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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外请专家行冠脉造影及冠脉支架手术,导致患者术后死亡

一、基本案情2021年5月31日,张某因胸部不适就诊于某市中医院。同日12时46分,张某经120车转入被告某市某医院住院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1日,张某因胸部不适就诊于某市中医院。同日12时46分,张某经120车转入被告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总计住院4天。术前诊断:冠状动脉性心脏病、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广泛前壁)、KillipI级、双侧胸腔积液、心脏扩大、心律失常、偶发房性早搏、室性早搏、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陈旧脑梗死。

2021年6月1日,张某在被告处行冠状动脉造影。2021年6月4日19时58分,张某突发意识散失,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诉称

2021年5月31日,张某因胸部不适呼叫120车至被告某市某医院急诊科就诊,经诊断需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术前,被告某市某医院告知原告,为保障手术顺利进行,本次手术由某省某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高某实施,原告为此支付了“专家会诊费”2000元。

2021年6月1日手术,术后告知,左冠脉还需治疗,术中患者不适无法配合,并告知原告某省某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高某每周二来会诊,下周二另行进行手术。但张某于术后第三天(即2021年6月4日)上午出现不适,心率偏快,被告未进行关注及有效诊断,当日晚上19时58分,张某突发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患者张某为63周岁,张某是住院状态,不会产生交通费和住宿费,餐饮费需要甄别;此外,张某入院时,被告已经告知原告可以转院,被告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原告表示同意在被告处住院等专家来为其做手术。

四、鉴定意见

被告某市某医院的诊过错为次要原因程度。

五、原告证据

1、医疗收费票据6页,证明张某在被告某市某医院治疗期间个人花费医疗费8319.67元,张某在某市中医院治疗期间个人花费医疗费595.55元,以上共计8915.22元;

2、心血管内科外请专家手术会诊费用登记表1页,证明张某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时向会诊医师高某支出专家会诊费2000元;

3、病历、入院证、出院证各1份,证明张某于2021年5月29日发病,2021年5月31日呼叫120在被告处入院治疗,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仅在右冠状脉植入支架4枚,并未治疗左冠脉;

仅告知家属下周二另行手术,治疗左冠脉,张某2021年6月4日早上身体不适,心电监护显示心率偏快,19时58分突发意识丧失,20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死亡原因判断可能为心脏破裂;

4、高某简介(网页)1份,证明为张某实施冠状动脉造影术的高某医师为某省某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出诊时间为周二上午、周四上午;

5、餐饮费付款记录23页,证明张某治疗期间及司法鉴定期间,原告支出的餐饮费共计588.28元;

6、司法鉴定收费告知书、付款记录各1页,证明本案司法鉴定费18000元,原告已支付。

六、被告证据

证人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对张某的治疗流程无问题,手术风险及心脏呼吸骤停风险均告知过家属,家属同意后请专家高某来做手术,张某死亡时,被告与家属沟通,家属对此无异议,未进行尸检。

七、庭审意见

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不含鉴定费18000元)884300.72元×35%=309505.25元。关于鉴定费18000元,系原告为明确自身损失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且有票据予以证实,依法判令由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35%,即6300元。

八、法院判决

2025年4月18日判决,被告担责35%赔偿315805.24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