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柳先生2023年8月遭窃后驱车追击,两车碰撞致小偷受伤,随即被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一年后警方撤案,柳先生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历经复议程序,目前仍等待新洲区分局的最终赔偿决定。
关键数字
24天
柳先生被刑事拘留时长,随后转为取保候审
约1年
从刑事拘留到警方正式撤案经历的时间
2个月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法定答复期限
事件经过
2026年10月14日
复议决定书送达,责令赔偿
柳先生收到《武汉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武汉市公安局责令新洲区分局依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
2026年9月
超期未回复,申请复议
新洲区分局超过两个月法定期限仍未作出赔偿决定,柳先生以"未依法履职"为由向武汉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026年6月
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柳先生向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正式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2024年7月
警方决定撤销案件
新洲区公安分局对柳先生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撤案决定,柳先生法律身份由犯罪嫌疑人转为无罪。
2023年8月(刑拘后24天)
转取保候审,等待处理
柳先生在被刑事拘留24天后获取保候审,案件进入漫长的审查阶段。
2023年8月(追击发生后)
柳先生被刑事拘留
警方认定柳先生"一气之下向左打方向将两人撞倒",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刑事拘留;两名小偷则因盗窃被行政拘留。
2023年8月
遭窃追击,两车碰撞
两名男子骑电动车在柳先生家门口盗走两个水泵,柳先生报警后开车追赶,两车碰撞,对方分别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和二级。
法律机制:为何追贼会触发刑拘
核心矛盾
追击行为的法律定性争议
本案的关键分歧在于:柳先生报警后追赶小偷、发生碰撞,究竟属于
正当防卫
还是
故意伤害
。《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盗窃已经发生、小偷正在逃离时,法律上侵害行为是否"仍在进行",存在争议。
警方认定
主动操控方向盘成拘留依据
警方认定柳先生在遇到两人时"一气之下向左打方向将两人撞倒在地",这一主动操控行为被认为超出了被动碰撞的范畴,从而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刑拘条件。
最终撤案
一年后认定不构成犯罪
2024年7月,新洲区公安分局撤销案件,意味着最终认定柳先生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撤案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撤案后柳先生取得了向国家主张刑事赔偿的法定资格。
各方立场
当事人
柳先生
认为新洲区分局在其2026年6月提交赔偿申请后,超过两个月法定期限仍不作决定,属于未依法履职,因此向武汉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
武汉市公安局
于2026年10月14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责令新洲区分局依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实质上认可了柳先生关于新洲区分局存在程序违规的主张。
赔偿义务机关
新洲区公安分局
记者联系后,工作人员称"已记录信息",截至报道时尚未正式作出是否赔偿的具体决定。
撤案后能获得哪些赔偿
赔偿项目
人身自由赔偿金(核心项)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柳先生被刑拘24天,可按24日×日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具体金额取决于当年公布的国家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其他直接损失
因被刑拘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误工损失、因案件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原则上可纳入赔偿范围,需在申请时逐项举证说明损失金额。
武汉男子被盗后驱车追击致小偷轻伤,被刑拘后警方撤案,男子申请刑事赔偿尚待警方决定
潇湘晨报
遭遇错误拘留后,如何主张赔偿
1
确认申请资格
获得撤案、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后,即取得申请刑事赔偿的法定资格,可向作出刑拘决定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2
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
书面提交刑事赔偿申请,列明赔偿项目与金额依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
逾期不答复可申请复议
若赔偿义务机关超过两个月法定期限未作决定(如本案),可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由上级机关责令其依法履职,如柳先生案中武汉市公安局所为。
4
对赔偿决定不服可提起诉讼
若对最终赔偿决定仍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最终救济。
相关法律条文
§
《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
为使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与"事后追击"的边界认定,是本案法律争议的核心。
§
《国家赔偿法》第21条·受理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被拘留天数乘以日均工资即为赔偿金额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