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内地女子,持双程证来港,以公司名义在星展银行开户 —— 谁能想到,这个看似普通的账户,竟成了跨境洗黑钱的 "中转站",流经金额高达 6.8 亿港元。
日前,这名女子曾 XX(31 岁)在高等法院承认洗黑钱罪,被判入狱 4 年半。
▌23 岁来港开户 自称 "被亲戚利用"
事情要追溯到 2017 年。
彼时只有 23 岁的曾 XX,受亲戚指示来港,以一间公司的名义在星展银行开设账户。谁也没想到,这个账户日后会成为跨境洗黑钱链条上的关键一环。

来源:HK01
案情显示,2018 年 1 月至 10 月期间,曾 XX 的星展银行账户共处理了约 6.8 亿港元的黑钱。其中,港元子账户收到了两笔合共约 8.63 万港元的存款,经 13 次转账转至其他户口;而美元子账户更为惊人 —— 来自中国内地、香港、美国、印度等地账户的 255 笔款项,合计约 8722 万美元(约合 6.8 亿港元),经 1773 次交易,被分别转至沙特阿拉伯、阿曼、哥伦比亚等多个国家的账户。
也就是说,这 6.8 亿港元,并非一次性转入转出,而是经过数千次交易层层分拆、转移,最终流向海外 —— 这是典型的 "洗黑钱" 操作手法。

来源:HK01
▌罗湖入境时被捕 保持缄默
2024 年 4 月,曾 XX 经罗湖口岸入境香港时,被执法部门当场逮捕。警诫之下,她选择了沉默。
直到受审时,辩方才道出她的说辞:自己当年只有 23 岁,是受亲戚指示来港开户,自称仅为 "傀儡户口持有人",并无个人得益。
这一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官的采纳。
▌法官:非主脑 属低层角色
负责审理此案的高等法院法官郭启安,在量刑时作出了以下几点考量:
第一,被告并非案中的主脑,其角色只属低层,没有直接参与洗黑钱操作,亦不知悉款项来源;第二,被告确系被亲戚利用,没有从整件事中获得个人利益;第三,被告认罪,且有良好品格证明。综合以上因素,法官最终判处曾 XX 监禁 4 年半。

来源:HK01
值得注意的是,控方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法庭申请了加刑。最终,法庭向被告加刑 15 个百分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个加刑因素,她的实际刑期会更短。
▌472 人因租借户口洗黑钱被加刑
这宗案件,只是香港打击洗黑钱行动的冰山一角。
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高级督察蔡建恒在记者会上透露,早在 2017 年,警方已接获一间外国公司的报案,称遭遇电邮诈骗,并已将骗款汇入多个香港银行户口。经调查后,警方发现有本地清洗黑钱集团聘用本案被告作为 "户口持有人"。

来源:HK01
而财富情报及调查科高级督察申文燕则进一步透露,由 2023 年 10 月至今,共有 472 人因租借或出售个人银行账户、供他人清洗黑钱而被定罪并遭加刑,刑期加幅介乎 2 个月至 18 个月不等。

来源:HK01
换句话说,"借个户口给亲戚用用"—— 这个很多人眼中 "举手之劳" 的小事,在香港法律框架下,可能是板上钉钉的刑事罪行。
▌"被亲戚利用" 不是脱罪借口
这宗案件最值得普通市民警惕的地方,在于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以为只要自称 "被利用"、"不知情",就能撇清法律责任。
事实上,香港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重因素。曾 XX 得以轻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确实处于整个洗黑钱链条的末端,既非主谋、也没有分成利益 ——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 "被利用" 的人都能如此幸运。

来源:HK01
根据香港现行法例,无论是被诱导、被欺骗,还是 "好心帮忙",只要明知账户将被用于处理犯罪所得,仍选择配合,就可能构成洗黑钱罪。法律上讲究的是 "知情" 与 "故意",而非你是否 "亲自参与"。
警方亦多次提醒市民:
切勿租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不要轻信 "帮忙开户、好处费" 等说辞;任何涉及可疑资金的交易,都应及时向警方或海关举报。
▌结语:别让 "人情" 变成 "刑责"
一个 23 岁的内地女孩,因为帮亲戚一个忙,背上了 4 年半的牢狱生涯。
这听起来像一个 "农夫与蛇" 的故事 —— 但法律的逻辑从来不是 "你也是受害者",而是 "你是否知情、是否故意"。在这个案子里,曾 XX 确实得到了轻判,可对于更多普通人而言,"借出户口" 这个动作本身,就足以将自己送入深渊。

来源:HK01
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资金往来密集,监管自然也更为严格。身处这座城市,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内地新移民、港漂一族,都有必要对这类法律红线了然于胸。
人情归人情,法律归法律。别让一个 "顺手帮忙",毁掉自己的整个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