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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未行鉴别诊断草率诊断为肾结石,漏诊输卵管妊娠合并症

本文内容以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原文为依据,案号:(202)某民初156XX号。仅作普法学习,非法律建议,无任何引导医患对立的倾向。内容为:女子突发下腹痛前往某国际总医院急诊就诊,接诊医生在主诉中明确记录了末次月经时间,却仅凭泌尿系统超声和尿液分析草率诊断为“肾结石”,随后给予解痉止痛处理便让其自行回家。经过急诊全麻腹腔镜手术抢救,患者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左侧输卵管却被无情切除,术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法院依法判决首诊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最终酌情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元。

【原告陈述】

2023年9月26日凌晨四时许,原告突然感到下腹疼痛难忍,其配偶随即送至被告医院急诊科诊断治疗,被告方医师经过诊断结果认为是原告肾结石病发作,遂按照肾结石对原告进行诊疗(开药、打止痛针等)。当日十点半许,原告持续疼痛,原告配偶遂送其来到G市某某医院进行诊断,才得知其疼痛是因宫外孕。

【原告认为】

原告因被告方的误诊,最终导致腹腔大出血休克、失血性贫血、左侧输卵管被切除,治疗完成后,原告向被告方要求赔偿,被告拒绝任何协商,原告无奈。

【被告某医院辩称】

另外,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材料不完整;委托事项中没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但鉴定意见作了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超出委托事项;鉴定意见与鉴定分析说明内容明显矛盾。

【鉴定结果】

某某国际总医院对朱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延误诊治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其失血性休克及左侧输卵管切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过错行为属次要因素,医方过错的参与度为16%-44%。

【医疗过错】

患者朱某某就诊时已停经50+天,受精卵着床于输卵管时间较长,侵蚀输卵管壶腹部肌层与浆膜范围较大,结合血hCG测定值,符合手术治疗的适应症。故患者即使就诊时异位妊娠诊断明确,并获得及时妥善的治疗,在现有医学科技水平下,也需要立即行手术治疗,才可避免失血性休克的发生。

【法院认为】

朱某某作为育龄期妇女到某某国际总医院就诊,主诉下腹疼痛,某某国际总医院未尽到与当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漏诊朱某某左侧输卵管妊娠。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所述“患者朱某某就诊时已停经50+天,受精卵着床于输卵管时间较长,侵蚀输卵管壶腹部肌层与浆膜范围较大。

结合血hCG测定值,符合手术治疗的适应症。故患者即使就诊时异位妊娠诊断明确,并获得及时妥善的治疗,在现有医学科技水平下,也需要立即行手术治疗,才可避免失血性休克的发生。”。因此,对于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朱某某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某某国际总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上述确认的损失金额,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某医院赔付原告朱某某50000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判决,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某50000元。

【案例警示】

对于育龄期妇女主诉“下腹痛”,临床常规要求必须将“异位妊娠破裂”作为首要排除的危及生命的疾病。本案中,急诊医师在查出肾结石后便停止了进一步的鉴别诊断,犯了医学逻辑上的“过早闭合”错误。

从法律角度看,医疗机构不仅需要证明“诊断出现有的疾病”,更需要证明“按照诊疗常规排除了其他致命性疾病”。未能进行常规的妊娠相关排查,是认定其存在未尽鉴别诊断义务的法理核心。

当患者同时患有两种疾病时,症状较明显的疾病往往会掩盖另一隐匿疾病。本案超声确实验证了肾结石的存在,这种“同病异症”构成了临床诊断的客观难点。但在司法审查中,法院认为,大型综合医院的急诊科应具备鉴别复杂合并症的能力。

结石的存在可以解释部分腹痛,但不能豁免医生对育龄妇女常规排查妊娠的强制性义务。这种审查标准确立了:客观合并症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考量因素,但不能作为完全免责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