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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闫成方与赫章县公安局的争议只期盼有个公平

1995年古历冬月初七,贵州省赫章县村民闫成方、闫成富、闫成辉弟兄三家,因政府已批准伐木证用于砍树修房,遭陆朝兴父子、施

1995年古历冬月初七,贵州省赫章县村民闫成方、闫成富、闫成辉弟兄三家,因政府已批准伐木证用于砍树修房,遭陆朝兴父子、施启银、陆朝举三父子及其他陆姓亲戚等20余人寻衅滋事。陆朝兴以闫家砍倒自家树子为由发难,闫成方主动请村支书陈荣义调解,却遭陆家和施启银等人拒绝。随后,在陆朝举的指挥下,20余人对闫家三弟兄围追殴打,三人躲进闫成富家中后,陆家数人持刀持刀弄棒的闯入住宅乱打乱砍,闫成方受伤后夺刀还击,刺伤陆富明、陆富全,岩弟兄三人才趁机逃至屋后躲在山林里去。

陆朝兴见状,令众人将陆富明、陆富全抬进闫成方的家,其妻子安巴妹逼迫闫成方的妻子郭彩香找医生疗伤,其余20余人则以照料病人为由滞留闫家,逼迫郭彩香购买烟酒肉米供其吃喝。郭彩香无力支撑,请严成军带路前往派出所报案,却被指导员安应朝拒之门外。陆富明、陆富全的伤势本可15天左右痊愈,但陆家一直赖着不走,直至一个月后被医生李某福劝说才同意离开,临走前还逼迫郭彩香为二人购置衣物、红绸、火炮送行。然而次日,陆家10余人再次返回,索要20余人一个月的误工费,遭拒后便对闫家三家的妻子儿女施暴,将闫成方弟媳刚出生七天的婴儿摔在地上,安巴妹受惊昏厥。数小时后,该婴儿不幸夭折。

1995年冬月至腊月期间,陆家多次殴打闫成方的妻子儿女,致使三家妻儿无法在家过年,被迫四处流浪。闫成方的父母留守家中,1996年勉强耕种了一季庄稼,却遭陆家白天用牲口糟蹋、晚上用人直接盗取,二老还屡遭追打,庄稼未收获便被迫逃离,最后是躲至村支书陈荣义家才逃过一劫,此后只能以乞讨为生、四处流浪。因气候恶劣且身无分文,闫成方的父亲闫明清最终冻饿死于荒郊野外。陆家将闫家全部撵走后,强行砍光闫家59.2亩山林树木、拆毁损坏拿走严家396.5925平方米房屋,霸占闫家55.91亩承包土地耕种,种不完的分给他人耕种,闫家弟兄三户就这样流离失所至今30年。

2007年,因户籍限制导致生存困难和孩子读书不便,闫家返回当地请求政府处理。2008年3月25日,赫章县公安局作出受理告知,同年8月1日,乡政府和村委会收回了被霸占的土地,但其他问题未获处理,造成土地也无法耕种荒芜至今。2009年,朱明乡政府进行调解时,郭昌志、施义作伪证,称闫家的房屋、土地是郭昌志在1996年以4600元向闫成方父亲购买,并未支付过任何一分钱。2011年,赫章县人民法院认定该《协议合同》含糊不清、无签订日期、甲方未亲笔签名,且未实际履行,协议内容无证据证实系闫明清行为。判决合同无效、废除,确认郭昌志与闫家无房产、土地关系,就判决郭昌志承担赔偿责任,印证了闫成方控告陆朝兴父子等人事实属实,却仍然得不到任何处理,此后闫成方持续上访。

2016年,闫成方在2009年的《行政案件卷宗》中发现,赫章县公安局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答复,称其反映的房屋、土地等被霸占、逼死其父亲、害死七天小孩等情况不属实;朱明乡派出所2007年12月21日的《调查情况报告》称事发的起因是闫家砍了施启银卖给陆家的树子引起矛盾,并称闫家是为逃避计生外出打工,否认了案件的正确真相,闫成方得不到事情的处理仍然坚持继续上访。

