。
判决书进一步区分了经营活动和合乘行为的本质区别。经营活动服务于乘客,司机自身没有目的地,以乘客需求为准;而合乘是车主有明确的目的地,与乘客线路相差不大时才能合乘。这一点恰好解释了顺风车的定位——它从来就不是“营运”。

这一判决与此前多地法院的处理思路一致。2025年7月,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车主刘某偶尔接单顺风车,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刘某的顺风车接单行为不符合保险法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依据,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同年12月,山东海门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定,赵某某半年内频繁往返、跨区域营运,实质属于营运性质,支持了保险公司拒赔。同样是顺风车,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区别就在于是否真正“顺路”。
保险公司的逻辑其实不难理解。一旦发生大额赔付,保险公司会核查车辆的出险记录和使用情况。如果发现车辆注册了顺风车平台并有接单记录,往往会以“改变使用性质”为由拒赔。

在四川案中,法院明确指出,顺风车接单行为不符合“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构成要件,拒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有网友在博主评论区点出了保险公司的真实算盘:“保险公司就是在赌你不会打官司,跟你耗不起官司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这件事对跑顺风车的车主有几点参考意义:
首先,真正顺路的顺风车行为,法律上不认定为营运,法院倾向于支持理赔。
其次,法院关注的核心是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偶尔顺路接单和频繁跨区域接单,性质完全不同。
第三,拒赔不等于有理,通过诉讼可以维权,但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