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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创新破解宅基地执行困局,房屋租赁权拍卖!

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村资产市场化处置成为重要课题,而宅基地上房屋的执行难题长期制约司法实践与权益实现。受特殊政策与法
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村资产市场化处置成为重要课题,而宅基地上房屋的执行难题长期制约司法实践与权益实现。受特殊政策与法律限制,此类资产往往陷入 “查封易、处置难” 的困境,租赁权拍卖模式的出现,为破解这一僵局提供了合法高效的路径,彰显了司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灵活效能。

宅基地执行难的核心根源在于法律对权利流转的严格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随意转让。这一规定从根源上阻断了传统所有权拍卖的处置路径,导致大量农村房产成为执行程序中的 “沉睡资产”,债权实现陷入困境。

租赁权拍卖模式的合法性,建立在对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之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界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明确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的核心权利,为使用权的市场化利用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规定为租赁权作为拍卖标的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确保了处置方式的合法性。

在执行程序中,该模式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立法精神,即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租赁权拍卖通过提取租金清偿债务的同时,预留被执行人必要生活费用,既实现了债权清偿,又保障了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此外,《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对租赁期限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年),也为实践中采用十年租赁权作为拍卖标的提供了法律遵循,确保了执行措施的稳定性。

这一创新模式的价值远超单一案件解决,其不仅避开了宅基地所有权流转的政策壁垒,挖掘了使用权的经济价值,更通过引入新经营主体盘活资产,助力乡村旅游等产业发展,契合乡村振兴战略需求。同时,该模式未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性质与使用用途,严格恪守《土地管理法》保护集体利益的核心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

农村资产处置的法律实践需要持续创新与完善。租赁权拍卖模式为宅基地执行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也展现了司法机关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后续将持续解读农村资产处置、宅基地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关注账号,获取专业法律参考,让法律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