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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吴文鹏律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司法适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诉讼博弈的核心。法律通过设计精细的举证规则,既要防止因医学知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诉讼博弈的核心。法律通过设计精细的举证规则,既要防止因医学知识的鸿沟导致患方维权无门,也要避免对医疗机构课以过重的举证负担而影响正常的诊疗秩序。对于此种法律适用逻辑,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吴文鹏律师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整理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供大家参考。

患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础、以特殊规则为补充的总体原则。患方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并非完全免除举证负担,而是需要首先完成初步的证明义务,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证明三个基本要件:其一,患者与该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如提供挂号凭证、缴费记录、出院证明等;其二,患者发生了客观的损害后果,如伤残、死亡或组织器官损伤等;其三,患者应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这一初步责任并非要求患方精准指出具体的医学技术错误,而是通常表现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鉴定的方式查明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吴文鹏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患方往往需要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完成其举证责任。如果患方拒不申请鉴定,或者因无法提供完整病历等基础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将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认定患方未能完成举证义务,进而判决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对诉讼公平性的基本保障,即权利的主张必须建立在相应证据的基础上。

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在特定情形下,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患者权益的考量,法律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至医疗机构,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过错推定。这意味着,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除非医疗机构能够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其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吴文鹏律师强调,这一规定极大地减轻了患方的举证压力。例如,在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情况下,患方只需证明存在该行为,法院即可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无需再对具体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及其相应的举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并因此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其已经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供由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术前谈话记录等书面证据,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现了法律在专业化纠纷中寻求实质公平的努力。无论是患方承担的初步举证责任,还是法定的过错推定规则,其核心都在于通过科学的证据规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吴文鹏律师提醒,在医疗纠纷维权过程中,准确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及时启动鉴定程序并固定病历证据,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精准构建证据体系,有效应对诉讼中的举证难题,从而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