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因资本属性特殊,其采购行为需严守依法合规、风险防控、防腐倡廉三大底线,与私有企业的自主采购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国有企业采购活动需在国资委监管框架下,严格遵循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采购流程与操作标准。
一、采购原则与法律依据层级
适用法规
约束范围
国家法律
《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所有采购活动的底线要求
部门规章
财政部财金[2018]9号、发改委16号令
招标限额标准、金融企业采购规范
地方监管文件
例:《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
属地采购程序、分散采购限额
特殊原则:非必须招标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法》执行(财金[2018]9号第九条),保障国有资金安全。

1. 强制招标判定流程A[项目性质] --> B{是否属于工程建设项目?}B -->|是| C[适用发改委16号令]B -->|否| D[适用地方集中采购目录]C --> E{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达标?}E -->|施工≥400万/货物≥200万/服务≥100万| F[必须公开招标]E -->|未达标| G[进入自主采购程序]
2. 六类采购方式适用条件
方式
适用场景
法律依据
公开招标
法定强制招标项目;非工程类货物/服务达地方公开招标数额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且潜在投标人有限,经监管部门批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无合格标/技术需求不明/时间紧急
财政部财金[2018]9号第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
专利技术/紧急灾后重建/与原供应商配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询价
标准统一、现货充足的低价货物(<50万)
河南省豫财购〔2020〕4号
国资委特批方式
创新技术采购等特殊场景
企业内控文件+国资委备案

1. 禁止规避招标的情形
拆分合同规避限额标准(如将400万工程拆分为4份100万合同)
虚构单一来源采购理由(需提供专利证明/配套必要性评估报告)
未备案自主招标(需满足《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五条的专业人员配置要求)
2. 代理机构监管要点
+ 合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需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 风险点:代理机构与企业人员存在利益关联(需签署廉洁承诺书)
四、 国有企业采购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形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经审批或备案后可免于招标,具体情形需严格匹配以下法规要求: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按国家规定可不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
除上述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已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特别警示:招标人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 勘察设计的特殊豁免情形
施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资质达标;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等情形,经审批可免招标。
勘察设计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符合条件的单位少于 3 家;已建成项目改、扩建,其他单位设计影响功能配套等情形,经审批 / 核准可免招标。
总结:
情形类别
法律依据
审批要求
国家安全/抢险救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定
专利技术专有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第三方技术认证报告+国资委备案
原供应商配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证明文件:原合同+技术关联性说明
自建自用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
企业资质证明+项目所有权证明
注:豁免项目需在采购档案中留存完整的合法性论证材料,保留期限≥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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