2021年8月27日,赫章县公安局长才预约接访闫成方,闫成方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查清1995年事件起因的是非对错;二是核实陆家寻衅滋事致两人死亡、撵走闫家的全部家人等、霸占了一切全部家产等事实的真伪。公安局长倾听后立即安排重新调查此案,经调查结果显示:施启银在调查中的陈述前后矛盾,施启银所指认的闫家砍他树的位置既不在他的山林里,还与闫家实际砍树的位置相距一公里多,且事发时施启银和陆家均不向村支书提及树子买卖和给予处理的事宜,证实闫家在事件起因上无任何过错;有证人证明在被侵犯期间却有婴儿致死,村支书证实了闫成方父亲遭追打的情况,后至流浪致死,公安局调查测量确认了房屋、山林(林权证登记54.4亩,另有4.8亩未登记)、土地等等财产被糟蹋的全部事实,印证闫成方的第二项请求全部属实,但赫章县公安局未依法公正处理。

2025年9月18日,赫章县公安局作出回复,第六项提出为闫成方争取资金修建170平方米安全住房及10万元救助资金,口头询问赔偿金额并要求其提供赔偿清单,注明“若有异议,另行协商”。但闫成方对《回复》的第一至五项有部分内容存在异议,因2008年赫章县公安局曾认定其反映情况不属实,毕节市公安局作出“系诬告陷害他人”的行政复议决定,若异议未重新认定,“事实不属实”和“诬告陷害”的事实依然存在,闫成方就不敢提供赔偿清单,也不会提供赔偿清单。

由此闫成方继续上访,而赫章县公安局却故意激化矛盾,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回复,全盘否定了2025年9月18日回复中已认定的部分正确事实。闫成方表示,事件主要当事人施启银、主要证人陈荣义是在的,根本不存在“证据灭失,无法查清”的情况;2026年回复适用法律是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和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本来此案就属这两条法律“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规定,并非“已过追诉时效”;其次,公安局建议闫成方起诉郭昌志,却不愿出具胜诉的书面保证,结合此前法院判决闫成方是根本不能起诉郭昌志承担房屋土地损失的,此项回复实属是故意对国家法律不负责,随意刁难无辜的受害者

赫章县公安局在2026年1月26日回复第六项中,第一点提到的是闫成方在2008年、2009年因多次上访,被执行3次拘留,要求撤销的问题。其中一次是认为闫成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有两次是在北京天安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可闫成方控告的是陆朝兴父子,是由于案件中出现了第三者郭昌志使用伪造合同所害,2010年7月27日人民法院对郭昌志的伪造合同判决为无效、废除,确定了闫成方原先控告陆朝兴父子的事实正确,既然公安认定闫成方控告陆朝兴家的事实属于诬告,闫成方在2011年7月20日控告郭昌志的伪造合同,公安为何至今对郭昌志的行为不给个说法呢?闫成方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可在行政案件卷宗中并没有闫成方在天安门违法的任何实体证据,这又问何解释呢???  第二点提到的是闫成方2016年发帖散播谣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只认定10天的行政拘留无理由撤销。可这次闫成方是被一并执行了收缴一箱案件证据、扣押1天、拘留10天、羁押39天共是执行了50天,被赫章检察院认定赫章县公安局的行为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闫成方才得到释放,在释放中没有经过本人、家属、代理人等就对闫成方执行取保候审,至今近10年了还没有给闫成方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或者通知。却赫章县公安局对损毁诸多原件证据、扣押一天,刑事拘留39天,并执行取保候审至今没有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事实,全部隐瞒得一干二净。既然人民检察院已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这又是哪条法律赋予给执法机关如此执法的权利呢? 这些案子虽然经过了诉讼程序,但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子判决驳回起诉,经得起法律考验?闫成方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吗???

闫成方表态,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是要给违法人得利,守法人吃亏,故意把无辜的受害者推进万丈深渊,他要把赫章县公安局在2025年9月18日和2026年1月22日作出的这两个《回复》,通过文字和视频公诸于世,请各界公平人士认定,究竟国家法律的尊严在哪里?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国策在哪里?并在评论区留言提出建议,给无辜的受害者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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