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土地乡一起跨越三代人的祖宅继承与财产权益的纠纷受到当地关注。该纠纷缘起老一辈遗留的老宅房产,因历史居住安排、过继约定、产权登记办理、房屋处置等多重因素交织,亲属之间对遗产继承份额、土地权属登记效力、共有房产处置权限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十余年来历经民事审理、行政诉求、上诉撤诉等多个环节,相关当事人仍希望争议能够得到妥善厘清与合理化解。
祖宅传承无遗嘱,兄弟未分家析产
据了解,老宅系当地居民郑某顺、郑陈氏夫妇于解放前在东坡区土地乡修建的小青瓦房,建筑面积约170余平方米,为家族留存的唯一祖产不动产。夫妇二人育有郑某洲、郑某清两子,离世前并未订立书面遗嘱,也未对老宅进行分家析产。
按照当地民间习俗及兄弟间相处默契,老宅长期由兄长郑某洲居住管理,弟弟郑某清常年在外工作,家人在农村生活,并未参与老宅日常使用。因郑某洲夫妇无亲生子女,上世纪八十年代,经亲属见证,郑某洲将妻侄过继为养子并签订《抚子承继契约》,此后老宅便由养子持续居住使用,两代人多年相安无事,始终未对祖宅产权进行正式分割确权。当事人称,该抱养协议由袁某起草,部分字迹及署名由袁某代签,另有部分签名为多年后事后补填,证据效力存疑。协议所载在场人员郑某泉事发时在甘肃参军,不在现场;袁某彬未到场。剩余三人仅出席相关饭局,未在协议上签字。其中,郑某清不识字,无法自行阅签协议。相关字迹仍需技术鉴定予以证实。


(抚子承继契约,当事人提供)
单方办证售房,亲属权益起争议
平静的局面在2000年被打破。当年12月,郑某洲养子在未与其他家族继承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提交了申请,办理了该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土地使用权登记至个人名下。2009年2月,其又以9.28万元价格将整座老宅对外出售,随后着手拆除原有房屋并计划重建。

(土地使用证,当事人提供)
郑某清一方得知房屋被售卖、拆除的消息后提出异议。其认为,祖宅为父母遗留未分割的共有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均视为接受继承,房产属于兄弟二人共同共有。养子仅能继承其养父名下的份额,无权单独处置整处祖宅,单方办理土地证、卖房拆建的行为,损害了郑某清的合法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双方就此产生矛盾。
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多项诉求遇阻滞
私下协商无果后,2009年,养子一方将郑某清等人诉至东坡区法院。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祖产共有性质、继承时效、土地证办理合法性、过继契约财产效力等多个层面。
郑某清一方提交邻里证人证言、法院同类参考案例等佐证材料,提出祖宅从未分家,自身从未放弃继承权益,知晓权益受损后诉讼未过法定时效。同时,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佐证祖产共有、房屋历史沿革等事实,但未同意出庭。此外,当事人针对土地权属登记办理流程存疑,另行提起行政诉求,希望依规重新认定登记效力。

(出庭证人申请书,当事人提供)
审理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达成民事调解约定,明确房屋维持现状,待权属正式确定后再行拆建。然而调解协议签署不久,房屋便被相关人员组织拆除损毁,当事人多次向法院反映情况,希望依规制止拆房行为,争议进一步升级。

(房屋拆除,当事人提供)
审理几经波折,遗留多项后续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郑某清分割遗产诉求的判决,认定相关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房屋已被拆除,不具备分割条件。郑某清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向眉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据当事人表述,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办案部门沟通协调,几经权衡之下,郑某清一方称最终非意愿提交撤诉申请,中院裁定准许撤诉,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收尾后,还遗留有诉讼费用退费手续未办结。


(二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与此同时,针对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诉讼也陷入困境。当事人2009年3月提交行政诉状后,较长时间未能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当事人辗转奔走67天,土地登记效力的核心争议长期悬而未决。
老宅已遭拆除,当事人留有多重遗憾
目前,原有祖宅已完全拆除不复存在,当年房屋售卖款项分配、继承份额划分、土地证效力认定等核心争议,始终没有达成各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历经多年纠纷拉扯,老一辈相关当事人相继离世,当年参与纠纷的部分亲属也已去世,原本和睦的家族亲情因房产遗产争议产生难以弥补的隔阂。
此外,当事人称在调取卷宗材料时,未能查到当年律师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书,证人庭审证言未完整记录存档,多项案件细节留存不全,给后续厘清事实带来一定阻碍。十余年来,当事人家属始终关注案件背后的法理适用、办理程序合规性等问题,期盼相关争议能够得到重新梳理,相关遗留问题能依规妥善处置。
盼厘清事实法理,维护合法继承权益
目前,当事人家属依旧希望能够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重新厘清本案祖产共有属性、继承时效界定、产权登记程序规范、共有财产私自处置责任等核心问题,并依法追究相关涉事人员责任。
家属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正视家事继承纠纷的特殊性,兼顾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参考同类典型案件裁判思路,平衡各方合法权益;同时期盼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遗留问题、诉讼费退费问题能够得到妥善处理,让基层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与温情,也为民间同类祖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化解提供合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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