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原受聘任河南澳的利饮料有限公司(下简称澳的利公司)总经理的张某青被解聘后,以事前精心伪造的假“投资合作协议书”为依据,携妻向辖区法院起诉澳的利公司,误导辖区法院查封冻结了澳的利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财产,使该公司的经营顿时陷入困境。
被张某青蓄意突袭的澳的利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迫不得已拿起法律武器揭露张某青发起的虚假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本网讯:近期河南漯河有知情者向媒体反映,正在经营中的河南澳的利饮料有限公司(下简称澳的利公司),被该公司解聘的原总经理张某青误导辖区法院,突然将该公司的银行账号和财产给冻结查封了。辖区法院法官明察秋毫,识破了张某青的险恶用心,及时变换措施解封澳的利公司的银行账号,使澳的利公司避免了重大损失。这位知情者还向媒体透露,张某青有背景,其状告澳的利公司一事,里面的猫腻很多,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如果媒体能深入进行采访和跟踪报道,澄清事实真相深刻揭露违法犯罪,这样对全社会将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为弄清事实真相,近日在热心知情人的指引下,媒体在漯河见到了澳的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遂亭。

上图:河南澳的利饮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遂亭,向媒体反映张某青偷盖他们公司印章,伪造《投资合作协议书》,利用虚假诉讼坑害他们公司的情况。
“真没想到张某青这人竟会这么无耻,这么卑鄙!”李遂亭对媒体说,“我是河南澳的利饮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张某青的多次请求下,2021年6月份,我让张某青担任了我们公司的总经理,由于后来发现张某青行为不规,作的太过分,我公司于2025年8月1日罢免了张某青的职务。张某青的老婆孙某艳自2021年9月1月起,在我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5年间我们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行为不规的张某青被解聘,他对我怀恨在心,于是就伙同他的老婆孙某艳利用一份他们精心伪造的假《投资合作协议书》向我们发难,误导辖区法院超标冻结查封我公司的银行账号和财产,使我们公司的经营陷入严重困境。”

上图:被李遂亭认定张某青孙某艳伪造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李遂亭接着对媒体说,“为了维护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不得已对张某青向辖区法院告恶状所提交的假《投资合作协议书》及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初步调查结果就让我惊恐不已,大量事实证据说明,张某青不但涉嫌虚假诉讼和职务侵占,并且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张某青这个人的心眼太坏,太缺德,违法犯罪的胆子太大了。”
李遂亭拿出一份《投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非常气愤的对媒体说,“张某青孙某艳夫妇就是用这个他们自己制造的假协议欺骗法院,让法院查封冻结我们,把我们公司逼入困境的。”
李遂亭拿着《投资合作协议书》、署名为张某青孙某艳的声明及大批张某青及其同伙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资料,向媒体反咉:“我公司及张某青夫妇,从未向我们谈过什么合作事项,双方更没有签订什么投资合作协议,这个《投资合作协议书》上的公章不是我盖的,是张某青他们背着我偷盖的!在我们公司,凡是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到合同或协议这方面的重要事情,都由公司领导和法务人员坐在一起认真研究才能作决定,张某青夫妇伪造的这个《投资合作协议书》,我们公司领导和法务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此协议书完全是张某青夫妇以非法侵占我公司的财产为目的而蓄意伪造的,这个协议书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协议!张某青孙某艳夫妇就是拿着这个自己伪造的假协议到辖区法院告恶状,狂妄的提出诉讼请求,竟要敲诈我们资金9044523.91元。张某青孙某艳夫妇这么作真是利令智昏,太狂妄了!”

上图:被李遂亭认定张某青和刘某涛伪造的《营销公关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张某青除了伪造《投资合作协议书》外,他还伪造了一个《营销公关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书》,其目的还是为了非法侵占我们公司的巨额财产。”李遂亭非常气愤地对媒体说,“张某青这人太狂,太蠢,太自信。他这样疯狂造假,用伪造的证据扰乱司法秩序,难道说法院法官都是傻子、都会被他骗住吗?”


上两图:为河南澳的利饮料有限公司向某公安机关递交的刑事控告书(首页和第二页)复印件。
“张某青除了伪造证据,涉嫌虚假诉讼罪外,他还涉嫌严重的职务侵占罪。”李遂亭拿出大量的事实证据资料非常气愤的对媒体说,“经我们初步调查核实,张某青利用担任我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我公司经济利益就达100万元!”


