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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调动依规办理,涉事单位履职缺位,养老保障久未落实,民生权益谁来维护?

一、合规组织调动落地,两地单位长期推诿拒办退休当事人为国家正式事业在编干部,人事档案、工龄认定、调动审批等全部原始材料完

一、合规组织调动落地,两地单位长期推诿拒办退休

当事人为国家正式事业在编干部,人事档案、工龄认定、调动审批等全部原始材料完整齐全,各项手续均符合当年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上世纪九十年代,经两地主管部门层层审批,当事人完成跨省组织调动,人事关系、党组织关系依规整体转入广东省某科协系统,调动协议、官方行政介绍信等凭证真实有效,组织调动事实清晰无误。

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及执行标准,经组织统一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社保参保、待遇核定等手续,依法由用人单位统一负责办理,这也是全国人社系统统一执行的办事准则。自本次调动完成后,调出单位北京市科委下属北京市某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与调入单位广东省某科协,便因人事归属问题相互推诿,双方均以各种理由未按预期履行相关义务,一直未为当事人办理退休相关手续。数十年间,本应依规正常办结的退休事项被无限搁置,政策规定未能得到实际落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无法得到保障。

二、在岗遭遇不公对待,涉事单位否认既定调动事实

当事人调入后,在某科协下属单位正常履职一年,期间却被无故停发薪资。在多次沟通协调、诉求解决工作与人事问题均被回绝后,当事人被迫另寻生计。需要明确的是,即便后续自主择业,当事人的事业编制、人事隶属关系从未发生任何变更,完整档案记录足以印证这一核心事实。

面对白纸黑字的调动文件、档案记录以及客观事实,某科协始终未予认可本次组织调动,刻意回避自身主体责任。在后续信访答复、司法应诉等多个环节,该单位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前提下,编造虚假言论,恶意对当事人进行诋毁抹黑。2003年,当事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正式进入退休办理周期,北京市科委下属北京市某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与广东省某科协依旧持续相互推卸责任,没有任何一方主动对接、落实退休办理工作。自此,当事人走上了漫长且艰难的维权道路。

三、多方维权途径碰壁,相关单位怠于履行职责

2019年以来,当事人多次通过正规信访渠道提交诉求,反映退休手续无法办理的困境,所有信访件均被转至广东省某科协处置。该单位先后出具多份书面答复,始终坚持否认组织调动事实,明确拒绝配合办理退休业务。此前单位工作人员曾口头承诺,将前往北京核查原始档案、统筹协调养老待遇问题,以此安抚当事人,可该承诺最终未能兑现,漠视群众诉求。

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为要求责任单位协助补办社保、办理退休手续。庭审过程中,诉讼请求被单方面变更,当事人当场提出异议,但审理方向并未调整,一审法院最终驳回全部诉求。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退休办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依法维持原判。后续当事人向省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也被裁定驳回。

在整套司法程序推进过程中,某科协专程远赴外地调取相关材料,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聘请专业律师参与诉讼,全力应对案件审理,却始终不愿正视历史遗留问题,未按照国家政策为当事人办理退休。历经信访、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北京市科委下属北京市某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与广东省某科协均未主动履职,所有法定维权途径均已尝试,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依旧悬而未决。

四、数十年诉求落空,高龄老人盼公正处置

当事人现已年过八旬,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彻底丧失劳动能力。因退休手续数十年未能办理,其一直无法申领养老金、享受医保待遇,没有稳定生活来源,晚年生活陷入困境。常年四处维权却诉求无果,让老人身心备受煎熬,还多次因病住院,生活难以为继。

本案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跨省调动引发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家政策,在编人员跨省组织调动后,调出与调入单位均有配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责任。北京市科委下属北京市某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和广东省某科协未依规履职,长期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老人的基本权益保障不到位。本是手续齐全、依规可办的常规业务,却拖延数十年。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机构高度重视此事,开展专项督查,厘清权责、推动相关问题解决,督促两地单位依法履职,尽快为当事人办结退休手续,落实养老、医保相关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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