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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二级医院不具备资质,外请专家行支架手术导致患者死亡

一、患方诉称2023年10月27日上午8点左右,患者王某在被告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医方给患者进行了溶栓治疗,大约12点多

一、患方诉称

2023年10月27日上午8点左右,患者王某在被告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医方给患者进行了溶栓治疗,大约12点多医方外请的某市专家赶到某县开始给患者行心脏介入手术,病历当中显示手术开始时间为12点37分,术后患者一直呼吸困难。

医方经检查后安排患者转院治疗,患者于当天下午15点左右转入某省某医院进一步诊治,入院诊断:急性心肌梗死后室间隔穿孔,后某省某医院的医生告知患者家属已无救治抢救意义,后患者于11月10日自该院出院后死亡。

二、患方观点

1、被告某县某医院在该院没有能够胜任介入手术的医生的情况下,未建议患者立即转入该院隔壁的某县县人民医院进行介入手术治疗。

2、我们从10月27日护理记录单可以看出,医方于9点40分开始给患者进行溶栓治疗,10点05分护理记录记载遵医嘱进行床旁心脏彩超。溶栓治疗属于特殊治疗,病历当中未见溶栓治疗的监护记录单,医方存在不当。被告某县某医院术后隐瞒患者室间隔穿孔的事实,存在不当。

3、被告某县某医院病历记载明显违规且与事实不符,据该院24小时出入院记录显示,患者27日14点50分出院,该时间基本属实,患者15时多到达某省某医院,但我们看到病历当中出现了10月27日17点46分的术后病程记录和10月27日18点10分的主任医师查房记录;请问患者已经出院,什么时候查的房?

6、2023年10月27日患者诊疗授权委托书、10月27日冠脉介入诊疗知情同意书上“王某”的签字均系胡某2所签,故授权委托书属于无效授权。

4、本案属于心血管介入手术,属于四级手术,医方实施该手术应当在当地卫生健康委备案,医方为二级医院,无资质行使该手术,涉嫌超范围行医,请医方出示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本机构三、四级手术管理目录信息。

5、本案医方为二级医院,请医方出示医院手术分级公示制度及内容。本案未见医方授权某市专家手术授权的相关文件,存在不当。本案介入手术当中不排外医方手术不当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的事实。

三、被告辩称

1、患者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病情危重,向患者家属反复交代病情风险后,患者家属考虑转院途中风险大,要求在我院治疗。应尽早溶栓,溶栓后3-24h内早期行介入干预,先溶栓再介入治疗甚至较直接介入治疗获得了更优异的心外膜和心肌再灌注水平,且我院专家按时间范围给予患者介入治疗,未耽误患者病情。

3、根据中华心血管病杂志《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诊断和治疗指南(2019)》指出症状和心电图能够明确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的患者不需等待心肌损伤标志物和/或影像学检查结果。病重护理记录单详见溶栓治疗。

4、不存在隐瞒患者室间隔穿孔的情况,已充分告知1患者家属,且家属(女儿胡某2)签署知情同意书。

6、患者为急性心肌梗死且血压达198/108mmHg,患者当时病情危急且处于抢救状态,根据《民法典》告知其患者女儿胡某2后,患者女儿胡某2诉能做主并予以签字。

8、县卫健局对我院调查取证,将调查结果电话通知给家属:某县某医院是合法合规的,在诊疗过程当中有无过错及责任是需要医疗诊疗行为鉴定的。

四、鉴定意见

医疗过错为次要原因。

六、庭审意见

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47747.65元,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比例按30%份额的赔偿,应当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84324.3元。

因调解未果,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判决,被告某县某医院赔偿284324.3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