上两图:河南澳的利饮料有限公司向某公安机关提供张某青等人违法犯罪的部分证据清单(复印件)
李遂亭和他公司的管理人员还向媒体反映,张某青在担任澳的利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影响力受贿,多次向业务关系户索要钱财,按照国家刑法的相关规定,张某青的这种行为和结果,足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多方面了解张某青与澳的利公司之间所发生问题的事实真相,媒体还在漯河和郑州等地专门访问了多名知情人,他们向媒体反映的情况与李遂亭所说基本一致。
为弄清楚张某青与澳的利公司所发生矛盾纠纷的性质,媒体带着大量事实证据资料,专程请教了多名律师和法律专家,他们在仔细审看相关资料后,非常明确的告诉媒体,如果这些证据资料属实的话,张某青夫妇及同伙已涉嫌多个罪名,要追责的话,他们是要被判重刑的。
在暗访期间,有多名知情人向媒体反映,那个《营销公关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书》下方签名中的刘某涛,是张某青的大舅哥。张某青之所以如此狂妄,就是他以这个知名亲戚大舅哥作背景,自以为靠山很硬,澳的利公司不敢惹他,司法机关不敢碰他。
还有知情人向媒体反映,张某青很善于在官场钻营,混有几个官吏朋友,因此他根本就不把法律和澳的利公司的法人代表放在眼里,故意造假,妄想利用虚假诉讼,通过玩弄法律游戏把民营企业澳的利公司整垮,以达到他既获得巨额钱财,又解心头之恨的目的。
应澳的利公司法人代表李遂亭和众多正义人士的请求,本媒体将继续关注本案事态的发展,其动态和结果如何,媒体和同行们将拭目以待。
(编后语):
揭露虚假诉讼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看了前沿媒体从漯河发回的这篇报道,真令编者震惊不已。真没想到,在一个不起眼的小城市里竟会发生如此奇中之奇,怪中之怪的惊闻!那个携妻伪造投资合作协议,涉嫌虚假诉讼和职务侵占罪的张某青,真是个伪造专家,恶诉高人啊!
法律术语所说的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对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和处罚有明确的规定。
与普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相比,张某青伪造证据的行为更狡猾,其造假手段更不容易被戳破。因为“投资合作协议”落款处确实盖有澳的利公司的印章,基于这种情况,澳的利公司是很难揭露事实真相的。但是,对于打假反骗专业人士来说,张某青搞的这个虚假诉讼把戏,只能算作违法犯罪的雕虫小技,太小儿科了!
由于张某青向法院提交的那个“投资合作协议书”和“营销公关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书”上,加盖的可能真的是澳的利公司的印章,因此,张某青对其虚假诉讼成功很自信。但是,审案法官不是傻子,不是随便就可以被胡弄的,除非法院是张某青自己家开的,否则,他搞的这个不合逻辑,违反契约制订常情常理的虚假诉讼伎俩,是根本不能得逞的。
由于本报道中所提到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和“营销公关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书”的产生太古怪,太离奇,我们不禁要问:制订这两个“协议书”是谁首先提出的?这两个“协议书”双方是在哪里协商的?怎么协商的?这两个“协议书”是谁起草的?双方制订协议书的具体时间地点是哪里?制订协议书时,澳的利公司的印章是由谁保管或由谁控制的?关于这两个“协议书”上加盖的澳的利公司的印章,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往协议书上加盖的?还有: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后,公章的去向是哪里?协议书一式几份?双方是如何保管存查的?还有、还有:特别是那个“投资合作协议书”的最下方落款处,张某青孙某艳夫妇均签名按了红指印,并且还很细致的署明了具体年月日。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接受他人巨额投资合作一方的澳的利公司来说,对这么大的事情,为什么只草草的盖了一个印章,却没有代理人签名,并且连个落款日期也不写呢?这个投资合作协议书上没有澳的利公司代理人的签名,没有落款日期(“营销公关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书”也是这般如此)。这种情况正常吗?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复杂,很不好弄清楚,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那就是:这两个假“协议书”的伪造者因为心虚,并且他还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怕司法机关查验笔迹,他怕签上名后露出自己的马脚,因此,他不敢冒充澳的利公司的代理人签名和写落款日期。
编者在编审此报道稿件时,从报道中看到澳的利公司法人代表及知情者,还向媒体提供了张某青等人,涉嫌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大量事实证据,这些事实证据,如经司法机关查实的话,他们肯定要承担严重刑责的。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今年5月20日开始施行。这部民营经济促进法旨在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民营企业家的护身符。目前,党和政府都非常重视民企的合法权益,正在启动多项机制和措施,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普遍实行,多措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各级司法机关都在为民企的正常经营保驾护航。不识时务,不懂政治的张某青,在这个时节冒天下之大不韪,狂妄地与国家《民营经济促进法》对着干,制造虚假诉讼坑害民企,其用心又蠢又毒。如果张某青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大批事实证据,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话,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张某青等人被法律严惩。
编辑:申常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