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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亩租地被强占,自己反成“罪犯”?山东村民被判刑2年半,核心证据竟系伪造?

一份作为定罪关键的和解协议,被指系伪造;一场牵扯二十年的土地纠纷,背后藏着多重争议。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村民潘先生的寻衅滋

一份作为定罪关键的和解协议,被指系伪造;一场牵扯二十年的土地纠纷,背后藏着多重争议。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村民潘先生的寻衅滋事案,因核心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再次走进公众视野,他坚称自己无罪,矛头直指那份被用作判决依据的疑似伪证,同时控诉自身合法财产遭非法处置且未获补偿。

缘起:2005年合法租地,履约记录完整且财产权益明晰

2005年4月26日,潘先生与沂水县姚店子镇东水旺庄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30.8亩预留建设用地用于生姜深加工及市场经营,租期至2028年,年租金1.8万元。后因原合伙人退出,双方重签合同确认租赁关系。

潘先生强调,该合同经村两委研究、全体党员讨论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完全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议定程序,合法有效,且明确“甲方法人代表更换不影响合同履行”。租赁期间,他在地块上种植了树龄达20余年的杨树,市场价值超10万元,还投资200多万元建设了房屋、两座大棚及八间平房。多份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佐证,自2005年起,他始终足额缴租;即便纠纷显现,仍在2017年补缴2016-2017年度租金3.6万元,2020年正常缴纳年度租金1.8万元,村委会均正常收款无异议。他认为,持续履约与收款行为,充分印证租赁关系始终有效。

转折:2013年建筑拍卖,土地权未纳入评估,财产处置埋下隐患

2013年,案件出现关键转折。2006年底,潘先生因合伙经营新旺生姜批发市场资金断裂引发纠纷,诉至法院。2007年2月,沂水县法院判决将市场内地上建筑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杜某东所有,后续建筑物再拍卖由杨某兰、杜某伟竞得。

潘先生指出,评估范围仅为房屋建筑物,不含土地价值,沂南县法院亦认定土地使用权未依法评估拍卖,相关裁定不当。他已按要求退出拍卖厂房,后续行为均基于合法租赁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沂水县检察单位曾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明确“无法认定潘先生主观上有寻衅滋事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该结论未被后续审判采纳,2023年沂水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临沂市中院二审未开庭,仅书面审查便维持原判。潘先生称,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地块上的房屋、大棚及杨树均被处置,对方称“四号房屋都一块儿退了”,最终所有财物无一留存。其中,杨树被砍伐变卖,市场价值超10万元,变卖款项至今未支付给他,房屋与大棚则在其被判刑后被拆除,相关损失亦无任何补偿。潘先生认为,两级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2015年7月7日《执行和解协议书》(载明涉案土地租赁经营权变更为杨某兰、杜某伟使用)存在严重伪造问题,正是这份伪证导致其错判,进而引发财产被非法处置。

关键:2025年新证出炉,和解协议伪造痕迹明显

2025年9月9日,东水旺庄村村委会出具的正式《证明》,明确2015年那份《执行和解协议书》未获全体党员及村民代表开会通过,无会议记录及相关记载,并非村集体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提供)

潘先生核查发现,协议由时任村支部书记潘某瑶主导签订,除潘某瑶外,签名的刘某红、刘某生等6人既非村民代表也非党员,完全不符合重大事项民主议定程序。更关键的是,多份协议复印件上,多名签名人手写备注“不知何事便签名”“未接到村委会议通知”“签名非本人所签”,明确否认知晓协议内容或签名真实性。

这份疑似伪造的协议还与村集体后续决议相悖。2019年6月14日,东水旺庄村召开“两委+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村委会和谁签合同就收谁承包费,一切按合同办事”的决议,44名参会人员签字确认。潘先生认为,该正规民主程序决议,直接佐证村集体认可其合法租赁权,与2015年未经民主议定的和解协议核心内容相悖,进一步印证和解协议非村集体真实意思。

(当事人提供)

质疑:原裁判存三重核心问题

潘先生认为原生效裁判存在三重核心问题:其一,事实认定错误。无视土地租赁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分离的客观事实,将其合法行使租赁权的行为误判为寻衅滋事;忽略杨某兰、杜某伟竞拍建筑物后未与村委会签土地租赁合同、未缴分毫租金的关键事实,反而将合法履约的他认定为“侵权者”,对其房屋、树木等合法财产被非法处置的情况未予正视。

其二,法律适用错误。混淆民事租赁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其行为符合“因民事纠纷实施占用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规定;沂水县检察单位2020年已作出不起诉决定,原裁判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推翻生效文书,违背证据裁判原则。

其三,程序违法突出。一、二审法院未实质审查其提交的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核心证据,也未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二审在案件争议巨大、其明确否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未依法开庭,仅书面审查便维持原判;省高院申诉复查阶段,其申请召开听证核实证据真实性未获同意,直接被驳回申诉,申诉程序流于形式,剥夺了其合法诉讼权利与质证辩论权。

追责:控告伪造证据遭拒,关联问题同步反映

潘先生认为,时任村支部书记潘某瑶疑似伪造与定罪直接相关的和解协议并提交法院,导致其错判,而疑似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2025年9月12日,他向沂水县公安单位控告,却获“无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复议、复核后,结果均为维持,公安机关未对村委会伪造证明、签名人否认等关键证据作出合理核查说明。潘先生质疑公安机关涉嫌放纵犯罪,且自2022年被定罪后,村委会未解除其租赁合同,涉案土地却被潘某瑶实际占有,其财产权益进一步受损。

(当事人提供)

此外,潘先生还反映原姚店子派出所相关领导耿某忠相关问题。他表示,2016至2020年,以赵某玺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后被依法逮捕)多次打砸其经营场所,他报警超百余次均未立案,派出所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更令其无法接受的是,反映问题后疑似遭打击报复:沂水县公安单位曾非法关押其本人及儿子37天;2016年12月28日,对已怀孕一个月的儿媳妇等三人处以10天拘留,且该拘留记录在公安系统网无备案。他指出,此举明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孕妇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恳请查处耿某忠并就违法拘留问题给出说法。

进展:提交完整证据链,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为厘清所有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潘先生已将完整证据链提交最高院,涵盖十余类关键材料,期盼获公正审查。潘先生表示,即便维权过程漫长且艰难,他也绝不会放弃,这场维权不仅是为洗清自身背负的罪名,挽回被侵害的人身与财产权益、树木等财产损失,更希望能厘清二十年来土地纠纷的是非曲直,让涉嫌伪造证据的行为得到应有查处,让每一份合法合同都能得到尊重,每一个普通人的权益都能被认真对待,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

(以上内容均基于当事人诉求及公开案件材料整理呈现,相关争议与事实细节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