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地发布不少失业金相关新规定,又有不少小伙伴在后台咨询,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比如:
失业金领取方式有变,6月1日起执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能领失业金吗?
主动离职,能领失业金吗
领失业金的同时自己交了社保,失业金会停发吗?
一起往下看看吧
失业金领取方式有变,6月1日起执行近日多地发布失业金领取新规:
1.海南省: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

通知明确:
自2026年6月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调整为自失业人员提交失业保险金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例如:申请人在2026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失业保险金申请,符合条件的,将从2026年7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代缴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湖北省: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通知明确: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2160元/月、1917元/月、1773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陕西省:失业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明确:
提取申请时限调整:
自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满两年或账户封存满两年,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
提取金额调整:
本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都是“协商一致”离职为什么有的能领失业金,有的领不了?有一个很多人容易踩坑的真实情况。
老李和同事小张同一天办了离职手续,都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老李顺利领到了失业金,小张却被社保窗口拒了。
“我们签的不都是协商一致吗?凭什么他能领我不能?”小张想不通。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失业金申领条件及申领标准: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第二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简单说,失业不是你自己想走的,而是不可控原因导致的。
很多人以为,离职证明上写“协商一致解除”,自动就符合“非因本人意愿”。这是误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 这两种在政策性质上完全不同。
“协商一致”要看谁提出,只要是自己主动辞职,不管协议怎么写,都领不到失业金。
补充:哪些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动离职,就不能领失业金了吗?这里要注意一点,特殊情况下,主动离职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也就是说,满足以上情况的劳动者被迫主动离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那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中,有哪些情形是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
例如,无法定理由或未经协商情况下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踢出工作群、剥夺办公系统权限,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等。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例如,拖欠工资,即超过约定或法定支付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如迟到罚款、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等;少发工资,如少算、少发销售提成、奖金、加班工资等;出于裁员目的,恶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其制定程序即构成违法;未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其实施环节亦属违法。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例如,未按照法定标准缴纳,这些标准通常根据员工的工资、工龄等因素来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缴纳,同样属于未足额缴纳。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标准缴纳社保,还需要按时缴纳。对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责令限期改正、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等。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
例如,规章制度若设定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或加班费低于法定要求,以及禁止劳动者参加工会或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予以解雇、法定节假日加班无加班费、自离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等内容。
五、劳动合同是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情况下订立或变更,违反劳动者真实意愿,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例如,用人单位在招工广告中对自身情况作不真实或夸大宣传,明知会引起应聘人员对其产生错误的认识,但仍故意为之。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例如,暴力手段可能包括直接的身体攻击,如打、踢、推等身体伤害行为;威胁手段则可能表现为言语威胁、行为威胁等。用人单位可能以解雇、降薪、调岗、罚款或其他不利后果相要挟,迫使劳动者违背其意愿进行劳动。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例如,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要求劳动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环境下进行作业。
八、“0底薪”或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0底薪”意味着员工在没有完成任务或达到业绩指标时,将不会获得任何基本工资,它可能违反了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九、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例如,不承认加班,系员工自愿加班为由,或以员工未提前申请加班、加班未获批准、加班已获得其他补偿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
十、试用期条款滥用。
例如,试用期过长、重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试用期内剥夺员工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
十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以“试用期后再签”“公司统一管理”等理由拖延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工会等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十二、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以“培训费”“工装费”名义收取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领失业金的同时自己交了社保失业金会停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