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某财政厅官方一个案例,某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被授权人姓名”签字不能以签字章代替,且该项内容系符合性审查内容,如不满足将直接导致无效投标。A 供应商授权书被授权人未手写签名为由,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认定投标无效。
一、 案例关键分析1.案例核心事实
招标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 需手写(不得用签字章),且将其列为符合性审查项,未满足则按无效投标处理。A 供应商授权书的被授权人姓名为机打,评标委员会据此否决其投标,供应商投诉后,财政部门撤销了原评审结论。
2.财政部门认定逻辑
形式瑕疵≠实质性违约:机打签名虽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但属于非关键性瑕疵,未影响授权书的核心效力。
授权书有效核心: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字 + 公司公章已齐全,这是认定授权合法有效的关键要件,被授权人签名形式不影响授权本质。
实际行为佐证效力: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到场参与投标,以实际行动确认接受授权,进一步印证了投标的真实性。
3.法律结论
投标有效。财政部门认定正确,机打签名不构成实质性瑕疵,不应导致投标无效。

1.形式瑕疵的客观存在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被授权人"手写签名",A供应商采用机打签名确属形式不合规。
2.实质效力的法律认定
核心要素完备性:授权书已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公司公章),符合《民法典》第165条委托代理要件。
行为意思表示:被授权人实际参与开标,以行为表明接受授权(《民法典》第140条)。
无实质影响:机打签名不影响授权真实性,与伪造签名有本质区别。
3.法规政策导向
87号令第50条:符合性审查仅针对"实质性要求",签名形式非采购标的、质量、价格等核心要素。
财库38号文:明确禁止因"非实质性格式问题"排斥供应商(如装订、纸张、签名形式等)。
三、法律依据对比依据文件
关键条款
适用性
财政部87号令
第50条:符合性审查限于实质性要求
支持不因形式瑕疵废标
财政部94号令
第32条:仅影响采购结果的实质性瑕疵可废标
形式瑕疵不构成"影响结果"
财库〔2019〕38号文
明确禁止因非实质性格式问题限制供应商
直接否定签名形式要求的合法性
《民法典》
第165条(委托代理生效要件)、第140条(意思表示形式)
授权书实质有效

1.避免设置形式陷阱条款
错误表述(导致合规风险): "被授权人必须手写签名,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合规表述建议: "授权书需由被授权人亲笔签名或加盖本人名章"
2.区分实质性与非实质性条款
实质性条款:投标报价、技术参数、资格条件等
非实质性条款:签名形式、文件装订、页码格式等
(二)评标应对措施瑕疵分级处理机制
瑕疵类型
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未加盖公章
实质性缺陷 → 废标
87号令第50条
机打签名
形式瑕疵 → 要求澄清
87号令第51条
澄清权行使评委会应书面要求供应商对非实质性瑕疵进行澄清(限时2小时),不得直接废标。
(三)供应商救济路径A[收到废标通知] --> B{瑕疵类型}
B -->|实质性缺陷| C[接受结果]
B -->|形式瑕疵| D[立即书面质疑]
D --> E[评委会2日内复核]
E -->|维持废标| F[向财政部门投诉]
F --> G[适用94号令32条撤销废标决定]

结合多起官方典型案例,以下情形均属于非实质性格式问题,不得认定为无效投标:
信用承诺上传位置错误(如误传至法人信用承诺栏目);
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合并密封(分别密封但内容完整);
投标文件装订顺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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