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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到期想续租,原承租人能优先承租吗?

案情简介2013 年 1 月,某经济合作社与李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办公楼西侧门面房出租给李某,租期 3 年,年租金 6

案情简介

2013 年 1 月,某经济合作社与李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办公楼西侧门面房出租给李某,租期 3 年,年租金 6200 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李某继续按原标准承租使用。2024 年 12 月,合作社通知李某解除租赁关系,并公示沿街房租赁期至当年 12 月 31 日届满,经 “两委” 决议将重新招标出租。

2025 年 1 月初,合作社组织 “一次性保密出价、价高者得” 的招标活动,案外人赵某以最高报价中标。招标结束后,李某多次向合作社主张优先承租权,同意按中标价续租,但未获合作社采纳。合作社送达限期搬离通知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关系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判令李某腾空房屋并支付占用费及租金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期届满后李某继续使用房屋且合作社无异议,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但需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本案中合作社有出租意愿、李某有承租意愿,招投标已明确租金等核心条款,李某依法享有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以出租人全面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合作社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李某告知续租核心条件,也无法证明李某明确放弃承租,故李某的抗辩成立。

最终法院判令:某经济合作社按中标条件与李某签订新租赁合同,房屋由李某继续承租。

法官说法

优先承租权是《民法典》新增的法定权利,旨在平衡出租人财产处分权与承租人持续利用权益。对于长期承租的租客而言,房屋不仅是居住或经营场所,更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商业依赖,更换场所的迁移成本极高。

该权利的核心要点包括:

行使前提: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有继续出租意愿;

通知义务:出租人需在合理期限内,向原承租人全面告知租金、租赁期限、支付方式等核心租赁条件;

“同等条件”:指不损害出租人实质利益的关键要素,包括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支付方式、租赁用途等。

二、法律拆解:优先承租权的 3 个核心问题

1. 哪些租客能享有优先承租权?

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原承租人(次承租人不可直接主张);

租赁期限届满后,无论是定期租赁转为不定期租赁,还是合同正常到期,均不影响权利行使(上海高院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仍可主张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无严重违约行为(如拖欠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

2. 出租人 “偷偷招标” 为何无效?

本案中合作社的关键过错的是未履行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出租人需 “全面、不迟延地通知原承租人租赁条件”,仅公示招标信息而未针对性告知原承租人,不属于合法履行通知义务。

即便采用招标方式出租,也需在招标前或中标后及时告知原承租人中标条件,给予其是否按该条件续租的选择权。若出租人未履行此义务,即便已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原承租人仍可主张优先承租权。

3. “同等条件” 到底怎么认定?

“同等条件” 是优先承租权的核心,并非仅指租金相同,而是包括所有影响出租人权益的关键条款(滁州检察、上海高院均明确):

核心要素:租金金额、支付方式(月付 / 年付 / 一次性支付)、租赁期限;

参考要素:押金金额、装修免租期、租赁用途限制、违约责任条款等;

认定标准:以 “不损害出租人实质利益” 为原则,原承租人同意接受第三人的全部租赁条件,即可认定符合 “同等条件”。

三、租客维权指南:如何依法行使优先承租权?

1. 事前预防: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明确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期限(如租赁期满前 30 日);

约定通知方式(书面通知、短信、微信等,需留存送达凭证);

明确 “同等条件” 的告知范围(要求出租人提供第三人的完整租赁条款)。

2. 事中应对:收到续租 / 解约通知后

若出租人计划续租,及时书面回复表示愿意行使优先承租权;

要求出租人提供完整的租赁条件(如第三人的报价、租赁期限等);

若出租人拒绝告知或直接出租给第三人,立即留存证据(如通知记录、招标公告、第三人承租的事实等)。

3. 事后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可包括:确认享有优先承租权、要求出租人按同等条件签订新租赁合同;

举证重点:原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自身愿意按同等条件承租的书面声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参考案例裁判要旨。

四、常见误区提醒

❌ 误区 1:不定期租赁被解除后,就不能主张优先承租权

✅ 正解:上海高院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只要出租人有继续出租意愿,承租人仍享有优先承租权。

❌ 误区 2:出租人招标出租,原承租人就失去优先承租权

✅ 正解:招标是出租方式,不影响优先承租权;出租人需在中标后告知原承租人中标条件,原承租人同意即可优先承租。

❌ 误区 3:“同等条件” 仅指租金相同

✅ 正解:包括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所有核心条款,需全面接受第三人的租赁条件。

结语

《民法典》确立优先承租权制度,是为了保障租客的居住和经营稳定性,减少盲目搬迁带来的成本损失。对于长期承租的租客而言,这一权利并非 “额外福利”,而是法定的维权武器。

当遇到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的情况时,租客无需恐慌,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及相关裁判规则,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主张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