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以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原文为依据,案号:(2025)某民初21XX号。仅作普法学习,非法律建议,无任何引导医患对立的倾向。内容为:迎接新生命的产房,本应是充满希望的地方,但肩难产等突发并发症却可能在瞬间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超期产检正常、入院待产却遭遇难产,基层医院在产妇宫口未开全且多次要求剖宫产的情况下仍坚持顺产,最终女婴出生时重度窒息,5岁仍无法独立行走,甚至构成一个八级伤残和一个九级伤残,这起令人唏嘘的医疗纠纷近日在法院尘埃落定。本案的裁判结果,通过严密的司法鉴定程序与清晰的法理逻辑,在“医疗并发症的不可控性”与“诊疗常规的严格遵守”之间划定了一条公正的界线。
【原告陈述】
2019年6月19日,黄某因怀孕至被告H某医院处进行初次孕期健康检查,并制作健康手册。2020年1月12日05时20分黄某因预产期超期2天,产道流液1小时至H某医院入院待产。入院诊断为:1.肩难产,2.胎膜早破,3.头先露(枕左前位)4.高危妊娠5.壹成熟活女婴,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
据该诊断可知,被告入院时已为高危妊娠,但被告未谨慎对待,一直坚持让黄某顺产,又由于宫口未开,导致在黄某在医院一直待产,直至当日晚上8点,宫口仍未开到10指,被告遂让黄某上产床强行生产。
后被告生产困难,生产过程中原告曾多次要求剖腹产,但被告方医生仍坚持顺产,直至第二日凌晨三点被告黄某分娩出一女婴即原告。原告娩出后重度窒息,出现抽搐症状,经被告处医生告知需转院抢救,不然会有生命危险。万幸之下,原告脱离生命危险,但因生产时重度窒息造成了患有严重精神运动功能发育缓慢,并伴有XXX。
现原告已5岁,仍不会走路。虽原告父母四处求医,经多家权威医院检查治疗后,原告被诊断为严重的脑XXX,时常会XXX发作,每天都需药物控制,还需要定期做康复治疗,高昂的治疗费用对原告及其父母这样的普通家庭来说是难以承担的。为了原告能够能恢复健康,原告父母不仅花费了极大的精力和财力,精神上也承担了极大痛苦。
【被告H某医院辩称】
虽鉴定机构对被告过错参与度认定在30%以下,但因原告损害后果具有多因性且被告承担轻微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20%以下的赔偿责任。被告作为基层医院在发现原告母亲肩难产时根据自身现有技术水平条件已完全尽到基本的诊疗义务。原告的损害后果既有被告方非主要因素,也有肩难产本身高风险性及难以完全避免的主要因素所致,故原告的损害后果具有多因性。
【法院认为】
既往判决已判令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计算被告赔偿份额的依据。
【判决结果】
2025年11月24日判决,被告H某医院赔偿合计138114.15元。
【案例警示】
本案是一起因产程干预不当引发肩难产,进而导致新生儿严重脑损伤的典型医疗责任纠纷。由于涉及新生儿脑瘫的确诊周期长、前期治疗费用琐碎、赔偿项目与法定抚养义务存在交叉,该案在诉讼策略选择与赔偿数额核定上具实务研究价值。
本案律师采取了经典的“分段诉讼策略”:第一阶段仅诉请确认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比例,解决责任定性问题;待患儿满5岁伤情稳定后,再启动第二阶段诉讼进行伤残评定及具体赔偿主张。
在法律实务中,“不可预测”并不等同于“不可防范”或“免除处置义务”。指南要求医生必须熟练且按顺序采用多种解除肩难产的手法(如屈大腿法、压前肩法、旋肩法乃至牵出后臂法)。若病历显示医方仅采用了单一手法(如本案中仅用屈大腿法)而未及时升级其他手法,将被认定为技术操作存在过失,不可预测性不能阻却该过错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