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重庆公安网安部门在例行巡查中发现,某单位系统平台缺少必要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部分数据暴露在互联网上,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经查,相关第三方网络数据运营者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该单位也未履行监督义务,最终网安部门依法对涉事单位及系统承建方作出行政处罚。
这并非个例,当前,众多政企机构在委托第三方供应链企业开发、运维信息系统时,时常出现受托方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意识薄弱的情况,在存储、加工相关数据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受托方重要数据在互联网上”裸奔“,给数据安全埋下巨大隐患。更值得关注的是,不少单位机构对受托方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监督存在缺位,这进一步加剧了数据失泄的风险。

数据一旦失泄,可能会给单位机构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不仅涉及商业机密泄露、声誉受损,还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面临法律制裁。
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运行、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明确受托方的网络数据处理权限、保护责任等,监督受托方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责任边界,更揭示了当前数字化转型中一个关键命题:如何在复杂的供应链环境中筑牢数据安全防线。
在现实的第三方合作场景中,数据安全风险往往呈现出责任边界模糊、防护措施缺位、监管难度大等典型特征,使得数据在第三方处理过程中面临严峻的安全考验。
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善的灾备系统已经成为政企机构应对供应链安全风险的终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当第三方环节出现数据泄露、损毁或篡改等安全事件时,完善的灾备系统能够在极短时间内实现关键业务恢复,确保数据零丢失,并提供多时间点数据快照,精准回溯至问题发生前的状态。

在充满不确定性的数字时代,数据安全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而灾备建设则是这块基石最可靠的保险栓。将灾备系统从简单的"备而不用"技术方案,升级为"即需即用"的战略能力,从战略层面将灾备建设纳入数字化转型整体规划,在技术层面采用现代智能化的灾备方案,企业才能真正做到处变不惊,在复杂多变的安全环境中保持业务稳定运行。这不仅是满足合规要求的必要举措,更是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