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论文发出去,作者署了单位A。这个A不是乱写的,也不是作者自己编的,而是单位一直在用的名字。结果到了提交材料、评审认定的时候,单位一句话:不认。理由是,现在只认C,写A不行,写B也不行。
问题来了,A、B、C到底是不是同一个单位?
如果不是,那单位平时为什么三个名字都在用?如果是,那为什么论文署A就不算?同一个牌子下的同一批人、同一套办公系统、同一个管理口径,到了成果认定的时候,突然变成“名字不对,材料作废”,这就很难让人服气。
很多单位都有这种情况,历史上改过名,合并过,挂牌过,英文名和中文名不一致,简称和全称混着用。有些是上级批复的名字,有些是对外宣传的名字,有些是内部系统里的名字。
平时开会、发通知、做宣传,哪个方便用哪个。可一到个人申报职称、绩效、项目、评奖,就开始抠字眼:必须写某一个标准名称,差一个字都不行。
这不是严谨,这是管理成本转嫁,单位自己名称管理不清楚,却让作者承担后果。平时没有明确告知“论文署名只能写C”,没有给出统一模板,没有在投稿前提醒,也没有建立成果署名审核机制。
等作者辛辛苦苦把文章发出来,再说不符合要求,这种操作不是规范,是事后设卡。
论文署名可不是想改就能改的,文章已经发表,期刊不会因为单位内部一句“不认”就随便改署名。作者也不可能穿越回投稿那天,把A改成C。
单位明知道成果形成有周期,却拿一个事后标准去卡一个已经完成的成果,这就像比赛结束后才宣布新的规则,然后说前面的成绩不算。
作者发论文,本来就要投入时间、精力、版面沟通、审稿修改。有些成果可能关系到职称、考核、晋升。结果最后卡在一个单位名称上,而且还是单位自己造成的多名称混乱。真正做事的人被规则反复折腾,不做事的人反倒不会踩坑,这种导向很糟糕。
有人会说,单位认定肯定要有标准,不然容易乱。这个说法没错。成果归属确实需要规范,名称也应该统一。问题是,规范不能只规范个人,不规范单位自己。标准不能今天想起一个,明天换一个,更不能等成果出来以后才补刀。
如果单位只认C,那就应该提前发布明确文件:所有论文、项目、专利、著作,对外署名统一使用C;A和B仅用于某些场景,不作为成果认定名称。还应该把这个规则发到每个部门、每个科研人员手里,甚至在投稿前有备案提醒。这样作者写错了,责任才说得过去。
既然A、B、C都能代表这个单位,那成果为什么不能通过其他材料证明归属?劳动合同、在职证明、单位官网、机构更名文件、历史沿革说明、通讯地址、作者信息,这些都可以证明。非要盯着论文上那几个字,一刀切否定成果,表面上是在守规则,实际上是在偷懒。
这件事之所以容易引起共鸣,是因为很多人都吃过类似的亏。材料少一个章不行,名字差一个字不行,系统里选项和文件不一致也不行。明明事情本身没问题,偏偏被形式卡住。规则本来应该服务于秩序,结果变成了消耗人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