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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审查疑难问题答疑汇编
编者按:为进一步统一民事再审审查裁判尺度,妥善解决实务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法答网答疑、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及各地审判实践经验,就申请主体资格、审查对象范围、申请期间认定、再审事由判断、审查程序及裁判结果等常见疑难问题梳理答疑,形成郑州中院《民事再审审查疑难问题答疑汇编》,供审判实践参考。
一、申请主体适格性的审查与认定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申请再审?
答: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能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虽然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申请再审未作明确规定,但应参照上述规定,以该第三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该第三人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亦不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该第三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表明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其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上诉,相应地,其有权申请再审。
2.案外人能否申请再审?
答:满足法定条件的案外人能够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规定说明,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应先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方可申请再审。
3.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竞合如何处理?
答: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救济程序。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规定说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行变更。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如果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再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第三人也不能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4.继受人是否能够申请再审?
答: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破产企业管理人能否以破产企业的名义申请再审
答: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再审程序属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监督程序,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代表,有权以债务人名义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二、再审审查对象的甄别与排除
6.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新的裁判,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经再审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二审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因此,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7.当事人仅对准许撤回上诉以及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应否受理?答:不应受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十一种裁定类型,但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8.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
答:可以申请再审。
小额诉讼案件虽然是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仍可以申请再审,但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再审后有上诉限制。即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9.非讼程序作出的裁定(支付令等),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
答:不能。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支付令属于督促程序,不可申请再审。
三、申请再审期间的确定与计算
10.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新证据)、第三项(主要证据是伪造)、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第十三项(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四、申请再审事由的审查与判断
11.何谓再审新证据?
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12.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责令说明其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3.当事人以案由定性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案由定性对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是否有影响分情况处理。
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是全案法律关系的总结与归纳,属于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范畴。案由定性准确与否,并非评价判决实体裁决结果及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直接依据。故以原判决所确定的案由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如果案由定性错误直接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并影响裁判结果,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应予再审。
14.再审审查期间,发现原审涉嫌虚假诉讼或犯罪的,是否应予再审?
答:应予再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等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有权依职权主动审查,不受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的限制。
15.原审调解书生效后,原审法院又针对调解协议内容出具补正裁定,当事人以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补正裁定是否实质上变更调解协议内容分情况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以调解书生效后原审法院又出具补正裁定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审查该补正裁定是否变更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若补正裁定变更了调解协议内容或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可以认定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但如经审查发现,原审法院系根据调解协议内容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补正裁定及原审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五、再审审查程序的运行与规范
16.当事人在再审审查阶段提出鉴定申请,应否准许?
答: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上述规定,在该阶段提出鉴定、勘验不予准许。
17.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在再审审查期间申请调查令的,应否准许?答:原则上不予准许,但当事人在原审中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和案件审理相关的主要证据,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再审审查程序中应当出具律师调查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法定再审事由即“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即当事人在原审中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和案件审理相关的主要证据,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再审审查程序中应当出具律师调查令。
六、再审审查结案方式及文书送达
18.再审审查有哪些结案方式?
答:共五种结案方式,即裁定再审、驳回再审申请、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第四百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19.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但原判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否准许?答: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虽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有明确的边界。当原审裁判结果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须依职权主动纠正。
20.当事人在再审审查期间,达成调解协议的,能否直接出具调解书?
答:不宜直接出具调解书。
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在审查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依据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的申请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终结再审审查;如达成调解协议但不能即时履行完毕,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审查合议庭应先提审(再审)该案,而后由同一合议庭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原裁判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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