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丹尼尔公司委托国进同成代理其图形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签订合同。
在随后数月沟通中,国进同成联系人“刘经理”的话术多次转变:
初期(9-10月):刚提交复审,便开始铺垫“清除引证商标是最好的方案”,建议办理版权证书作为“补充证据”。
中期(10-11月):多次以“不能再拖了”“会影响案件进度”为由催促启动撤三程序,并称“不做撤三,以后结果不理想别怪我”。
后期(11-12月):直言“复审驳回的原因就是有引证”“这个撤销必须做”。当客户质疑接单时为何未提撤三,对方回应“现在提交还来得及”。


丹尼尔公司质疑:承诺由律师撰写文案,为何始终未能提供由律所签章、带律师执业证号的《委托书》?
分析:虽然法律未强制要求驳回复审必须由执业律师签署,但国进同成既然承诺“律师服务”,同时申请人也是基于此项承诺决定委托,那么代理机构就有义务提供具备法律资格的从业人员信息。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服务透明度存在瑕疵。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专业争议。国进同成在复审提交数月后,强烈建议对引证商标提“撤三”。
分析:“复审+撤三”确是一种常见策略——若能成功撤销引证商标,复审通过的可能性大增。但关键在于时间:撤三审查周期约6-12个月,复审约4-6个月。明知撤三结果几乎不可能在复审裁定前出炉,却将其包装成“必须做的解决方案”,专业判断值得商榷。

从“保证复审能过”(隐含)到要求办版权证书,再到“不撤销过不了”,话术不断升级。

丹尼尔公司目前最大的困境,是合同中用小字书写的第六条:“双方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公司不能向法院起诉,而必须赴北京提起仲裁。相比诉讼,仲裁费用高昂、程序复杂,对于远在吉林的企业而言,几乎是“阻断”了便利的维权途径。
但该条款未必“铁板一块”:根据《仲裁法》,若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或条款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可能被认定无效。
丹尼尔公司可从“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角度,向法院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争取将案件纳入诉讼程序。
结语丹尼尔公司的遭遇,是当前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乱象的缩影——部分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接单时承诺满满,接单后通过制造焦虑、分步推销不断加价。
商标注册之路充满变数,但专业诚信的代理机构应是扫清障碍的“战友”,而非利用障碍制造焦虑的“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