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儿胡某乙,女,9个月零1天,于2022年7月17日因“急性咽炎”在W市某甲医院住院,诊疗计划:1.入院经评估,患儿评估等级为一般,给收入院治疗,护理登记为一级护理;2.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协议诊疗,如血常规、肝肾功、电解质、心肌酶、呼吸道九联检、HS-RP血培养,大便常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3.请上级医师指导诊疗。

2022年7月18日,在诊疗过程中检测出“肺炎支原体阳性(+)”,停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给予“阿奇霉素”抗感染,继续给予“单磷酸阿唐腺苷”抗病毒、穴位贴敷。2022年7月19日07时24分,经金某副主任医师代主治医师查看患儿后根据病史、查体及实验室检查分析示:
患儿经治疗后,病情较前好转,治疗有效,浸提继续同前巩固治疗,严观患儿病情变化。2022年7月19日10时30分左右输液中患儿母亲李某给母乳喂养后出现哭闹,无意识留置针自行拔出,给予重建静脉通路,安返病房输液治疗。
二、被告W市某甲医院辩称
1、W市某甲医院对K某大学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某-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由W市某甲医院承担次要责任鉴定意见无异议,但是只应当承担较低比例的次要责任(20%)。
2、抢救复苏患儿,虽有一定瑕疵,但抢救措施及时,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巡视护士在在巡视病房时发现患儿面色及口唇苍白、四肢强直,立即呼叫医生,同时立即给予侧卧位,清理呼吸道,拍背,吸氧等紧急处理,侧卧位、拍背排出奶液,并避免气管内再次吸入奶液;虽然生命征观察记录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被告的目的是争分夺秒的抢救患儿,在记录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是合理的。
3、在从输送床移至W某乙医院的床上时,不慎拉扯到气管插管,立即用面罩通气正压通气,继续供氧。
4、导致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乳汁误吸和自身咽炎和肺炎,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患儿母亲哺乳过程中不慎导致乳汁气管吸入气管导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该因素是患方自身行为所致;
窒息发生时原告没有发现,还是巡视护士在在巡视病房时发现的,原告的粗心,怠于观察患儿是主要原因;患儿胡某乙为9月龄婴儿,吸入性窒息后病情发展快,对缺血缺氧性损害耐受性差,病情进展快速,最终导致死亡的结果。所以,胡某乙突发误吸后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主要由误吸和自身疾病所导致。
三、尸检结果
本案的损害后果为患儿胡某乙因严重肺炎、肠炎基础上因乳汁吸入气管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四、鉴定意见
1、W市某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胡某乙的诊疗过程存在以下过错:(1)突发误吸后早期气道清理不彻底、有效气道开放不佳、生命体征监测记录不完整;(2)对危重患儿转运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不足,监测、治疗不到位;(3)病情沟通、告知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
2、W市某甲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1)突发误吸后早期气道清理不彻底、有效气道开放不佳、生命体征监测记录不完整,(2)对危重患儿转运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不足,监测、治疗不到位”与被鉴定人胡某乙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起次要作用;W市某甲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40%。
五、庭审意见
W市某甲医院为胡某乙提供了诊疗行为,在诊疗过程中产生了胡某乙死亡的损害后果。根据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所见,被鉴定人胡某乙无严重的致死性疾病,乳汁气管吸入导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该因素是患方行为所致;
而被鉴定人胡某乙为9月龄婴儿,吸入性窒息后病情发展快,对缺血缺氧性损害耐受性差;其罹患的“急性咽炎,肺炎支原体感染”疾病也是误吸后有效气道难以建立,复苏效果不佳的相关因素。
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胡某乙突发误吸后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主要由误吸及自身疾病所导致,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为次要原因,起次要作用。
综上所述,胡某乙因在诊疗过程中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99946.8元(医疗费1016元+死亡赔偿金906240元+丧葬费57446.50元+护理费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尸体解剖鉴定费19985元+医疗事故鉴定费2000元+司法鉴定费10105元+鉴定费出庭费2664.3元),根据上述本院确认的过错比列及精神抚慰金,W市某甲医院应当赔偿胡某甲、李某因胡某乙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429978.72元(999946.8元×40%+30000元)。
六、法院判决
2025年11月26日判决,W市某甲医院赔偿429978.72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